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重庆市辞退员工补偿标准,劳动法辞退赔偿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18 20:59:1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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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重庆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新规定是怎样的呢?与往年比较又有什么不同呢?有哪些需要特别关注的呢?2017年重庆市辞退员工补偿标准,劳动法辞退赔偿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重庆市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重庆市公务员辞退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辞退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 》(人社部发〔2009〕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 辞退公务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六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县(自治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自治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自治县)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决定。

  (四)《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和辞退决定等存入本人档案。

  任免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作出辞退决定。

  2017年重庆市劳动法辞退赔偿解读: 

  第七条 被辞退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辞退公务员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被辞退公务员本人。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务员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辞退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公务员被辞退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一条 公务员被辞退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十二条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其他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领取辞退费的,机关在其档案转出后十五日内,将辞退费一次性向接收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拨付。

  (一)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按月发放辞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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