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省农村户口养老保险政策,农村户口养老保险怎么交

发布时间:2016-12-16 22:19:5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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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2017年浙江省农村户口养老保险政策,农村户口养老保险怎么交.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浙江省农村户口养老保险政策:

  一、浙江农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1.16周岁以上(不含学生);

  2.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浙江农村养老保险。

  二、浙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浙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可自由选择;

  2. 集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

  3. 政府补贴:政府需对浙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给予50%的补贴,补贴不得低于每人每年30元。

  4. 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三、浙江农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标准

  1. 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每人每月55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标准:按照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发放。若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可依法继承。

  四、浙江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1.年满60周岁;

  2.未参加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有农村户籍。

  2017年浙江省各市农村养老保险实施情况

  1.杭州已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全覆盖

  杭州市内的无社会保障的农村老人都能享受到补贴,目前,杭州市农村老人均已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

  2.台州椒江残疾人养老保险全覆盖

  台州市户籍,年满16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养老保险的城乡非低保三、四级困难残疾人,可统一领取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100元。

  2016-2017年浙江省农村户口养老保险怎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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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与互济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采取储蓄积累式的办法,实行个人帐户制度。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井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保险范围、对象

  第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是本省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各业人员。

  第六条 外出务工、经商者和服兵役者应参加原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除外。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参加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六条 投保年龄以参加劳动获得收入为起点,一般为18周岁至60周岁,也可提前参加本保险。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八条 农村(不含乡镇村企业)各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予以扶持。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第九条 养老保险费的月缴纳标准分6、8、10、12、14、16、18、20元等档次,一般采取年缴办法,于当年12月15日前缴清。缴纳档次的选择和集体补助的比

  例由入保人和所在村视经济情况确定。

  第十条 入保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采取一次性或若干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方式。对一次性或若干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入保人的集体补助,各地视情况确定。

  集体补助以乡镇村为单位,各类人员平等享受。对独生子女户、特困户的集体补助可高于其他对象。

  第十一条 乡镇村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单位按月按职工工资总额外10-l5%缴纳,个人缴纳工资的3-5%,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单位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第十二条 个人和集体可根据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经乡镇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变动缴纳档次和补助标准。

  入保人遇到灾害或其他原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乡镇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可停缴保险费。恢复缴费后,停缴部分可以补缴。

  服刑者停缴养老保险费,刑满回原籍者,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入保人迁往外地或招工、提干、开学,可将其保险关系(含已缴保险费)转人迁入地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继续投保,也可将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积累总额全部退还本人。

  第十四条 单位或入保人在投保期间无故停缴养老保险费的,按日加收应缴养老保险费的5‰的滞纳金。

  第四章 养老保险金给付

  第十五条 入保人年满60周岁后,根据其缴费的积累总额确定领取标准,按月或按季领取养老保险金。

  第十六条 入保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十年死亡者,其剩余年很的养老保险金,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入保人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仍健在者,按原标准继续领取,直至死亡为止。

  入保人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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