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报销比例和范围(二)

发布时间:2016-12-13 09:43: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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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一年一次性预交费制,一年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为2017年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限。以后每年城乡居民应在当年9月1日至12月25日参保缴费。初次参保的凭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到所属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同一户口薄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全部参保。

  第六条 新迁入户籍的城乡居民,应在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本市户籍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由亲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第七条 大中专学生参保登记、收费工作由所在学校负责,并按参保地经办机构要求采集、报送其医保信息。

  第八条 城乡居民首次办理医保登记及缴费后,以后年度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医保信息变更。

  第九条 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和二级伤残居民、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等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时除按规定出示有关证件外,还应出示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应严格审核相关证件、材料,并在本辖区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参保城乡居民因参军、就业、非毕业原因结束学校生活、入学、户籍迁移出本市等原因不再属于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的,应凭有关证明材料注销其医保关系。在非待遇期注销的,退还其当年缴纳的医保费。

  参保城乡居民死亡的,医保关系终止,亲属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注销其医保关系。在非待遇期注销医保关系的,退还其当年缴纳的医保费。


  延伸阅读:2017年石家庄城乡医保整合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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