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宁波市辞退员工补偿标准,劳动法辞退赔偿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19 12:24:2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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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宁波市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为建立健全宁波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称公务员)的新陈代谢机制,规范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公务员的辞职,是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二条 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未结案的;

  (四)未满三年最低服务年限的。

  第三条 公务员辞职按以下规定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公务员要求辞职,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说明辞职理由,填写《宁波市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属于本单位任免的公务员直接按照本条第(四)项办理;不属本单位任免的公务员,所在单位接到公务员辞职申请后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公务员的辞职申请报任免机关;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任免机关的人事部门接到公务员辞职申请后,须对其辞职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四)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在公务员提交辞职申请表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以书面批复通知呈报单位和申请辞职的公务员,同时抄送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五)任免机关超过三个月未对公务员辞职申请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四条 公务员在提出辞职申请和任免机关审批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职。擅自离职的,由所在单位及时报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开除处分,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五条 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不得重新录用到本市范围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六条 辞退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同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七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调整工作,本人拒绝组织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对组织决定的交流安排不服从,经多次教育仍拒不到任的;

  (六)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规定,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2017年宁波市劳动法辞退赔偿解读:

  (一)因公负伤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第九条 辞退公务员按以下规定程序办理:

  (一)辞退属所在单位任免的公务员。由所在单位核准事实,填写《宁波市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写明辞退的法定事由和事实依据,经领导集体研究做出审批决定。

  (二)辞退不属所在单位任免的公务员。由所在单位核准事实,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辞退建议,填写《宁波市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公务员任免机关;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对辞退建议及理由进行严格审核,提出处理意见;任免机关在接到所在单位辞退建议的三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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