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宁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及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6-12-06 19:24:5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2017年南宁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及补偿标准》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12-06 19:24:55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村宅基地能否买卖?农村房屋买卖是否有效?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南宁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及补偿标准》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

  记者从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获悉,新修订的《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近日由南宁市政府发布实施。与2008年发布实施的《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相比,出现了拓宽安置补偿方式、增加征地补助标准等亮点

  重新调整区片 涵盖外环高速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之外,均属农民集体所有。《新办法》将南宁市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行政村(社区或园艺场)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区片。各区片对应的补偿补助费标准不同,第一区片最高,第四区片最低。如第一区片每亩水田可获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共计9.3万元,第四片区就只有6万元。

  2008年《老办法》出台至今,南宁市修建了新外环高速,不少荒山变成了房地产开发的“热土”。《新办法》根据实际情况,以快速环道、高速环道和新外环高速为界,对各区片范围进行重新调整(区片范围和补偿基价详见新闻链接)。

  新调整的第一区片,包括快速环道内的行政村及西乡塘区永宁村等地区。兴宁区降桥村、凤岭园艺场、青山园艺场等区域在此次调整中被划入第一区片,享受最高等级的补偿标准。第二区片为第一区片以外,南宁市高速环道范围内的行政村及龙岗村等区域,其中青秀区莫村和五合社区等区域由第三区片划入第二区片,提高了补偿标准。第三区片为第二区片以外,新外环高速公路以内的行政村以及洞江村等区域。第四区片为新外环高速公路以外,未纳入第一、二、三区片的区域范围。

  补偿标准提高 区片差价缩小

  《新办法》明确,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产业用地及其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费用、拆迁安置用地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费用等。近年来,房价、菜价等商品价格不断上涨,为了不伤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价格稳中有升,《新办法》对各征地区片补偿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我的田地与他的田地只隔着一条公路,为什么他的比我多补几万元?”不少被征地农民常常有这样的疑惑。为缓解这一矛盾,此次调整中,第一区片的调高幅度最小,第四区片的幅度最大。一至四区片的补偿费基价分别上调0.3万元、0.5万元、0.8万元和1万元。调整后的各区片间的补偿差价由原来的1.2万元、1.4万元、1.4万元分别缩小到1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

  被征地后选择购买安置房,但安置房未交付的,所获得的临时过渡补助费也有所提高。如第一区片的1人户从300元/月提高到了400元/月。同时,房屋拆迁装修补偿指导价格、农配房和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统一上调20%,住宅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总体上浮45%。以一等框架结构房屋重置价格为例,旧的补偿标准是680元/平方米,新标准提高到了890元/平方米。此外,被征地农民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自谋职业补助费也从5万元/人提高到6万元/人。

  农村宅基地买卖补偿标准

  一、严格执行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价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南宁市市区范围内(武鸣区除外)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武鸣区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规定的原武鸣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市辖各县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价、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13〕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2016年1月1日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用地,其征地补偿按新标准执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做好标准适用、调整、衔接等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的要求,结合南宁市实际,南宁市区范围内(武鸣区除外)一区片水田、菜地、旱地、园地、鱼塘、林地等一般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价中土地补偿费为353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58700元/亩;二区片水田、菜地、旱地、园地、鱼塘、林地等一般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价中土地补偿费为333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50700元/亩;三区片水田、菜地、旱地、园地、鱼塘、林地等一般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价中土地补偿费为306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42900元/亩;四区片水田、菜地、旱地、园地、鱼塘、林地等一般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价中土地补偿费为3125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1250元/亩。

  在南宁市区范围内(武鸣区除外),设施农用地归入水田、菜地、旱地、园地、鱼塘、林地等一般农用地进行管理,新的设施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所在区片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予以同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价×人均农用地系数),补偿标准区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参照一般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同价补偿(具体参照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价×人均农用地系数),补偿标准不区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南府发〔2013〕10号文关于设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停止执行。

  由于南宁市区范围内(武鸣区除外)现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已高于自治区此次关于未利用地按照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的补偿标准,未利用地的征地区片综合价在本轮调整中不再重新调整,仍然按照南府发〔2013〕10号文规定标准执行。

  二、认真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实施工作

  凡我市武鸣区及所辖县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测算均适用于本次公布的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南宁市区范围内(武鸣区除外)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参照本通知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南府发〔2013〕10号文规定标准执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按照南府办函〔2014〕196号文规定标准执行。武鸣区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本轮原武鸣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市辖各县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本轮各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在执行新标准中,跨区域的征地项目在遇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或确需提高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的征地补偿标准时,各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依规妥善解决。调整后的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制定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对位置偏远、质量较差的林地,市人民政府可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修正系数并公告后实施,同时抄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及时协调解决新标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县(区)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旧标准顺利衔接过渡。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各级监察、财政、国土、人社、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各县(区)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四、完善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配套政策

  市人社部门要会同市财政、国土、统计、物价等部门,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与自治区有关文件相衔接。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武鸣区人民政府及市辖各县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完善并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配套实施。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要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而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五、妥善做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做好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的居住问题。除一次性货币安置外,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土地入股、农业安置等多种安置补助方式灵活安置被征地群众,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政策,加强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