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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苏州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及抚恤金标准。记者29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以下是大铁棍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讯,希望对您有帮助,以下内容来源网络,供参考,如有变动,以官方公布为准。
2016-2017年苏州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及抚恤金标准
各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工业园区、高新区·虎丘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苏民优〔2005〕12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增发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同时,从2005年7月1日起,按市统计局公布的200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农民人均纯收入调整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及一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原享受伤残保健金的在职残疾人员依照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按国家统一标准享受残疾抚恤金(具体标准见附表一),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下拨。
二、从2005年7月1日起相应调整我市原在乡残疾人员残疾抚恤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复员军人(含带病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同时调整一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鉴于残疾人员残疾等级由原四等六级十五档调整为一至十级二十六档,我市自然增长机制各等级的抚恤标准也作相应调整(详见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
三、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苏民优〔2005〕12号),从2005年1月1日起,在我市自然增长机制的基础上,对在乡老复员军人(含1954年11月1日前入伍的在乡残疾军人)增发生活补助金。其中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入伍的每人每年增发25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增发750元,所需经费从市下拨经费中安排。今年增发的生活补助金要求在“八一”前发放到位。
四、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对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人员一律由户口所在地县(区)级民政部门发给护理费(具体标准见附表二),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及时作好调整标准及各项抚恤补助发放工作。
关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经实现了线上社会化发放。但在死亡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申领上还处于由企业发放的管理模式。根据黑人保发[2010]53号文件《关于提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从7月1日起提高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确保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保资金安全,省社保局决定企业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工作,从2010年11月起按着以下办法执行:
一、凡是7月1日以后死亡的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统一由省局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在拨付到企业。企业负责申报,省局审核通过后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打入原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中。
二、对目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已销户的,为确保能及时让遗属领到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省局审核通过后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原渠道划入企业,暂由企业负责发放。
三、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打入原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需要有一个宣传的过程,才能确保发放。从2010年10月起由各参保单位要对离退休人员做宣传工作,即死亡后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暂不能销户,领取完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再作处里。请各企业用3个月的时间通过宣传将此要求让全体离退休人员知道,从2011年1月起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不在拨入企业,由我局实行社会化发放。(注:各省市可能略有差异,具体可咨询当地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