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苏州公积金付房租手续办理条件流程须知

发布时间:2016-12-18 19:55:4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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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苏州公积金付房租手续办理条件流程须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央行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简化租房提取公积金要件,租住商品住房,只要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即可提取。如下是大铁棍小编整理,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

  2017年苏州公积金付房租手续办理条件流程须知

  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扩大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及提取条件,促进公积金资金的保值增值等条款引发了社会各界热议。那么此次住房公积金的新政策我们的住房公积金都有哪些变化呢?

  1、公积金提取范围扩大租房、物业、装修等可提取

  第一,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

  第二,离休或退休;

  第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第四,出境定居;

  第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第六,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职工有以上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其中,因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此次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中,拟首次将支付物业费纳入到公积金的提取范围内。

  2、四种情况可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

  第一,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

  第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第三,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第四,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3、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个人缴存公积金

  在目前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只有正式单位的职工,才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同时缴存。

  新公布的修订送审稿中拟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4、缴存金额“限高保低”

  修订稿明确,公积金缴存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以职工工作地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为参照,不得低于60%,也不得高于3倍;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目前执行的《条例》中,只有5%的下限,没有设上限。因此业内人士认为,此次设定上限,很可能与此前被曝光一些单位缴纳数额惊人的公积金有关,为的是防止一些单位缴纳不正常的高额公积金。

  5、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构成

  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构成,减少行政机关人员数量,规定缴存职工代表不得低于总人数的1/3。

  6、简化单位出具证明环节

  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银行按照委托合同办理有关支付手续,简化了单位出具证明的环节。

  7、缩短提取和贷款审批时限

  贷款审批时限由15日缩短为10日。

  8、单位不缴、少缴公积金须受罚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不缴、少缴、多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应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少缴或者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处欠缴或者多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9、骗贷住房公积金有可能被处3倍罚款

  新条例还针对骗提骗贷公积金的现象加大了处罚力度。送审稿明确,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违法贷款,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目前执行的《条例》中,则没有相关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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