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微信群抢到200元最大红包,因不接龙被群主打成脑震荡

发布时间:2016-12-20 11:57:3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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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到微信红包后,你有再发红包吗?广东女子周某因为在微信群抢到一个200元的最大红包后,没有遵守群规及时再发出红包,结果引发纠纷,被群主打成脑震荡。事后,周某将群主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800元。记者昨日获悉,群主最终被判赔偿4685.8元。如下是大铁棍小编整理,欢迎阅读。

  女子微信群抢到大红包不接龙 被群主打成脑震荡

  在广东五华县从事服装生意的周某与曾某本是微信好友,两人同在一个由曾某创立的微信群中。群主曾某为这个微信群还制定了群规,规定“凡是抢到最大红包即手气最佳者,要把钱发出去”。

  周某抢到200元最大红包


  今年6月底,周某抢到了一个最大红包200元,当时,她并没有将这200元再发出去。因为周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曾某制定的群规,为此招来不满,引发纠纷。曾某认为,他作为群主有义务执行群规,让群规得以实施。两人多次在群里协商未果,之后约定当面解决。

  今年7月的一天下午,双方见面时还未来得及协商,曾某便用拳头打伤了周某,导致周某到医院住院治疗10天,并被诊断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及右侧顶骨骨质改变。后经鉴定,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今年8月,在与曾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周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曾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通讯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800元。

  群主辩称打人事出有因

  本案庭审过程中,周某诉称,在她住院期间,家人停止手头上所有工作,轮流照顾她,为她花费了许多时间和金钱,但曾某却毫无诚意解决此事,所以她实在没办法只能起诉。

  对此,曾某辩称,自己不可能负主要责任,整件事周某也有过错。曾某称,自己没有打周某的头部,住院医疗费用与他无关。曾某还说,周某没有把最大的红包发出去,之后是周某先叫人来打他,为此他才出手打周某。此外,因为周某的男朋友向他借了10000元一直没有还,还欺骗他去福建,甚至口头威胁要10万元买他一只手,所以他才与周某发生争执。

  法院:致伤他人应担责

  广东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周某与曾某因手机微信上抢200元红包而发生争执,曾某将周某打伤,导致周某住院治疗。后经公安局鉴定伤情为轻微伤,故曾某应对周某受伤导致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周某提供的证据,依法判令曾某赔偿周某4685.8元。

  法官有话说:

  微信群群规无法律约束力

  微信群别乱加谨慎抢红包

  受访法官指出,微信抢红包只是茶余饭后的消遣活动,发红包抢红包只为博大家一笑,切不可过分在意,为红包而引发争执、甚至打架是非常不理智的,轻一点可能引发赔偿,重一点可能触犯刑律,为这点小钱确实不值。群规之类的规定只是为了规范微信群聊天和其他行为,并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以为自己是群主就可执行所谓群规,那是非常幼稚可笑的。在此告诫大家,抢红包需谨慎,微信群也不要随便乱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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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参与线下活动摔骨折 起诉组织者索赔近10万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现在有很多通过网络平台发起的活动,约上几个有共同兴趣爱好的人,一起去旅游、探险、做拓展、娱乐等等。报名参加这样的活动,一旦受伤或者出现意外,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近日(15日),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参加“豆瓣活动”摔伤,进行索赔的案件。

  原告陈女士2015年8月21日参加了由李女士、邓先生、郑先生和北京艺术香蕉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发起的豆瓣活动“正在发生”展览。在活动的最后环节,需要参与者通过绳索滑到地面。当时,陈女士看到绳索上端距离地面比较高,而且地面没有任何保护设施,所以提出希望通过别的途径离开。但在场工作人员表示,绳索高度没有问题,其他人都是通过这个通道离开的,并要求她也通过该绳索离开。结果,陈女士在通过绳索滑到地面时摔伤,造成身体多处骨折、全身软组织损伤及多处皮肤擦伤,花费医疗费4.5万多元。

  原告代理人说:“绳梯下面没有保护措施。如果有保护措施,我们也不会受伤。按当时网站上拍的照片,垫子有半米高,即使人从上面摔下来,也不会造成尾椎骨骨折,因为垫子非常厚。但事发当天,并没有这个垫子。”

  陈女士认为活动组织方应承担责任,将北京艺术香蕉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李女士、邓先生、郑先生起诉到法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近10万元,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各方被告态度不一。

  被告代理人说:“答辩人认为该事项与北京艺术香蕉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关。”

  对于陈女士的起诉,郑先生表示,当时是李女士、邓先生要举办活动,跟自己借用的场地。自己在国外,对场地使用情况不知情,也不了解事发情况,不承担责任。而直接发起活动的李女士和邓先生则表示,对陈女士受伤,认可她的医疗费及其他部分损失。

  被告代理人说:“可原告35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报告显示原告的合理住院天数为5周,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认可有发票的378.35元部分,原告主张2200多元,但发票仅有378.35元,二者不符,在原告提交的诊断证明中,并未出现医嘱交代的加强营养,对原告主张的康复费用,无医嘱,并且没有康复的明细,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被告方还主张,活动现场有人员保护,陈女士自身没有做好自我保护,也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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