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长春征地补偿新标准及政策,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

发布时间:2016-12-06 22:59:4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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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加快城市建设,城市拓展,政府征取大量土地,农民失去土地,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大家可以看一看。小伙伴你家的地被收了补助了多少钱?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长春征地补偿新标准及政策,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征地补偿新标准及政策

  (一)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六)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电)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光(电)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七)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19000元;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1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3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15000-20000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80元。

  (八)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九)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20-35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9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4万元

  (十)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12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8万元

  (十一)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

  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十二)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

  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十三)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一,苗圃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苗圃地补偿费=该苗圃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苗圃地面积(公顷)补偿倍数

  注:补偿系数=临时占地(指占用期二年以下,下同)为每年2.5--5倍;永久占用(指占用期三年以上,下同)为10--25倍。


  二,国有其它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其他林地补偿费=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

  三,集体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体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6至10)

  四,集体其它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体其他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占用期一年为1.5- 3倍,占用期二年为5倍)

  (十四)对拆迁特困户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由拆迁人按以下规定给予照顾:

  1、对拆迁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其拆迁货币补偿款低于5.5万元的,按5.5万元给予货币补偿。

  2、对拆迁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中的残疾人,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标明残疾标准

  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语言、肢体残疾的和标明视力、智力、精神残疾的,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1万元照顾。

  (十五)对于特殊情况参照有关规定,依照现行当地物价市场,由省市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会,与业主协商处理。

  (十六)经济建设是民生工程,要征得人民理解与支持,掀起全民建设家园的氛围,不得强制进行,若有对群众有威胁,恐吓甚者暴力行为,直接追究负责官员责任。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

  长春(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市、双阳区的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应当遵循公平补偿、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保证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二)市国土部门可以委托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三)市、区(开发区)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工作。

  (四)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五)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征地报批、征地补偿、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经费的拨付和管理。

  (六)市、区(开发区)监察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

  (七)市、区(开发区)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实施工作,并负责做好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发放。

  第二章征收程序

  第五条 集体土地征收依法报批前,市政府向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拟征地通知书。拟征地通知书内容包括征收土地位置、范围、面积等。没有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实施征地给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用地单位应当予以补偿。

  第六条 《拟征地通知书》发布后,受委托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对拟征收范围勘测定界和土地权属、地类、房屋等附着物进行调查和登记。调查结果应当经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所有权人确认,并在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的村、组公布。

  第七条 在调查和登记同时,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人社部门,做好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养老保险调查、登记和报批工作,国土、财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征地报批前,受委托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地报批相关税费以及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指定的财政账户。

  第九条 受委托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拟定集体土地征收方案,市国土部门负责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后,受委托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同时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内公告,公告应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显著位置张贴,同时在市国土部门网站上予以发布,接受监督。

  (一)征地方案公告内容包括: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

  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并且超过总人数一半以上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驻城区、开发区国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对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或安置方式没有异议的,由受委托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十四条 达成征收土地协议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后,被征收人应按时交出被征收的集体土地;达成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协议的,要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出被征收的房屋等附着物。

  第三章房屋等附着物评估

  第十五条 房屋等附着物在补偿中需要评估的,评估机构由被征地范围内的房屋等附着物所有权人在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受委托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所有权人共同决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驻城区、开发区国土部门按照确定结果委托评估机构。

  第十六条 房屋等附着物补偿价格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评估程序和技术规范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评估报告。在房屋等附着物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拟征地通知书发布后相关部门的调查登记材料和影像资料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应在被征收房屋等附着物所在村显著位置公示7日。公示期间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公示期满后,驻城区、开发区国土部门应当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逐户送达。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达。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第四章 补偿安置范围、标准和途径

  第二十条 补偿安置的地上房屋应具有合法审批手续、证明材料或符合相关规定。对拟征地通知书发布以后,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或对房屋及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征收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和迁建安置。

  (一)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采取货币安置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统一建造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住宅,其住宅用地应征为国有并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外,有集中建设安置住房条件的,应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建造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住宅。不能安排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住宅的,可以选择迁建安置,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

  (三)在征收范围内,已经享受货币安置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四)房屋产权为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以外的,只给予地上房屋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被征收的房屋补偿标准,应与同一区域或同一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相同。

  第二十三条 对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还应对产权人补偿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安装费、停产或停业损失补偿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重置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其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由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五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四条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的,以及所有权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的,由市国土部门书面责令所有权人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在责令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和省对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就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向市民征求意见

  日前,《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已起草完毕,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

  这里,也提醒一下,请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于2016年4月1日前反馈至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幸福街1888号)或传送至邮箱fzbjfc@sina.com。

  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 旧城区改建方可纳入年度计划

  办法拟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对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的,旧城区改建方可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告后 这些不予补偿

  办法拟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告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鸡舍、猪舍、温室大棚等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以及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房屋所有权分割;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等许可登记;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合规 将进行听证

  办法拟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

  此外,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超过1000户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补偿包括三项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长春市、区人民政府对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应当给予补助和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住房保障优先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不参加社会轮候。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户型进行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价值,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人所选择标准户型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标准执行。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格应当由该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格评估。

  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其标准户型的确定应当以中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49平方米,户型之间的建筑面积差不得超过6平方米。具体标准户型设置由市、区人民政府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公布。

  就近地段产权调换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房屋征收范围内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依据搬迁时间先后公开排序,回迁时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等面积单套或者分套调换相同用途的房屋,同时根据本办法关于房屋价格评估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结清两者之间的差价。

  搬迁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征收住宅房屋,按照每户10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搬迁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迁移费,按照相关收费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临时安置补偿

  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临时安置的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8元。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每6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按实际过渡期间结算,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过渡期限在18个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8元;过渡期限在19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9元;过渡期限在25个月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逾期1-3个月的,每月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发100%。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9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偿按照49平方米计算。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停产停业过渡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公告之日起前12个月应纳税所得额 12(月) 停产停业期限(月);

  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证明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用途、建筑面积计算: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60元;登记为办公、生产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登记为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5元。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助制度。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助金额为: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 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以下的,除发放前款规定的补助外,还应当以市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砖混结构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与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增到49平方米的规定,是指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登记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补增到49平方米。

  住宅用于经营的补助

  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助:

  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助;

  从事办公、生产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

  从事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助。

  对城市低保户的安置标准

  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市低保户,且仅有一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住房,无力结算差价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按照建筑面积49平方米的住宅房屋进行安置。

  提前搬迁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10000元;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励。

  除提前搬迁奖励外,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根据搬迁的时间先后,给予房屋被征收人整体搬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和方式由市、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但对被征收人的整体搬迁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免交房屋契税的情形

  对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被征收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等值的部分免交房屋契税。

  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依法认定为合法的,按照有登记房屋给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补偿;有住宅房屋规划或者土地审批手续但未实际建设的,不予补偿,可享受产权调换资格,但需按照规划面积结算产权调换的成本;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在认定房屋合法性过程中,具有法律效力的航拍记录资料应当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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