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沈阳公益性岗位有哪些,公益性岗位工资待遇介绍

发布时间:2016-12-18 21:38:1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2017年沈阳公益性岗位有哪些,公益性岗位工资待遇介绍》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12-18 21:38:14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2017年沈阳公益性岗位有哪些,公益性岗位工资待遇介绍。公益性岗位是指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中的公共设施维护、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停车看管等。如下是大铁棍小编整理,欢迎阅读。

  2017年沈阳公益性岗位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援助工作,解决困难群体就业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均依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岗位规模总量控制原则;

  (二)坚持岗位开发实际需要原则;

  (三)坚持岗位设置公共服务原则;

  (四)坚持岗位用人公开透明原则;

  (五)坚持岗位人员合理流动原则;

  (六)坚持岗位管理严格规范原则。

  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从事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的临时性救助岗位。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包括社区巡防、交通协勤、城管协勤、社区(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残服务、绿化养护和非物业住宅小区清扫保洁等社会公共服务岗位。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范围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就业愿望并有劳动能力,且具有沈阳市户口的以下人员:

  (一)持《失业证》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简称“4050”)的城镇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失业人员中的现役军人配偶;

  (四)夫妻双失业人员;

  (五)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

  (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七)城乡困难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或低保边缘户、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家庭和军烈属家庭)未就业的登记失业大学生;

  (八)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群体。

  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不属于公益性岗位安排对象。

  第七条 申报从事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4050”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失业证》;

  (二)零就业家庭需安排的失业人员应提供《户口簿》、《零就业家庭认定表》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失业证》;

  (三)失业人员中的现役军人配偶应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本人《失业证》和所在部队证明;

  (四)夫妻双失业人员应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双方《居民身份证》和《失业证》;

  (五)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应提供《户口簿》和《离婚证》或《死亡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失业证》;

  (六)城市低保户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应提供《户口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失业证》。

  (七)登记失业困难家庭中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上述人员应提供《零就业家庭认定表》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失业证》。

  除上述资料,还应提供居住地社区出具并经街道认定的本人所属就业困难对象中人员类别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开发程序

  第八条 计划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岗位开发原则和实际需求情况,审核确定岗位设置和岗位数量,商同级财政部门后,报政府审批。

  第九条 每年10月底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城镇登记失业率和全市公益性在岗人员自然减员、就业离岗、补贴期满及岗位绩效评估等情况,测算下年度全市可开发公益性岗位计划规模,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公益性岗位开发年度控制指标,市财政将所需市公益性岗位补助资金列入年度政府就业补助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具体操作程序。

  (一)纳入市计划的区级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应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向区、县(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公益性岗位开发可行性报告、岗位开发数量、岗位工作职责、用工期限、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和岗位管理制度等,区、县(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依据公益性岗位开发原则和年度控制指标提出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并报市政府审批。

  (二)市级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比照上述程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经市政府批准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与用人单位共同制定公益性岗位招聘方案,做好岗位公开、条件公开、上岗人员公示等相关工作。

  (四)未经市政府批准,用人单位自行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费用,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不予核拨补贴经费。

  

  第五章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是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设有专人负责,并根据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出勤考核制度、实效评价制度、工作奖惩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劳动安全制度、劳动协议管理制度和人员管理登记制度(数据库)、统计报表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和解除劳务协议。

  (一)用人单位与上岗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签订《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务协议书》,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岗位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奖励处罚等事项予以约定。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二)用人单位和上岗人员经协商同意,上岗人员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务协议。上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务协议:(1)顶替他人上岗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利益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务协议解除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出勤考核管理,依据公益性岗位人员出勤情况计发当月的岗位补贴。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工作安排情况按月填写《公益性岗位工作情况登记表》,如实记载岗位人员工作地点、时间、任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公益性岗位人员从事与岗位设置不符的工作。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务协议,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终止或解除劳务协议后,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转移社会保险待遇手续。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制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劳动安全教育,防止和防范事故发生。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工作岗位中发生工伤(亡)事故,用人单位应认真妥善地加以解决,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权参加用人单位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公益性岗位人员中的党员同志应积极参加用人单位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六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第二十条 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出资购买的临时性救助岗位,公益性岗位人员按协议完成工作任务应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特殊工种需提供必要的所需工具、工作服等。并做好公益性岗位的日常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职工最低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大额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承担。公益性岗位暂不参加生育保险。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开发,谁管理、谁补贴”的原则,市级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市财政承担;区级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区级财政承担。市根据区岗位计划和实际开发情况给予不超过50%的适当补助。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七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程序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按在岗人数和出勤考核情况及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对其申报人数及申请补贴总额与数据库进行核对汇总后,移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划拨委托银行(用人单位)和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实行银行直发、社会保险补贴实行财政代扣代缴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在月初按规定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提出缴费申请,并在月底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市直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调整或自然减员出现指标内的空缺时,需在每月5日前填写《公益性岗位空岗审报表》,并报市就业工作办公室。公益性岗位出现自然减员空岗,原则上不再补员。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时,应采取社区推荐、街镇初审,区、县(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复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准的四级审查制。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对政府批准提供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公益性岗位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安排公益性岗位人员从事与岗位设置不符的工作,经检查核实后,市将收回违规使用人员指标,其人员就业问题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

  第三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全市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与使用、补贴发放和权益保障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虚设岗位、冒领补贴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除追缴冒领补贴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严格管理、运作规范的单位应给予通报表扬。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公益性岗位工资待遇介绍

  2月29日,沈阳市人社局公布了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随着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全市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也随之上调,调整后市内9区为每人每月1530元。

  今年1月1日,沈阳最低工资标准已上调。根据最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由1300元调整为1530元;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由1050元调整为1230元。

  经研究决定,沈阳市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也随之调整。调整后,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1530元;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1230元。

  同时,全市困难家庭大学生公共就业服务岗位的岗位补贴每人每月由1500元上调至1800元。

  “慈爱儿康行动”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由每人每月1500元上调至1800元。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