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重庆残疾人低保政策和生活补助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10 21:38:3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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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2017年重庆残疾人低保政策和生活补助标准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重庆残疾人低保政策

  1.到镇(街)残联领取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2.由镇(街)残联及村(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镇(街)残联及村(居)公章;

  3.每周二、三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近期免冠二寸照片3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到渝北区人民医院作鉴定(精神残疾鉴定到区中医院);

  4.每周二、三,本人(或监护人)持以上材料到渝北区行政服务中心残联窗口办理残疾证。

  二、国家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

  (一)普惠政策:

  1.全区所有持证残疾人(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等除外)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一档标准的自付部分费用,由区残联全额补助,二档标准的,区残联资助60元。

  2.盲人和其他一级二级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办理免费乘车卡,并凭该卡免费乘坐所在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三级四级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办理优惠乘车卡,并凭该卡减半优惠乘坐所在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二)特惠政策:需根据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以及家庭情况等因素具体判断。 重庆低保相关政策规定,低保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收入为依据,以低保标准为参照,同时根据其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情况,综合评定是否可以吃低保。没有残疾人就可以吃低保的政策规定。为了照顾困难残疾人,重庆市低保政策规定,对已享受低保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分类救助金30元,对已享受低保的一、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城市低保再增加45元;农村低保再增加30元。

  2017年重庆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解读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76号),现就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的条件和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本市重残无业人员,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

  2.本市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3.本市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含本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补贴。

  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当符合本市社会救助有关认定标准。

  同时符合上述各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人符合申请机构养护、居家养护等条件的,可以申请机构养护、居家养护等服务。

  (三)同时符合上述“两项补贴”申领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申请发放流程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供监护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附件3)。

  对需要经济状况核对的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应当填写《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申请表》,按照《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进行经济状况核对。

  近日,市民政局、残联、老龄办、财政局联合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从2015年7月1日起,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贫困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分别为: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及上述三类对象中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重庆市户籍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

  2002年开始对政府令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订。一是强化了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二是实施社会化工作方式,残保金由地税代征和财政代扣。三是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在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对主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个人也实施行政处罚。2003年12月通过了新修订的《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2004年4月30日,市残联与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部一起,出台了《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文件。新修订的政府令及其配套文件,可操作性强、实施力度大、工作效率高,为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工作奠定了基础。

  2013年12月市残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七个部门出台了《重庆市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强调了各级党政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结合岗位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残疾人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协助用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残疾人招聘活动,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目前正在实施的全国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实名制录入工作要求,促成全市残疾人以就业为目的的职业培训新模式,力争“十二五”期间对90%以上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及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实施技能培训。 2013年2月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出台了《重庆市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着力推进各类残疾人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与生产实用技术培训。

  扶持残疾人创办微型企业

  为了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2010年6月重庆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在全国首开先河,将微型企业从中小型企业中划分出来,施以特殊政策扶持。残疾人列为政策重点帮扶的“九类人群”之一。经过三年的发展,全市残疾人创办微型企业2712家,残疾人获得财政补贴8000多万元,扶持2万多名残疾人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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