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吉林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报销比例和范围(三)

发布时间:2016-12-09 10:22: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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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市医保局获悉,自10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其中,城镇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200元调整至220元,6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由原来缴费100元,调整至220元;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标准由100元调整至120元。

  关注一:缴费标准有变化

  2016年度成年居民年缴费标准由580元提高为640元,个人缴费由200元提高为22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年缴费标准由420元提高为460元,个人仍缴纳40元。

  关注二:补助标准有调整

  2016年政府补助标准按每人不低于420元执行。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城市三无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个人不缴费,由各级财政补助640元;孤儿(由民政部门认定)个人不缴费,由各级财政补助460元;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低保人员中的大中小学生和儿童,由各级财政补助460元。其他低保人员,由各级财政补助640元;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20元,各级财政补助520元;其他居民(含大中小学生、儿童)各级财政补助420元。

  关注三:参保人员需按时缴费

  城镇居民新参保的,缴费满两个月即可享受统筹基金补偿待遇;居民参保后,应按时连续缴费,没有按时续缴医疗保险费的,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次日起恢复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的,补足欠费满两个月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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