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武汉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及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6-12-04 22:13:4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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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武汉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及补偿标准》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

  2015年农民宅基地有偿转让注意事项:1、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2、耕地红线不突破;3、农民利益不受损。据了解,农村宅基地有偿转让试点将在2017年底完成。

  网友“裴家带饭哥”表示:“宅基地自由转让,让农民死钱变活钱,才是真正保护农民权益,才能自然实现城镇化。”

  网友“会飞的胖子”表示:“过去宅基地不能自由转让,农民原有资产不能变现,进城买房还得打工再赚,为什么不能拿卖宅基地的钱买楼房?!如果以后愿意回来,可以再买,何乐而不为?!城镇化是在政策推动下自然形成的,不是人为造出来的。放开农村宅基地,从根本上解放了农村一大部分死资产,同时也解决了农村人和城里人的区别问题,是实现城镇化的金钥匙!”

  农村宅基地改革是件好事情,但是改革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建立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分配制度,合理提高收益针对土地分配机制不健全,要建立完善的解决分配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改革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权益。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有偿使用,探索实行有偿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探索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尽力做到村民民主管理作用。

  一、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意义重大

  几十年来,我国农村地区一直实行的是“一户一宅、无偿取得、长期使用”的宅基地制度。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也积累了一些弊端,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缺少规划、管理粗放,导致土地的大量浪费和闲置。仅以安徽为例,引用以下几组数据说明问题。


  截至2015年底,全省村庄用地1694万亩,人均村庄用地面积365平方米,假如按农村人均150平方米计算,可以节约村庄用地998万亩,这几乎是全省30年的建设用地规模。全省农村宅基地710万亩,户均宅基地面积350平方米,远高于省里规定的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荒山荒地建房不超过300平方米)标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农村人口大量流动,“空心村”问题十分突出,“一户多宅”、“超标准占地”、“建新不拆旧”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尽管近年来农村常住人口不断减少,但村庄住宅用地反而增加了10%。初步统计,全省有77.6万宗、36.87万亩宅基地处于闲置或者废弃的状态。土地管理方面,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不足,规划没有做到全覆盖,不少建房处于无序状态。2015年,全省农民建房违法用地宗数,占全省违法用地总数的78.5%。

  因此,不管是从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的角度,还是从保障权益、优化管理的角度,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都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确实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按照中央要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要聚焦“三个方面”:宅基地的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利用、自愿有偿退出。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各有不同的地域特色,比如安徽,皖北是平原,皖南是山区,江淮之间多丘陵;加上很多问题是历史形成的,所以解决这些问题绝不能搞一刀切、急于求成,只能是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1.围绕实现户有所居,保障宅基地的依法公平取得。针对不同地区的特点,在传统农区,继续实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宅基地分配制度;在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以及土地整治、地质灾害治理村庄搬迁等地,实行相对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落实“一户一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探索集中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

  2.结合美好乡村建设,推进宅基地的节约集约利用。调整现有村庄布局,按照每个行政村人口、地域的不同,规划“1+N”个村庄布点,即1个中心村加上若干个自然村。对户数在20户以下的自然村,特别是空心村,逐步撤并到集中点,原来的旧村庄复垦整治为耕地。

  3.鼓励农民退宅进城,实现宅基地的自愿有偿退出。生活中我们都能感受到,现在农村房屋大量闲置,利用率较低,想出售既受限制又卖不上价钱;而城里的房价多年持续上涨,且用途广泛,保值增值。安徽有多个市、县积极探索,鼓励农民退出宅基地进城购房,政府给予购房每平方米200元—500元不等的奖励。仅亳州市利辛县5年来就受理了7900余户,发放补贴近2亿元,腾退7000多亩宅基地用于农业生产,农民购房已占全县住房销售总量的近70%,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农村宅基地买卖补偿标准

  (一)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补偿;

  (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三)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

  (四)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五)被拆迁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的,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之和大于二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三项的规定;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及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大于四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四项的规定。

  实际用于补偿的房屋超出应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补偿房屋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支付房款。补偿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

  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被拆迁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支付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房款的,由被拆迁人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异地房屋补偿。

  第二十八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结算拆迁补偿金;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结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计入拆迁补偿金。

  拆迁补偿金由拆迁人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二十九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异地房屋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与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方法计算的拆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金与异地补偿房屋价款存在差价的,双方应当互相结算差价款。

  补偿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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