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告赢商标案 乔丹公司方面回应商标权纠纷案:不影响主营业务

发布时间:2016-12-08 14:08:0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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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判定“乔丹”商标应予撤销。

  对此,乔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晓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判决结果不会对乔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影响。

  最高法判定“乔丹”商标应予撤销

  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乔丹公司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等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该院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

  此后,迈克尔?乔丹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2015年,迈克尔?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裁定提审10件案件。最高法在2016年4月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10件案件。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关于涉及“乔丹”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15、26、27号的三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2016)最高法行再20、29、30、31号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的 (2016)最高法行再25、28、32号三件案件,共计七件案件。因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2016年12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进行公开宣判。<a target=

  2016年12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进行公开宣判。中新网记者 张尼 摄

  乔丹公司方面:对公司主营业务无影响

  对于最高法的终审判决,乔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晓表示,本次宣判的10个案件,是68个“乔丹”商标权纠纷案件中的一小部分,而最高法在去年已经对大部分案件做出了终审裁决,维持了乔丹体育50个案件商标的注册。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此前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裁定提审了此次公开宣判的10件案件,并裁定中止了其他8件案件的审查。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人在另外50件案件中的再审申请。

  “乔丹体育在目前主营业务上使用的四个最主要商标,都在那50个案件当中,对乔丹体育而言,今天的宣判并不会影响到它未来的经营。”马东晓告诉记者,今天被判应予撤销的“乔丹”商标并不在乔丹公司的主营业务内,而是周边业务的商标注册,比如游泳衣、装饰品、啤酒饮料等的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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