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海省户口分户流程条件,户口分户需要什么手续

发布时间:2016-12-09 10:43: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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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村委会盖章之后,到户籍管理的派出所请管片民警签意见(有时需所长签字),此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以及房产证或者土地证。2017年青海省户口分户流程条件,户口分户需要什么手续.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青海省户口分户流程条件:

  一、户口迁移

  户口迁出市外:凭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录取通知书等有效证件核发迁移证。

  市内城区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等相关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二、失地农民转户

  本市失去耕地的“城中村”和“城郊村”的农业人口,自愿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所需材料:户口薄、土地使用证、村委会证明等。

  三、结婚户口迁移手续

  (一)结婚户口迁移手续

  1.提交结婚户口迁移申请及相关资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2.市内迁移派出所当场办结,市外迁入的经初审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3.派出所按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意见办理。

  (二)结婚户口迁移程序

  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4.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5.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三)结婚户口问题、结婚户口本、结婚迁户口?

  1.居民因结婚,需在市区和同一县(市)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按“人户一致、正当合理”的原则,由迁出地派出所开具《迁移证》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2.实行“网上迁移”的地区,可直接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四)集体户口结婚

  集体户口迁入:

  1.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办理结婚证需向登记机关提交双方户口簿、身份证;

  3.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持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结婚登记;

  4.集体户口的也可以办理结婚证,需要提交本人集体户口卡原件和加盖保管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

  5.不能提交集体户口卡的,可以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者加盖单位印章的集体户口卡复印件;

  6.不过办完结婚证后,户口就不能再挂靠在集体户口中了,当务之急是赶紧买个房子把户口迁进去,二手的也行。

  《西宁市公安局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第三条 西宁市城区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不需申报审批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迁入,迁移时须持原户口薄由迁入地派出所进行迁出登记,并加盖迁入地派出所印章,迁出地派出所必须每天在计算机内查询本所人口变动情况,对迁出的人口在常表内备注登记归档。需申报审批的,持准迁证、迁移证和审批表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

  第四条 市、区(县)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外迁入户口的受理、审批。

  户口分户办理手续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60408)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2006〕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7次;二00六年四月十八日;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人口与经济;第二条凡迁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员,均;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户籍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2006〕57号

  2016-2017年青海省户口分户需要什么手续: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

  《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 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四月十八日

  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迁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口迁移、管理等工作。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一)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我市就业的,可“先落户、后就业”;

  (二)入学前户口在本省的大中专毕业生暂未就业的,可持报到证将户口落入省、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三年仍未就业的,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三)入学前户口在本市市区及市辖县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毕业后暂未就业非农业户口的,可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农业户口的,可将户口落入省、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三年仍未就业的,须将户口迁入原户口所在地,按自愿的原则可落为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毕业证书复印件;

  (二)毕业分配报到证复印件;

  (三)人事等部门录用证明复印件及用人单位的落户证明;

  (四)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毕业院校所在地户籍证明。

  第六条 被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聘用,且在我市有住房,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本市急缺的技术工种和特殊工种人员),具有高级职业技能资格的工人、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部门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毕业证书复印件;

  (二)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五)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在市区购置建筑面积 70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房且取得房产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无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九条 本省外州县单位和国家、省直行业单位在本市购建住宅出售给职工的,其无工作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户口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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