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泉州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及补偿标准》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12-07 20:32:37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村宅基地能否买卖?农村房屋买卖是否有效?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泉州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及补偿标准》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转让最新政策:2015年农民宅基地有偿转让或将成为现实。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农村宅基地改革制度开始实施,农民自由转让宅基地或将实现。
2015年农民宅基地有偿转让注意事项:1、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2、耕地红线不突破;3、农民利益不受损。据了解,农村宅基地有偿转让试点将在2017年底完成。
网友“裴家带饭哥”表示:“宅基地自由转让,让农民死钱变活钱,才是真正保护农民权益,才能自然实现城镇化。”
网友“会飞的胖子”表示:“过去宅基地不能自由转让,农民原有资产不能变现,进城买房还得打工再赚,为什么不能拿卖宅基地的钱买楼房?!如果以后愿意回来,可以再买,何乐而不为?!城镇化是在政策推动下自然形成的,不是人为造出来的。放开农村宅基地,从根本上解放了农村一大部分死资产,同时也解决了农村人和城里人的区别问题,是实现城镇化的金钥匙!”
农村宅基地改革是件好事情,但是改革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建立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分配制度,合理提高收益针对土地分配机制不健全,要建立完善的解决分配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改革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权益。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有偿使用,探索实行有偿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探索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尽力做到村民民主管理作用。
一、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意义重大
几十年来,我国农村地区一直实行的是“一户一宅、无偿取得、长期使用”的宅基地制度。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也积累了一些弊端,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缺少规划、管理粗放,导致土地的大量浪费和闲置。仅以安徽为例,引用以下几组数据说明问题。
截至2015年底,全省村庄用地1694万亩,人均村庄用地面积365平方米,假如按农村人均150平方米计算,可以节约村庄用地998万亩,这几乎是全省30年的建设用地规模。全省农村宅基地710万亩,户均宅基地面积350平方米,远高于省里规定的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荒山荒地建房不超过300平方米)标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农村人口大量流动,“空心村”问题十分突出,“一户多宅”、“超标准占地”、“建新不拆旧”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尽管近年来农村常住人口不断减少,但村庄住宅用地反而增加了10%。初步统计,全省有77.6万宗、36.87万亩宅基地处于闲置或者废弃的状态。土地管理方面,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不足,规划没有做到全覆盖,不少建房处于无序状态。2015年,全省农民建房违法用地宗数,占全省违法用地总数的78.5%。
因此,不管是从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的角度,还是从保障权益、优化管理的角度,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都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确实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农村宅基地买卖补偿标准
14年前,买地建房,不想数年后近千平方米被拆迁。见当年的买地人获得补偿款,卖地人认为协议无效,起诉到法院。案件经丰泽区法院一审判快:当日卖地协议无效,但拆迁补偿仍归买主。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早报记者 黄墩良
A
起因:14年前买地建房 近千平方米被拆迁
去年9月份,阿南(化名)将阿品起诉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这距他将一块宅基地卖给阿品已过去了14年了。
14年前的1998年,他们都是20多岁的小伙子。阿南老家在当时的丰泽区城东镇西福村,阿品的母亲也是这个村庄的,他从1994年起就随母亲在这个村庄生活。
1998年11月下旬,阿南将一块宅基地卖给了阿品,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购买价格3.8万元。虽然协议书写的是房屋买卖,但实际上,这仅是一块打好地基的地块,上面并无建筑物。付款后,阿品成了这块宅基地的主人。
之后,阿品在这块宅基地上陆续建起房屋。到了2006年,阿品在地上建起的房屋面积已近千平方米了。
实际上,早在2003年,西福村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根据泉州市政府有关文件,2003年丰泽区实施“村改居”后,丰泽区范围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均转变为国家所有。城东镇也变更为城东街道,西福村也变成了西福社区。
2006年间,因城市建设需要,阿品的这处土地被政府征用,相关的建筑物也被拆除。
B
变故:眼红拆迁补偿款 卖方状告买卖无效
2006年9月19日,阿品以阿南的名义与拆迁方签订了一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被拆迁房屋占地约41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969平方米,其中有合法产权的面积399平方米,违章建筑570多平方米。
按照拆迁协议,阿品将获得一笔数目不菲的补偿以及房屋拆迁安置。阿南见状眼红。争执拖了几年,去年9月份,他将阿品起诉到丰泽区法院。
在起诉中,他认为虽然他和阿品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名义为买卖房屋,但实际上为买卖农村宅基地。他出卖给阿品的宅基地是向政府申请的农村住宅用地,阿品并非阿南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不能向阿南购买宅基地。同时,他出卖宅基地也未经包括妻子在内的家庭成员同意。因此双方之间买卖宅基地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该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已被拆迁,因此对应的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权益理应由他享有。
为此,阿南请求确认双方于1998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实为宅基地买卖协议,并确认该份买卖协议书无效;请求确认该宅基地、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含安置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补偿费等)归他享有。
对阿南的出尔反尔,阿品很是气愤。他向法庭称,房屋买卖协议书实为宅基地买卖协议,实际上应该称之为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被拆除的地上建筑是他花几十万元所建的,相关的拆迁补偿款领取人以及选房证上的业主均为他的名字;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阿南的妻子有在场,她对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同意的。为此,他请求法院驳回阿南的诉讼请求。
C
法院:买地协议无效 但拆迁补偿仍归买主
那么,拆迁协议是如何约定的?
法院调查得知,根据拆迁协议所载内容,拆迁部门仅针对地上建筑给予补偿,协议中未涉及土地方面的补偿,而该地上建筑系阿品出资所建,阿南仅提供用地申请表并不能证明他拥有此房屋的财产权利,因此,拆迁补偿的权益依法应属于阿品。
法院认为,阿南与阿品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所约定的合同标的名为房屋,实为宅基地,因此,该合同实为土地转让协议,该协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协议无效,所取得的财产本应相互返还,但鉴于土地已被征用,无法返还,故双方均不必再相互返还财产。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双方1998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并驳回阿南其他的诉讼请求。
阿南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案例提示
城里人不能买 农村住房宅基地
家在城市的居民,能否到农村买块宅基地盖房?答案是否定的。
对此,我国的法律法规有着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具体到本案中,当初阿品向阿南购买宅基地时,阿品并非西福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一,根本不具备购买宅基地的资格。因此,法院判定双方的买卖协议无效。但拆迁补偿的是地上建筑物,是阿品花钱建设的,相关权益也应由他来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