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银川征地补偿新标准及政策,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12-07 21:44:02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近几年来加快城市建设,城市拓展,政府征取大量土地,农民失去土地,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大家可以看一看。小伙伴你家的地被收了补助了多少钱?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银川征地补偿新标准及政策,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征地补偿新标准及政策
改造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提质限容,调整旧城功能布局;因地制宜,整体规划,分区分步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规范运行;广泛动员,依靠群众,有序操作,加快推进。
银川市旧城改造一触即发,而其中关于拆迁和土地运作模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市委、市政府《关于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实施意见》中,对此有着非常细致的政策,其中不仅涉及拆迁和建设,更体现着保障居民利益,鼓励企业发展的内容。为各基层职能部门实施改造提供了依据和方向。人们从中还能发掘出银川市未来城市架构的影子。总之,在这次即将开始的旧城改造中,银川必将迎来一次全新的改变。
居民政策解读
直管公房
政策:直管公房住户自愿放弃租赁权的,按照每户每平方米1000-1500元买断房屋租赁权,不再安排新的住房;符合规定继续承租直管公房的,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置换安置,新置换的直管公房安置面积增加25%;安置房屋层次以原楼层为依据,调换楼层的,按照公房面积乘以楼层差价计算并收取层差。安置实有面积超出应置换公房面积,以政府公布的限价房价格购买;对符合房改政策的,允许置换后按照现行房改政策参加房改。直管公房置换中过户、变更住户信息等应收取的费用一律减免。
解读:在银川市旧城改造中,涉及不少直管公房,这些楼房普遍年久失修,基础设施薄弱,甚至连最基本的暖气都没有。而在直管公房中居住的市民,也存在生活条件差,支付能力有限的问题。因此,该政策给直管公房中的居民提供了相关的优惠政策。
政策:按旧城更新改造规划,对腾退收回的成片成栋直管公房暂不适宜拆迁的,利用企业配建或回购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改造成保障性住房进行实物配租,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对零散的直管公房暂不适宜拆迁的,由政府投资改造,改造后的房屋确定承租范围和租金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承租。
解读:这一政策体现了政府如何盘活资产的思路。事实上,对于政府所有的直管公房,以及廉租房等新型资产,如何让其发挥更多的资本力量,成为职能部门探索的目标。尽管这样的实践还需要印证,但利用此次改造进行一些常识,完全可以积累相关经验。
补偿价格
政策:鼓励居民以旧换新,改善居住条
件。对自有住房腾退(腾换)、拆迁,采取货币补偿和置换安置两种方式,货币补偿参照市场评估价,原地安置的按原拆迁建筑面积1:1.1返还,不足50平方米的补足50平方米;超出原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优惠购买,多层成本价2800元/平方米,小高层成本价3200元/平方米,高层成本价3600元/平方米;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购买。异地安置按原拆迁建筑面积1:1.25返还,不足50平方米的补足50平方米;超出原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优惠购买,多层成本价2800元/平方米,小高层成本价3200元/平方米,高层成本价3600元/平方米;超出3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购买。异地安置由项目开发主体提供商品房源或政府提供保障房源,按原房屋产权性质办证。置换后的房屋不受5年内上市交易的限制。
解读:拆迁赔偿返还,这是一个良心工程。对于搬离老屋,甚至离开故土的市民,给予足够的优惠政策是一种必然。相信在具体的拆迁过程中,还将涉及新一轮的博弈,但衷心希望这个过程很快很圆满,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完成最大的城市变化。
政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的老旧小区,列入城市棚户区项目,争取国家补助资金。旧城更新改造项目涉及土地出让金及行政事业规费收缴事宜,按一事一议、一片一议的原则议定。
解读:在实施具体的改造项目时,人性化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银川市旧有的城市格局,已经不适应当今的发展形势。而拆迁改造必然会影响居民的生活习惯和生活轨迹,因此,从细节出发,最大地让利于民,是这次旧城改造成败与否的首要关键点。
企业政策解读
政策:引入社会资金,采取“毛地净挂”方式,将拆迁安置与土地使用权一并挂牌,以确定改造主体。对收益倒挂的项目,优先在新区另行配置土地开发建设,土地以挂牌方式联动供给。对城中村、城边村改造,采取“毛地净挂”方式,将拆迁安置与土地使用权一并挂牌,以确定改造主体。土地出让纯收益的60%专项用于支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农民住房和经营用房;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建设用地,鼓励自行改造或合作开发。
解读:社会资金将在此次改造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职能部门一方面要维护动迁市民的利益,另外一方面还要刺激社会资金的积极性,这的确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政策:按旧城更新改造规划需调整使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土地的,由市政府收回或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对收回或收购的土地,采用货币方式或安置用地方式补偿。鼓励具有商住开发价值的土地(市政配套设施地段除外),使用者自行改造或与有开发资质的企业联合改造,按照提质限容的原则,从建筑结构、使用功能、配套设施、美化亮化等方面优化设计;涉及划拨土地改变为出让的,或改变土地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不符合旧城更新改造规划的,拆迁后异地选址重建。
解读:“提质限容”是以上政策中的关键词之一。作为银川市老城区的“减法”,此次改造并不应该越减越多,反而应当注意在这次改造中如何扩充城市空间的问题。因此,“提质限容”这一细节尤其重要。
政策:鼓励实行“退二进三”。原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旧城更新改造规划和妥善安置职工前提下,将工业用地变更为商服、住宅用途。依法收回后企业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扣除土地补偿等费用后的土地出让纯收益按60%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鼓励土地归宗集中改造,改造主体可申请收购相邻多宗地块,进行集中改造;单宗土地面积小于3亩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总面积10%的,可一并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解读:在此次改造中,支持企业发展的内容被明确写入其中,足见银川经济发展当中多么需要企业的支持。而土地作为稀缺商品,无疑是企业未来发展的基石之一。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
我国《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均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在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中,农村尤其是城郊结合部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大量被征用。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征地单位一般是与村委会或村民组签订征地合同,并将征地补偿款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村委会。而实践中,村民和村委会、村民小组关于这三项费用应如何分配,存在有不同的意见。主要是村委会一般认为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因此除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民外,其他像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则由村委会通过民主程序决定在全体村民之间进行分配和使用,而被征地村民则认为,自己承包或租赁的土地被征用,征地补偿款应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民。本文,笔者拟对此问题展开探讨,以期对统一该问题的认识有所助益。
一、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主要指正生长尚未成熟的农作物或正在生长的经济林木。地上附着物是指除青苗以个依附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品,如房屋、其他固定设施及一般林木等。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由用地单位对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被毁掉而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与个人及附着物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归属的原则是谁种植归谁所有。如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有所有。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只要征地协议签订以前就已存在的附着物,征地单位均应对地上附着物所有者给予一定的补偿。实际中,关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在村民和村委会之间的分配争议不大,在此不多论述。
二、征地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指用地单位对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后造成的多余劳动力所需之费用而支付的补助金额。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及《最爱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租赁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它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如被征地的农民放弃统一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收到的征地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
三、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占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案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几点:一是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二是土地补偿费虽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法律、法规允许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三是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虽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但不得同法律、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对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对被征地村民请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收到的土地征地补偿费支付给其的请求一般不应支持。但是,如果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的,则另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物权来规定,该规定将国家征收土地的行为对农民进行补偿提供了一个法律上的基础,如果农民享有的只是债权,如果土地被征收了,理论上讲补偿的就是集体,而不是农民,最多就是水渠等等生产设施,但现在把它作为物权来对待,意味着除了对上面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之外,还要对农民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补偿。同时《物权法》对丧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也进行了规定,如《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农村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经营户有权获得关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方面的补偿。这里的补偿是基于承包经营权丧失而获得的,与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获得的补偿有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如放弃统一安置的,有权获得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至于土地补偿费虽然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土地承包经营户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有权从村委会获得一定的土地补偿费,该补偿标准是多少,各省具体规定不一致。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用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活出路。”;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综上所述,土地补偿费虽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程序即应当有本村过半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但如果被征用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相应土地给其承包或者对其丧失承包经营权进行进行补偿即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