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京农村社保政策及缴费标准,农村医保报销比例

发布时间:2016-12-11 23:20:0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2017年南京农村社保政策及缴费标准,农村医保报销比例》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12-11 23:20:01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农村社保,即是农村社会保险,包括农村养老保险与农村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以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一种养老保险政策。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南京农村社保政策及缴费标准,农村医保报销比例》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农村社保政策及缴费标准

  从南京市人社局了解到,全市企业参保职工的月缴费基数下限从2200元提高至2400元,上限从13678元调至16200元,该标准从今天起实施。

  在南京市人社局下发的《关于发布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中,记者看到,南京市(除溧水、高淳区,下同)参保企业和职工(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工资下限为2400元,上限为16200元。

  溧水、高淳区参保企业和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工资下限为2160元,上限为16200元。

  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或处3倍罚款。

  参保企业和职工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也就是说,针对按照下限2400元缴纳社保的职工来说,养老保险费每个月需缴纳2400×8%=192元,基本医疗保险费需缴纳2400×2%=48元,大病保险10元,失业保险费2400×0.5%=12元。总体算下来,参保职工每月个人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最低为262元,比度增加了21元。

  需要注意的是,南京为减轻企业和劳动者参保缴费负担,从8月1日至12月31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从3%下降为2%,其中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2%下降为1.5%,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1%下降为0.5%。

  除了职工之外,全市灵活就业人员度参加医疗保险的月缴费标准调整为170元(其中含大病救助10元);市灵活就业人员度参加失业保险的月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8元。

  据悉,每年从7月1日起就是一个新的社会保险年度,但今年由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较晚,导致七八月份的社保缴费实施了一个过渡政策。

  因此,7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按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32元计算,比度增加了559元。对于七八月份新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将根据通知重新计算并补发差额。

  农村医保报销比例

  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六合区2015年新型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竹镇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南京市六合区2015年新型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0日

  南京市六合区2015年新型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第一章 参加对象

  第一条 合作医疗参加对象、条件及要求:凡户口在本区的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其中农村居民参加时以户为单位,按家庭总人口计算,不得选择性参加(已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者除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特约)医疗者不得参加。当年度出生的新生儿可凭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父母身份证至所在街镇合管办办理参合手续,上半年出生按当年度个人缴费全额缴纳,下半年出生按当年度个人缴费一半缴纳。出生日期起一月内申请参保者,自出生日期起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政策纳入报销范围;出生日期起一月后申请参保者,自申请参保日之后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政策纳入报销范围。


  第二条 合作医疗参加者的义务和权利:

  (一)按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规定按时缴纳合作医疗资金。

  (二)自觉遵守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及其它规定。

  (三)有权按照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享受平等的医药费用补偿。

  (四)有权对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及实施监督。

  第二章 基金筹集、管理和分配

  第三条 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实行居民“个人缴纳、社会资助、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2015年人均统筹基金标准为750元,其中居民个人缴费180元,区街(镇)负担部分按省市有关要求配套到位。人均筹资标准和负担比例将根据上级相关文件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合作医疗资金每年筹集一次,居民个人缴纳部分由各街镇负责组织筹集,各街镇于2015年1月31日前完成居民个人参合资金的筹集汇缴并做好参合人员信息录入。街镇配套资金应于每年6月底前足额配套到位。省、市、区三级财政配套基金按有关规定及时转入区财政专户。

  第五条 在基金筹集过程中,严禁搭车收费,严禁擅自改变收费标准,严禁为未参合人员垫资和截留合作医疗资金,严禁发生账实不符现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基金。各街镇在居民个人应缴纳资金筹齐后一个月内,以村(居)为单位,将筹资情况在各街镇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村(居)卫生室进行公示一周,确保缴款数额与缴款人数、缴款人名单准确无误。

  第六条 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纳入区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结余转入下一年度基金管理使用。

  第七条 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分配:

  (一)合作医疗基金分为三部分,门诊补偿资金约占20%、住院及大病统筹补偿资金约占70%(含大病补充保险补偿资金)、风险调节资金占10%,以保证收支平衡。

  (二)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补偿资金由区合管办根据各街镇实际参合人数按基金分配比例制定计划。按照每月实际发生的补偿费用分次拨付给各街镇合管办。门诊补偿资金超支部分由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担80%,风险调节基金负担20%。住院及大病统筹补偿资金用于全区参合对象的住院及大病统筹补偿。风险调节资金用于对门诊补偿资金超支的部分补充和对住院及大病统筹资金的超支补充,动用后第二年补齐。年度基金如有结余,其结余的部分可在年底实行大病二次补偿(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就诊与补偿范围、标准及程序

  第八条 根据南京市《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暂行)》,本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经区合管委审定后作为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参合居民可以在区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自主择医。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向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要求进行考核确认,方可纳入合作医疗的服务机构。危重、急诊病人可先转院救治,7天内补办转诊手续;转诊手续一次有效,再次转院需重新办理。

  第九条 合作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街镇级医疗机构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及江苏省增补药物目录;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依据《南京市六合区新型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

  第十条 新型合作医疗报销分为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大额(慢病)门诊补偿、普通住院补偿、门诊特殊病补偿、重大疾病(含按病种定限额补偿)五大类。

  1、普通门诊统筹补偿范围和比例

  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在各级医疗机构每天限额60元;年度限额800元,其中村级60元,区、镇两级740元。村级卫生机构是指纳入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2、大额(慢病)门诊补偿

  参合居民当年度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市以上指定转诊门诊药费、手术费累计1000元以上部分按照40%比例补偿,年度内最高补偿限额为5000元。

  3、普通住院补偿

  普通住院补偿按次分医疗机构类别以政策范围费用设置起付线,年度内实行累计分段补偿。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符合转诊程序的市以上指定转诊医疗机构实行保底补偿,起付线以上医药费用住院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35%。年度最高补偿额为20万元。

  住院期间发生的一次性检查、治疗及材料费用单次(单价)超过500元以上部分按50%折算纳入政策范围内。

  4、门诊特殊病补偿

  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费,肿瘤门诊放疗费、化疗的药费,器官移植的门诊抗排斥药费,慢性肝炎和慢性肾炎的药费属门诊特殊病种的补偿范围。参合对象必须在确诊后的七日内持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正规确诊证明原件、病历和治疗方案原件到各街镇合管办登记并填写《六合区新型合作医疗特殊病种补偿申请登记表》,每三个月累计政策范围内费用按一次相应普通住院政策补偿,补偿金额纳入普通住院补偿统计。

  5、重大疾病(含按病种定额补偿)

  (1)根据省、市要求,逐步实施重大疾病保障政策,并按照省、市重大疾病相关要求执行。费用结算标准按《六合区新型合作医疗20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2)按病种定额补偿的病种和标准为:

  白内障超声乳化术(含人工晶体植入):符合转诊程序补2000元;不符合转诊程序补1000元。白内障超声乳化术(不含人工晶体植入):符合转诊程序补1000元;不符合转诊程序补500元。

  住院分娩: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含剖宫产)凭镇(街)计划生育证明每例产妇补400元。

  结石体外冲击波碎石: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治疗费不低于600元的,区内二级和区内其他补150元、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200元。

  (3)开展部分手术病种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起付线”以上全报销,具体政策按《六合区新型合作医疗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部分病种“起付线”以上全报销实施方案》执行。

  重大疾病(含按病种定额补偿)补偿金额纳入普通住院补偿统计。

  第十一条 参合居民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应持合作医疗卡就医,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实行刷卡现场结报。

  在市以上指定转诊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未能现场结报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按以下程序申请补偿:

  (一)普通门诊报销:凭门诊正规收费收据原件、合作医疗卡、用药清单(处方)到街镇合管办报销。

  (二)大额(慢病)门诊补偿:凭合作医疗卡、身份证件、门诊收费票据原件、区内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市以上指定转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到街镇合管办办理报销。

  (三)普通住院报销(含按病种定额补偿):凭合作医疗卡、身份证件、出院小结、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票据原件、费用清单和转诊证明在当月内到街镇合管办办理报销。

  (四)门诊特殊病种的补偿:凭合作医疗卡、身份证件、《六合区新型合作医疗特殊病种补偿申请登记表》、门诊收费收据原件、用药清单,到街镇合管办办理报销。

  (五)重大疾病在定点救治医院确诊后,凭疾病诊断资料和参合居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件到区合管办登记备案,实行现场结报。

  (六)街镇合管办门诊补偿资金以现金形式发放,住院、特殊病种和大额(慢病)补偿资金直接发放到患者指定存折(卡)上。

  (七)2015年内发生的医药费用报销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八)申请报销地点为所在街镇合管办(设在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雄州镇原六城镇区域参保的居民报销地点在雄州街道棠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

  第四章 非补偿范围

  第十二条 在就医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合作医疗统筹基金补偿范围:

  (一)非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的体检和预防保健用药、预防接种(注射)费用;在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基本医疗(主要指高档病房、特种病房、特需服务项目、家庭病床等)、非医疗服务项目和康复性医疗的费用;各种医疗咨询、生长发育状况检查、医疗鉴定和健康预测(含人体信息诊断)费用,商业医疗保险费,体疗费,男女不孕不育、性功能障碍等的检查治疗费等。

  (二)《六合区新型合作医疗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和不予报销的诊疗费用等;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检查、治疗项目,以及擅自抬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三)打架斗殴、酗酒、吸(服)毒、性病、交通事故、自杀、自伤自残、群体性中毒、医疗事故(纠纷)、工伤及计划生育(含自然流产、先兆流产)所需的一切费用;自购药品、输血及血液制品;境外就医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医药费用的。

  (四)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中药煎药费、就医差旅费、救护车费、陪客床费、包床费、会诊费、伙食(营养)费、生活用品费、证书费、保健档案袋费、担架费、空调(含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个人生活料理费、护工费等。

  (五)各种美容、整容、矫形、减肥、健美及纠正生理缺陷(包括治疗雀斑、色素沉着、口吃、白发等)的费用;隆鼻,隆胸,矫治斜视近视,改双眼皮,脱痣,穿耳,平疣,镶牙,洁牙,矫治牙列不整,治疗色斑牙,配眼镜以及装配假眼、假发、假肢的费用;助听器、按摩器、磁疗用品、牵引带、拐杖、皮钢背甲、腰围、畸形鞋垫、药垫、药枕、冷热敷袋等费用。

  (六)挂名住院或明显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医疗费用;住超标准病房,其超过普通床位标准的费用。

  (七)2015年12月31日前未申请补偿的医疗费用。

  第五章 基金使用的监督及其他

  第十三条 区成立由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合作医疗居民代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向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告统筹基金的收支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区、街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采取相应方式,每季度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居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权利。

  第十六条 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对街镇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进行督查与指导,重点加强对门诊及住院费用补偿的检查。

  第十七条 区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计划,定期进行专项审计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对审计出的问题及建议应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在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管理、使用中,如有违规违纪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实后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执行有关医疗制度,落实合作医疗相关管理规定,配备相应管理运行设施,配合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工作检查指导并提供便利。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乱收费、乱检查、乱用药行为的,除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外,要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直至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医疗机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对象提供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未征得参合对象或其家属签字同意,造成纠纷的,相关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对象以欺骗手段冒领合作医疗基金的,除追回所领取的补偿款外,对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合同约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直至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取消参合对象当年按规定享受补偿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合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