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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标准及补贴目录。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以下是大铁棍小编整理,如有变动请以官网为主。
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标准及补贴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提出了2015年至2020年的推广应用目标和一系列财政扶持政策。
意见要求,各市可以根据当地新能源汽车发展需要,按照国家购车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消费者给予购车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自治区对各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行“以奖代补”政策,按照各市推广应用中实际发放补贴资金的40%,对各市进行奖励。同时,各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费用补贴标准,对充换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财政补贴。
据悉,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研发的新产品,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对每款车型,自治区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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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有关决定,加快汽车产业技术进步,着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扩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的请示》(财建[2010]41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根据汽车产业基础、居民购买力等情况和有关要求,四部委选择5个城市编制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启动试点。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按照《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执行。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试点城市及所在省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要依据本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靠科技,突出自主创新,切实抓好试点工作。要跟踪新能源汽车试点运行情况,及时将试点效果、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函告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2013年至2015年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依托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一)继续依托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重点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细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的区域,选择积极性较高的特大城市或城市群实施。
(二)示范城市或区域须满足以下条件:
1.2013-2015年,特大型城市或重点区域新能源汽车累计推广量不低于10000辆,其他城市或区域累计推广量不低于5000辆。
2.推广应用的车辆中外地品牌数量不得低于30%。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
3.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等领域车辆采购要向新能源汽车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补贴
(一)补助范围。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重点加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公交等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
(二)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财政奖励[1] 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对示范城市给予综合奖励,奖励资金将主要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另行制定。
以上是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标准及补贴目录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