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增设用枪规定,明确何时可开枪

发布时间:2016-12-13 13:34:4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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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增设用枪规定,明确何时可开枪,一起来关注一下。

  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增设用枪规定和限制开枪情形,警察何时可以开枪,让法律说了算。

  警察,开枪。

  只要有这两个词汇的事件,很容易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12月2日,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松岗派出所民警接报警称,有一名精神病患者持刀闹事。该民警赶赴现场后遭疑似精神病男子持双刀追砍,民警先后多次警告,经鸣枪示警无效后,民警开枪击中嫌疑人颈部。该嫌疑人被送往附近医院抢救后已脱离生命危险。

  12月3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存院路某制衣厂门口,一男子持菜刀乱舞并扬言砍人。经多次口头警告无效,民警鸣枪示警,但该男子仍继续持刀追砍民警,民警开枪击中该男子,将其当场制服,同时第一时间通知医护人员到场对其实施救治。


  近日,公安部网站就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稿新增了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和限制使用武器的规定,引起舆论热议。

  “修订草案稿对武器警械使用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细化了何种情形下民警可以使用武器及警械的内容,对于行使警察自卫权以保障人民警察执法权益意义重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詹伟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修订草案稿不仅在篇幅上大量扩充有关规定,在内容上也更加严密。通过相关规定,既概括了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情形,又明确了不得使用武器和停止使用武器、警械的情形,既保障人权、防止权力滥用,又保障民警依法用枪、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詹伟说。

  现行武器警械使用规定较为笼统

  事实上,当“警察”与“用枪”联系到一起时,并非所有的事件都以“制服闹事者”的结果收场。

  在近些年涉及“警察”“开枪”的事件中,既发生过警察“滥用枪支”致人死亡的案例,也出现过警察“没能持枪”而出现警察伤亡的事件。

  2010年1月12日,贵州安顺关岭自治县坡贡镇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在处理一起村民纠纷时连开5枪,导致村民郭永华、郭永志兄弟俩死亡。此后,张磊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该案曾一度引发了警用枪支管理的大讨论。

  今年11月22日,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永丰派出所民警及永丰镇工作人员对堵路群众进行劝导,但遭到部分堵路群众的围攻。经多次口头警告无效后派出所民警鸣枪示警,但部分堵路群众仍未停止围攻,导致出警民警、辅警、永丰镇工作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专家指出,在枪支使用上,我国的警察长期面临着“不规范用枪”与“不愿持枪”的两难困境。

  “目前,在警务实战中,存在着一些民警不会、不愿使用单警装备,特别是对枪支、喷射器、伸缩警棍等有伤害性装备更不敢使用,害怕自己把握不了尺度造成对当事人伤害而被追究责任。究其原因,主要就是警察在行使防卫权时,因法律法规缺乏对武器警械使用的明确规定而裹足不前,不敢使用。”詹伟说。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警察使用枪支的情形有所规定。

  现行人民警察法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赋予了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权力,突出强调了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公务使用武器警械受法律保护,并规范了枪支管理。

  但在詹伟看来,这些年的实践证明,由于种种方面的限制,民警惮于用枪,造成其自身安全受到很大威胁。由于警察无法判断用枪适当性而缩手缩脚,导致民警不知如何使用枪械,造成民警在执行公务遭到暴力侵害时优柔寡断,难以断然采取有效手段制止侵害。

  “现行人民警察法中关于警察使用武器警械的规定仅4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相关的规定有5章17条,但却较为笼统,设计不够严密,导致实践中民警用枪经常无所适从,引发舆论争议。”詹伟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同样认为,人民警察法自1995年开始施行至今,已经过去了20多年的时间,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而且,武器使用情况在实践中非常复杂,也出现了一些滥用武器的问题,所以需要法律进行明确规定和授权。

  遇暴力袭警危及生命安全可开枪

  与现行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新增了对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骚乱、暴乱、行凶、脱逃,以及劫夺上述人员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按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或者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有权根据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使用武器。

  对此,程雷认为,修订草案稿对警察使用武器进行严格规范,对于持有枪支执行警务的警察有明确的执法边界,能够有效防止警察滥用武器。同时,修订草案稿也对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形进行了授权,当用则用,在应当使用武器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使用、大胆使用。

  “关于警察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新规定,既为警察执法环境优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使警察自身安全得到了保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黎津平认为。

  不得对实施犯罪孕妇儿童用武器

  与此同时,修订草案稿还新增了限制使用武器的规定。

  修订草案稿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发现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属于明显怀孕的妇女或者儿童;犯罪行为人处于人员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并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攻击、拒捕和逃跑能力的。

  修订草案稿还对警械武器使用报告与勘验调查程序作出了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员身体伤害的,应当及时予以救治,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所属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使用武器造成伤害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副教授、公安学教研室副主任李姝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需要注意几个原则:依法原则,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使用,没有法律授权不得使用,更不得从事非警务活动;目的性原则,使用警械武器的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丧失攻击、反抗或逃跑能力,接受法律的制裁,不应以伤害犯罪行为人的人身为目的;必要性原则,如果存在多种手段供选择,遵循择轻适度的原则,能用轻的不用重的,使用枪支是最后手段;比例性原则,即使用警械武器所保护的利益应大于所损害的利益。

  “修订草案稿新增限制使用武器的规定等内容,对于人民警察依法用权、执法规范以及充分体现警察的人权保障职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詹伟指出。

  应明确使用警械后处置监督程序

  詹伟认为,针对警察使用枪支的规定,仍然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可以考虑在修订草案稿或者是相关法规中进一步细化,包括:

  明确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事先威胁和风险评估程序,针对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具体情形,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为一线执法民警提供操作性强的业务指导。

  明确使用警械和武器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行动指挥程序,细化相关能力测试和资格认证标准,确保相关人员使用警械、武器的专业化水平。

  明确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事后处置和监督程序,整合公安机关内部与外部监督力量,设立专门的投诉委员会,统一受理核查包括民警涉枪案件在内的群众投诉,切实细化投诉处理的操作办法,规范投诉处理的操作程序。

  李姝音同样认为,既要加强使用枪支的能力,还要对权力行使进行制约,这就需要建立一个权威公正的评估机制,“如果警察非法使用枪支,就必须要严惩;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用枪,也要保护警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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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法大修明确暴力袭警构成犯罪 从重追究刑责

  近日,公安部网站就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稿从原有的52条增加至109条,对这部法律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订。

  1995年通过并施行的人民警察法,至今已施行20余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发生了许多变革,社会环境和社会矛盾也发生了诸多重大变化。

  “人民警察法虽然在2012年有过修订,但从总体上看,该法已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在解决新出现的社会利益矛盾、科学界定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等方面,显现出许多缺陷与不足。此次大规模进行修改,已是必然之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詹伟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无论从体量上,还是从修改内容的理念与立法质量上看,修订草案稿都有了非常大的提升,修改力度相当大。此次修订,对于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不仅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需要,也是多年来我国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发展和警务改革实践成果的具体体现,更是健全与完善我国人民警察制度的重要内容。”詹伟说。

  在詹伟看来,修订草案稿的指导思想体现了中国特色、凝聚了公安改革创新的最新成果,反映出当前警察体制发展的时代特征,也明确赋予了公安机关与人民警察新的执法权,在警察职业保障方面增添了许多新的亮点。

  首次对袭警处理作明确规定

  修订草案稿在警察执法权益保障方面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其中,首次对“袭警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修订草案稿规定:暴力袭击或者组织、协助、煽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以报复、泄愤为目的,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杀害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或者实施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在詹伟看来,这一规定对于解决和减少目前日益严重的袭警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对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从重惩罚,不仅凸显警察特殊的执法身份和职业特点,而且可以加大法律对不法势力和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

  “通过立法,对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给以特别的法律保护,对伤害警察的行为给以严厉的法律处罚,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彰显了法律对警察职业的保障和尊重。”詹伟说。

  与现行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新增了五种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其中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这一改变对于充分发挥武器和警械在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有效阻止罪案的发生和扩展,保护受侵害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行使警察自卫权,保障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具有重大作用和意义。”詹伟说。

  增加职业保障凸显以人为本

  詹伟认为,此次新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在原有“警务保障”基础上,新增了“职业保障”的内容,首次从立法层面突出了对警察权益的保护,有效弥补了过去立法中把警务工作与警察职业保障割裂开来的不足,凸显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以人为本的精神。

  在工资待遇方面,修订草案稿规定:国家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和岗位特点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保障制度。

  在职业安全保障方面,修订草案稿规定:国家重视人民警察身心健康和职业安全保障,对在有毒、有害、危险、边远艰苦等特殊环境下工作的人民警察,提供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安全保护条件。

  修订草案稿还规定了医疗机构救治义务:人民警察因公受伤的,医疗机构应当无条件及时予以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从这些具体的法条内容上看,修订草案稿从对警察的身份权、申诉权等政治权利保障,到工资待遇、医疗、抚恤、保险等经济权利保障;从对警察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权利保障,到依法履职免责等执法权利保障,都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保障内容紧密围绕警察的职业保护来设计。至此,我国的警察职业保障制度建设也能像其他许多高风险职业一样,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詹伟说。

  在詹伟看来,修订草案稿第八十四条体现出的“依法履职的免责和补偿”思想,值得赞赏。

  修订草案稿规定,人民警察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

  “我认为,还可以在此基础上继续在免责方面进行完善。人民警察依法执法的,不承担责任;人民警察没有明显过失而发生的使用武器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不追究责任。此外,还要完善相关国家赔偿制度,人民警察为公共利益避免遭受损失,可以果断采取措施,如果不幸造成了意外损失,不能由警察个人承担,应由国家赔偿。”詹伟建议。

  一线执法满25年可提前退休

  针对警察的“服务年限与退休”,修订草案稿明确规定: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岗位、职务,分别规定不同的服务年限和最高任职年龄。从事基层一线执法执勤工作满二十五年或者在特殊岗位、艰苦边远地区从警满二十年的人民警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并享受正常退休的待遇。

  “可以说,这一规定是对人民警察职业高风险、高付出工作特点的一种回报。但是,此项法律规定的补充细则需要不断完善,要注意避免出现民警退休后,随着各种补贴的全部取消,工资收入锐减,造成提前退休的民警会因缴纳年限缩短而减少养老收益的状况。”詹伟说。

  詹伟指出,只有退休民警的工资待遇能够有所保障,才能使提前退休成为民警的一种特别福利,使打拼了一辈子的民警退休后真正获得荣誉感、幸福感,同时也可对立志从警的青年起到导向作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认为,人民警察承担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多项重要职能,而绝大多数任务由基层公安机关承担,不仅要追得上、打得赢,还得说得过、判得明。基层民警提前退休不仅是从优待警的体现,也是加快内部血液循环、增强整体战斗力的现实需要。

  规范执法防止警察权被滥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黎津平指出,一段时间以来,部分民警滥用执法权酿成公共事件,备受争议。为此,修订草案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第七条“法治原则”,对警察规范执法提出了要求。

  修订草案稿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加强对人民警察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修订草案稿第七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严禁滥用、超越权力。人民警察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詹伟注意到,修订草案稿第五章“执法和监督”共有13条规定,比现行人民警察法中的相应规定多出了7条,由此不难看出该章节的重要性。

  詹伟指出,严格依法履职、依法搜集证据、尊重和保障人权、执法规范和公开等内容,均是对警察权力行使的约束和规范,充分体现了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力,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滥用权力,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得侵权。这个规定在现行法律中是没有的,或者说没有这么明确的规定。就是说,人民警察必须在法定框架内严格履职,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做,法律规定应该做的必须要做好,而且不得拒绝、拖延,否则就是违法。”詹伟说。

  詹伟认为,这样以法律的方式对警察的职责权限明确了边界,由此,也使一些非警务活动受到限制,使警察可以腾出手来,依法专司打击违法犯罪、保一方平安等职责以内的事。

  此外,“执法和监督”章节还进一步加强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尤其是强化了警察作为执法者的主体责任。

  “修订草案稿将‘防止警察权被滥用、防止冤假错案’落在了实处,使得监督变得具有可操作性。在加强执法监督的同时,要求公安机关设立投诉委员会,受理核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依法维护投诉人和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这样,就把公安机关的督察和保护两个制度很好地结合在一起,刚柔相济,既体现了对执法者权力的约束,也彰显了对执法者权益的保障,努力做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詹伟说。

  调解民间纠纷职责仍存争议

  长期关注警察工作的詹伟,经常与一些基层民警打交道。在她看来,修订草案稿中将“调解处理民间纠纷”列入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仍然有待商榷。

  詹伟认为,民间纠纷的范围非常大,有婚姻纠纷、财产纠纷、劳资纠纷、土地纠纷等。如果新法对此界定不明确,就会造成警察职能过宽,越俎代庖,不仅没有从“四有四必”(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怪圈里解放出来,还成了“有困难找警察”的又一个翻版。

  詹伟指出,矛盾纠纷调解处理是一项很专业的技能,司法行政机关专设民间调解职能,承担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等9个方面的工作。

  在詹伟看来,调解处理民间纠纷的工作目前已有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如果把这一工作列入到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必须对其内涵和工作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很容易因为“外行人办内行事”而漏洞百出,最终受损失的是老百姓,受委屈的是警察,受到不良影响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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