《2017年宁波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及补偿标准》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12-04 22:10:21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宁波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及补偿标准》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
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农村各项改革,加快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策部署,以发展新型城镇化为主题,以强化城乡一体规划建设为龙头,以推动农业农村集聚、集中、集成、集约发展为抓手,着力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着力提升幸福美丽新家园建设水平,着力保障农民更多财产权益,着力健全城乡一体保障服务网,努力建设与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相适应、与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相契合的具有宁波特色的城乡发展一体化先行区。
2.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富民为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以民为本、由民作主理念,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在建设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分享更多红利。
——坚持统盘谋划,规划引领。按照“城乡一张图、全市一盘棋”的要求,加强改革的整体设计和系统安排,充分发挥规划对城乡空间资源配置的引领作用,做到无规划不设计、无设计不建设。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郊区、平原、山区不同资源禀赋条件,实行差异化发展战略,分类确定实现目标,梯度推进、分步到位。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驱动。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以创新促提升,注重政府引导和市场配置相结合,顶层设计与基层创造相结合,增量改革与存量优化相结合,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农村繁荣和谐、农民全面发展。
——坚持试点先行,有序推进。注重以点带面、典型示范,在卫星城、中心镇和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设立30个左右的“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试点乡镇”(以下简称“试点乡镇”),充分发挥试点乡镇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为深化全市农村改革提供经验借鉴。
3.主要目标
到2016年,全市统筹城乡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得分达到94分,城镇化率超过71%,小型村、空心村、自然村缩减10%左右,新改造建设农村住房10万户,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率达到70%,农业劳动生产率超过7万元/人,股份合作制改造村超过40%,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距缩小到2.0∶1以内。以交通客运、治水治污、环境保洁、绿化生态、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为重点的“五网”建设加快联网对接,城乡基础设施配置和公共服务保障供给基本实现城乡一体化。
到2020年,全市统筹城乡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得分达到96分,城镇化率超过74%,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距缩小到1.95∶1以内,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新型城乡空间形态基本形成,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要素市场化基本实现,城乡差距最小化城市建设走在全省全国前列。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城乡规划统筹,优化镇村空间布局
4.构建新型城乡空间形态。以新型城镇化为引领,顺应城镇用地规模和城镇人口增加,自然村落和农村人口减少的趋势,突出“城镇高度集聚、农村多样保留”,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域城镇体系,以空间结构调整带动人口结构优化和资源均衡配置。研究制定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推进镇村规划建设指导意见,推进农村人口向城镇、中心村(集聚区)集聚,工农产业向规划功能区和农业规模经营集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规划建成区集成,土地、水(能源)等资源要素向高效集约利用方式转变。
5.调整完善镇村布局规划。按照“五个一批”的要求,以县域为单位,调整完善镇村布局规划,搞好建设规划修编完善。全面融合一批城中村、园中村和城郊周边村,合并集聚一批零星分散的自然村、空心村,保护开发一批生态自然、乡村文化特色鲜明的古村落,整治提升一批中心村、规划保留村,搬迁减少一批小型村、偏远贫困及地质灾害多发等不适宜于人居的村庄,着力打造各具特色、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乡村。2015年底前,县(市)区都要明确农民集聚区和规划保留村布点定位,乡镇(街道)都要明确“1+3+X”(一个城镇,农民集聚区、中心村、特色村三类村(社区)和X个规划保留村)布局体系。
6.促进“多规融合”。以宁波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为契机,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相互衔接,近期重点加快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两规”融合,确保规划实施落地。优先支持试点乡镇在2015年9月底前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镇总体规划或街道控制性详细规划,实现“两规”的同步编制、统一报批、有序实施。明确县(市)区政府为镇村布局规划修编主体,按照《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突出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专家论证、人大监督,做好规划的统筹和管理,强化规划执行的严肃性。
(二)突出新型城镇化引领,提升幸福美丽新家园建设水平
7.提高城镇承载能力。突出城镇节点功能,加快建立卫星城市和中心镇辐射范围内相关规划共编、工程共建、功能共享的统筹协调机制,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打造一批各具特色、宜居宜业的小城市。注重产城联动,鼓励支持开发区域之外和分散在农村的工业企业向规划功能区集中,研究出台推进制造业集聚、集群、集约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农村人口和产业向城镇集聚,实现产业发展、就业转移和人口集聚相统一。以人口城镇化为核心,以本市户籍自愿进城镇落户农民为对象,制定出台深化户籍制度及其配套改革意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融入城镇,迁入城镇的农民平等享受城镇居民各项待遇,保留原有农民各项权益。
8.加快幸福美丽新家园建设。按照“四美三宜”、“五个一批”的要求,加快美丽乡村建设。制定新一轮加快推进农房“两改”的实施意见,形成以镇为主、镇村联动,土地统配、区域平衡,资金统筹、多元筹资的推进机制,在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加大小型村、空心村、自然村撤并力度,建设一批联排、多层、高层住宅为主的农民集中居住区。推进规划保留村庄整治建设和 “一户多宅”清理,研究建立全市统一的村庄分类整治规划建设体系及信息化管理平台,创新申报竞争、项目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等工作机制,深化全面小康村、中心村、特色村及精品线(区块)“三村一线”创建,到2016年全市培育特色村75个、中心村60个、全面小康村105个、精品线(区块)20条以上。完善扶贫开发和结对帮扶机制,以市级确定的相对欠发达“16+3”区域为重点,扎实推进“村庄整治建设十大行动计划”,加大下山移民力度,力争该区域村庄整体面貌得到有效改观,加快区域协调发展。
9.创新农村社会治理机制。着眼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和维护和谐稳定,推动农村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村民自治和村务监督组织为基础、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各类经济社会服务组织为补充的农村组织体系。加快城镇规划建成区的行政村撤村建居步伐,建设多形态农民集聚区,按照城市社区管理模式,推动建立健全“一委一居一中心”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深入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倡导移风易俗,培养良好道德风尚。加强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深化完善“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实行法治、德治与自治相结合,促进农村治理方式创新。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采取投资筹资、捐款捐助、人才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兴办农村各类社会事业,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村级集体经济帮扶方式,保障经济薄弱村长期稳定收益。根据村庄及人口规模、社会事务管理等职能,研究建立农村社区与城市社区并轨的运行经费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10.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坚持城乡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土地利益农民与村集体优先分享,积极盘活农村土地存量,注重调动镇村基层积极性,落实好农户权益,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研究出台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意见,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综合效益。优先支持试点乡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按照建新拆旧、先占后补、占补平衡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空间布局进行微调确保落地,配套安排农村发展必需的土地周转指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获取的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其土地出让净收益市级统筹部分及县(市)区留成部分及时全额返还,主要用于农房“两改”建设资金平衡、农村生产生活设施改善及农民身份转换的保障支出等。
11.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与投融资机制。创新农村金融组织形式,研究制定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股份合作社股权、农村住房等“多权一房”抵(质)押贷款,扩大农户联保贷款和无抵押信用贷款,提高信用村户授信额度,推广“安居宝”等住房按揭信贷模式,培育发展一批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和保险互助合作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引导作用和乘数效应,鼓励在卫星城、中心镇及试点乡镇设立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县(市)区特别是试点乡镇组建城镇(新农村)建设投融资公司,促进城镇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探索建立健全农业与农房相捆绑的农业保险机制,提高主导农产品保险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
(三)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现代农业发展
12.加大土地使用权流转力度。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顺应发展需要和农民群众意愿,在试点基础上采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确地或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方式,到2016年基本完成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研究出台新一轮推进土地流转政策意见,以扩大流转面积、延长流转时限、稳定流转主体、创新流转方式和完善流转服务为工作重点,支持农户承包土地向各类农业市场经营主体流转集中,加快推进整村、整组连片集中委托流转,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股份合作,提升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水平。
13.创新农业经营方式。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重点培育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规模、管理、技术、市场、质量、品牌等方面的优势,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组织带动基地、联结农户的覆盖面。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生产销售中的主体责任,加快健全农业标准体系,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创新测土配方、生物制品应用手段,建立信息化全程监管追溯体系,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制机制。研究出台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扶持政策,鼓励家庭农场和土地股份合作社通过工商注册登记成为法人,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能力,推进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合作体系建设。加大财政资金项目支持农业市场主体力度,完善配套设施用地保障和人才引进办法,实施大学生到农业领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健全农业龙头企业带动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规范引导工商资本、社会资本到农村投资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的能力。
14.发展多层次农业社会化服务。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以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和四大现代农业先导区建设为重点,建立推进农业全产业链发展体制机制,促进特色主导农产品发展,进一步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研究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发展现代农业协调机制,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以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龙头企业、专业公司为骨干,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种子种苗、农机、农资、气象、测土配方、农产品检测、营销物流等新型农业服务业态。
(四)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富民强村
15.保障农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土地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和跨社置换机制。选择若干试点,对自愿放弃宅基地、转让农房到城镇安置落户的农户,探索现房安置、货币补贴或享受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申购办法。在农村住房制度改革项目中依法取得的住房,履行补缴出让金相关手续后,允许上市转让交易。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项目开发建设,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研究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加快改革征地制度,完善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确保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16.加快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赋予农民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采取集体资产量化、集体物业经济参股等渠道,加快实施农民持股计划,研究制定新一轮加快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城中村、城郊村或经济较发达村、搬迁拆并村、中心村等为重点,大力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扩面提质,依法免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固定资产因评估增值发生的相关税收,支持有条件的股份合作社探索市场化改革或有序退出机制。转变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方式,通过物业配置、项目新建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用足用好村级发展留用地政策,拓宽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和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探索以乡镇(街道)为统筹主体,鼓励多村联合、交叉持股,发展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经济。
17.加快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房屋产权登记制度,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赋权还能,维护村集体和农民土地用益物权。研究建立县乡两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或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逐步将确权后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林地及林木所有权、合作经济股权、大型农业设施和农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纳入流转交易范围,通过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方式,促进农村产权公开公正规范流转,激活农村资源资产。
18.提高农民素质促进创业就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着力构建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改革农业补贴制度,实行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以培育现代农场主和乡土专家为重点,积极研究生产型、技能型、经营型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机制,实施优秀农民进高校和境外培训计划,培育一批与市场农业相适应的新型职业农民和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深入推进转移就业培训,加快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大力开发农副产品加工业、农村社区服务业、农家乐乡村休闲旅游业等新型业态,完善城乡均等的创业就业公共服务和劳动者职业培训体系,强化农民创业要素供给服务和政策扶持,增强农民创业就业能力,促进增收致富。
(五)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19.加快构建城乡一体交通客运网。建立城乡一体化交通规划体系,同步编制县乡公路网调整规划,加快农村公路网络化建设,提高“村村通”道路等级,到2016年农村公路网密度达到108公里/百平方公里以上。完善规划保留村村庄内部路网结构。优化农村客运网络布局,建设城乡客运分级场站网络,组织开展城乡一体化配送物流体系建设,探索城乡一体化交通管理体制,到2016年各县(市)基本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
20.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的水环境网。按照“五水共治”总体部署,启动“治水强基”三年行动计划。组织实施农村污水治理行动计划,制定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意见,加快城区及建制镇管网向城郊、农村延伸,到2015年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到2016年实施生活污水治理的村达到90%,农户受益率达到70%以上。实施甬江防洪工程、主干河道排涝工程等重大水利设施建设,开展农村小流域、山塘水库治理,强化旱涝保收农田水利建设,提高农业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立农村应急广播及避让避险系统,实现农村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接收全覆盖。继续开展“千里清水河道”整治工程,到2016年完成600公里的生态河道建设,全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1%。实施农村饮用水提升工程,推进城乡联网集中供水,加快农村管网、饮用水设施更新改造,提高农村饮用水安全覆盖率。
21.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的环境保洁网。巩固村庄整治建设成果,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就地消纳,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2016年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建立完善县(市)区财政奖补农村环境保洁办法,总结推广“一把扫帚扫城乡”环境保洁体制,实现农村环境保洁常态化。
22.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的绿化生态网。积极开展森林城镇、森林村庄建设,加大农村绿化造林和管护力度,推进围村、通道、水系、农田、村庄等林带建设,到2016年森林村庄达到1000个以上,森林城镇达到50个。以直接承担生态保护责任的乡镇、村、农户为补偿对象,提高对水源地、重要生态湿地、生态公益林的生态补偿力度。以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保护补偿为切入点,探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23.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的保障服务网。在实现城乡低保、基本养老保险并轨扩面的基础上,推动保障制度全覆盖向人群全覆盖转变,2016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2%。积极探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流转退出的农民,研究其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障)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两项制度并轨,2015年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低保、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全面并轨。研究低收入农户与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统一、救助体系接轨的办法。探索建立城乡公共服务标准和质量差距逐步缩小机制,推动城市优质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服务、科技信息等公共资源向农村延伸覆盖。推进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共建共享,2016年全市农村文化礼堂覆盖率达到70%。
三、保障措施
24.创新推进机制。充分发挥市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办公室力量配备,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配套政策制定工作的督促,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分解目标任务,建立评价体系,形成有效推进各项任务落实的运行机制。县(市)区党委、政府作为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责任主体,建立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加强统筹协调,着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
25.构建政策体系。按照加快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分期分批研究制定专项配套政策(具体分工见附件),形成“1+X”政策体系。
26.加强投入保障。健全“三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对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不断增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服务能力,切实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业农村,财政支出中用于“三农”的比重明显提高。完善支农政策,强化财政资金的绩效考核,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7.推进改革试点。积极稳妥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相关改革项目和需突破的政策举措在试点乡镇先行先试,力争改革发展取得创新突破,经验做法在全市应用推广。市、县(市)区要加大对试点乡镇改革放权和政策支持力度,土地增减挂钩指标、低丘缓坡土地整治指标、土地周转指标优先用于试点乡镇项目建设,涉及村集体经营性土地流转交易、宅基地跨社置换有偿使用等改革项目优先给予安排。统筹安排相关财政资金,支持试点乡镇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
28.营造良好氛围。加强思想引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形成改革共识,增强各级各部门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大胆探索创新,宽容改革失误,尊重基层和群众首创精神,注重示范引领,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为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农村宅基地买卖补偿标准
(一)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补偿;
(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三)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
(四)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五)被拆迁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的,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之和大于二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三项的规定;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及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大于四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四项的规定。
实际用于补偿的房屋超出应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补偿房屋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支付房款。补偿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
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被拆迁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支付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房款的,由被拆迁人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异地房屋补偿。
第二十八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结算拆迁补偿金;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结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计入拆迁补偿金。
拆迁补偿金由拆迁人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二十九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异地房屋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与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方法计算的拆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金与异地补偿房屋价款存在差价的,双方应当互相结算差价款。
补偿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