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省残疾人低保政策和生活补助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07 21:54:0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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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2017年浙江省残疾人低保政策和生活补助标准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浙江省残疾人低保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23号令)和《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杭财社[2008]89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度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总数(系指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须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时间:2015年7月28日—12月31日。

  三、征收标准:2015年征收标准经批准执行2013年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831元。

  四、计算公式:保障金应缴纳数额=(2015年度单位职工年平均人数×1.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2013年度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五、征缴程序:2015年度残保金征缴采用“残联劳服机构预核定,用人单位地税网上确认”的模式缴纳。

  (一)用人单位复核期。7月28日—8月28日。用人单位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核定通知书》后,及时核对残保金应缴数额。有异议的,在复核期内携带复核资料(《复核单》、《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或《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对安置残疾职工有异议,还需携带《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工资清单(银行)》等相关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核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核定通知书》的劳服机构复核。

  (二)单位确认缴纳期。9月1日后,登陆“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综合申报表→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信息确认栏” 点“信息一致”,申报缴纳 (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依据核定数直接生成应征额并扣款缴纳,无需网上确认)。对应缴额有异议的,点“信息不一致”,并于9月25日前,携带上述复核资料,到税务关系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逾期不予受理)。复核后请于10月报税有效期内再次登陆“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点“信息一致”,申报缴纳。

  (三)单位申请减免期。7月28日—8月30日。用人单位向税务关系所在地残联劳服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获准予减免的单位请于10月报税有效期内登录地税网申报缴纳,减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四)小型微型企业免征。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年平均人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征收的残保金不再退还。

  (五)逾期不上网确认缴纳的用人单位,自欠缴之日起,将按相关规定予以按日加收5‰滞纳金、通报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处罚。

  2017年浙江省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解读

  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予以分类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

  其中,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低保)》的残疾人,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100%予以补助;

  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残疾人,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80%予以补助;

  其他家庭的残疾人,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60%予以补助。

  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已按有关政策享受社保补贴的,在办理补助手续时作相应核减。

  主城区常住户籍的三、四级残疾人,参加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困难救助资金)按60%的比例给予补助。

  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困难救助后,当年个人医疗费负担仍较重的残疾人还可以受到救助。

  残疾人当年个人自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扣除有关部门医疗救助后,再按下列标准给予医疗困难救助:

  1.5000元(含)以下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2.5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

  3.10000元以上15000元(含)以下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4.15000元以上20000元(含)以下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

  5.20000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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