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长沙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及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6-12-05 22:58:2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2017年长沙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及补偿标准》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12-05 22:58:24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长沙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及补偿标准》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

  日前,广东惠州发布相关文件,表示要“逐步将农村宅基地、农房等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纳入交易市场,” 这意味着,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在不久的未来将可以公开交易啦!

  中国的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蕴藏着200万亿的市场价值,相当于中国每年7.2%的增长,将是一个巨大的商业机会!中国的城镇化进程即将迈入新阶段,农村土地里的商机将史无前例开始爆发!

  1、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被赋予资产属性,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

  农房经过银行估值,可以贷到几万~几十万元资金,仅湖南一个省,农房贷款可以撬动1000多亿资金!

  这给发展规模农业带来机会:现代农业本质是资本代替劳动,需要大量资金成本。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可以抵押贷款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很多农业创富者的资金短缺问题。不管你是流转土地,还是购买农资、农机,都可以用宅基地和农房来解决资金难题!

  2、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被赋予商品属性,可以在局部范围内交易

  宅基地、农房交易范围由村集体扩大到地级市,可以实现宅基地、农房的真正变现和升值!

  这给发展休闲农业带来机会:包括乡村旅游在内的休闲农业将会迎来发展高潮!在国家大力打击“非农化”的形势下,通过购买宅基地和农房,使用农村建设用地发展休闲农业,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3、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将农村宅基地等建设用地和废弃工矿用地进行土地复垦,复垦规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纳入新增建设用地,用于城镇及其他建设用地,把农村的闲地“变成”城市的建设用地!在惠州,5年之内可以因此盘活10万亩土地!

  这给发展农业地产带来商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自由入市,让发展农业地产成为可能!房地产的下一个发展高潮极有可能因此而产生!

  农村宅基地买卖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货币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工程形象进度回拨。实行货币补偿的,依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按照货币补偿金额回拨。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工程基础完工回拨20%,主体施工每完成1/3工程量回拨10%,工程封闭回拨20%,工程竣工回拨20%。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完毕后,剩余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全部利息返还给拆迁入。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由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中申请拨付。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以货币补偿金额购买房屋的,或者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第十七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的特殊困难户需要房屋安置的,应当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证明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的生活和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对有异议的,民政部门应当重新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不低于被拆迁房屋的地段和成新标准。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可以按照建筑成本购买产权。

  第十八条 对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暂停办理前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一次性补助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助;

  (二)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

  (三)从事办公、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助。

  对能够提供完税证明(含减税、免税),经营期限在1年以下的,按照其纳税总额的1%增加补助;经营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的,按照其纳税总额的3%增加补助;经营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的,按照其纳税总额的5%增加补助。

  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性活动的,不再发放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十九条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每户300元标准在搬迁时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条 在过渡期限内,对自行安排住处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含采暖补助费)根据过渡期限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

  (一)18个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0元;

  (二)19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l元;

  过渡期限是指从被拆迁房屋交付验收之日起至拆迁人提供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安置房屋的期间。

  第二十一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时一次性发放3个月。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每6个月发放一次临时安置补助费(每6个月的第1个月发放)。

  第二十二条 因拆迁入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3个月的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第二十三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助费。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拆迁非住宅房屋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所经营种类和所处土地级别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搬迁时一次性发放3个月。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每3个月发放一次(每3个月的第1个月发放)。

  第二十四条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时,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停产停业补助费按照实际过渡期限一次结清,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发放,超过半个月的按1个月发放。

  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估价委托协议书、拆迁委托合同书等示范文本,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适用本细则。

  本市双阳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本市各县(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可以参照本细则。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