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州市辞退员工补偿标准,劳动法辞退赔偿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18 21:03:4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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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广州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新规定是怎样的呢?与往年比较又有什么不同呢?有哪些需要特别关注的呢?2017年广州市辞退员工补偿标准,劳动法辞退赔偿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广州市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广州市行政机关辞退工作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干部队伍管理机制,维护政府机关的纪律和秩序,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机关干部队伍的素质和机关工作效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对确定为不适宜在本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任用,终止其公职关系。

  辞退不具有惩戒性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除中共广州市、区、县、番禺市委,市、区、县、番禺市人大任命的工作人员外)。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应予以辞退:

  (一)违反政治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二)违反有关法规、政策及本部门的规章制度、纪律规定,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三)违反道德规范,品行不端,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为不称职,不适宜在本部门继续工作,又不服从组织调整安排的;(五)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另行安排的;(六)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三十天者;(七)工作不负责任,经常擅离工作岗位,严重消极怠惰,贻误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八)犯有其他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的,单位不得辞退:

  2017年广州市劳动法辞退赔偿解读:

  (一)因公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三)因患绝症、精神病。

  第六条 辞退工作人员,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提出建议。属市管理的干部,由市政府审批。非市管干部,属市直机关的,由各委、办、局(总公司)审批;属区、县(含番禺市,下同)直机关的,由区、县政府审批,并报市人事局备案。审批机关接到书面建议后,应当在十五天内作出审批决定。凡不予批准的,应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凡经批准辞退,单位应发给本人辞退通知及辞退证明。被辞退人员在接到辞退通知后,十五天内办完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还须接受财务审计。所在单位应收回单位发给的有关证件。

  被辞退人员的档案,转本人户口所在街道。

  第八条 凡被辞退人员,由本人自谋职业。被辞退人员的所在单位,应从发出辞退通知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并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下,发给三个月基本工资;五年至十年的,发给五个月基本工资;十一年以上的,发给八个月基本工资和国家对在职人员的各种补贴。岗位津贴,奖励工资不予计发。

  第九条 被确定辞退的人员,男满五十五周岁,女满五十周岁,如本人申请提前退休,可以批准其退休,并享受退休干部待遇。

  第十条 被辞退人员自接到辞退通知之日起,可持辞退证明,到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劳动服务公司登记待业或自谋职业。六个月内找到除各级政府机关外的接收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超过六个月找到接收单位的,工龄合并计算。接收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当干部或工人。

  第十一条 被辞退人员拒绝接受辞退的,一个月后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二条 被辞退人员对辞退不服,可在接到辞退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单位或审批机关提出申诉。受理单位应认真进行复查,并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查结论,如确属不当的,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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