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昆明残疾人低保政策和生活补助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20 20:32:2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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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2017年昆明残疾人低保政策和生活补助标准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昆明残疾人低保政策

  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受政府委托,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协助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的执法工作,加强残疾人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从事残疾人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待遇不低于村(居)民委员会其他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待遇。

  第五条本市户籍的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依法享受优惠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只能本人使用,不得伪造、变造、出借、转让、涂改。

  第六条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诚实守信、自尊自强、自爱自立。

  对残疾人负有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义务,照顾残疾人的日常生活,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整合资源,通过财政补贴、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购买社会服务等措施,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托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

  鼓励社会各界为残疾人事业捐献资金或者实物、免费为残疾人传授技术技能;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为社会捐助和服务提供协助。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残疾人因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经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实后,由人民政府民政行政部门给予救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为稳定期的精神残疾人提供基本药物维持治疗。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高中阶段的残疾人实行免费教育;对接收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的机构给予资助。

  学校不得拒绝接收能够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少年儿童随班就读。因为健康原因不能随班就读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普通学校设立的特殊教育班就读;不能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但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送教服务。

  2017年昆明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解读

  从今年1月1日起,具有云南省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可领取50元的生活补贴;具有云南省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每月可领取70元、40元的护理补贴。这是省政府近日发布的《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下称“办法”)作出的规定。

  通知明确,具有云南省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和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为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50元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一级每人每月70元、二级按照每人每月4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通知规定,两项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严格按照“残联审核、民政审定、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实行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制度,减少中间环节,规范发放名称,于每月10日前通过经办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本人账户或监护人账户。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当将补贴资金纳入“一卡(折)通”统一发放。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等现象。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将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抓好落实,省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因两项补贴工作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州、市、县、区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要进行问责;对违规操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要追回补贴资金,计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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