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贵州省居住证积分落户怎么办理及办理流程材料须知

发布时间:2016-12-20 22:20:5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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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贵州省居住证积分落户怎么办理及办理流程材料须知。10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以法治助推新型城镇化。草案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等方式落户的通道。如下是大铁棍小编整理,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官方网站发布为主。

  2017年贵州省居住证积分落户怎么办理及办理流程材料须知

  贵阳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通告《贵阳市流动人口积分入户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自6月1日起,此办法在云岩、南明两区实施。

  办法规定,申请人户籍不属于贵阳市,或属于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跨县流入云岩区、南明区的人员,在云岩区、南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已办理居住证并已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可申请参加积分入户管理。

  在云岩区、南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3年(含)以上,同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5年(含)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居住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需要再参加积分入户。

  流动人口积分入户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奖励分、扣减分三部分组成,总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住登记情况、工作年限等五项内容,奖励分指标包括急需人才、专利创新、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保健、其他等七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法犯罪、违章建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反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有关规定等四项内容。积分累计超过260分的流动人口,可申请积分入户排名。

  需申请积分入户的流动人口,应对照办法的积分入户计分标准的积分项目,确定自己可以获得积分的项目,到相关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于每年7月1日至8月1日向居住所在地乡(镇)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提出入户申请。

  2013年4月3日,我市曾出台《贵阳市流动人口积分入户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积分入户管理工作。通过积分,2013年度共有106名流动人口落户贵阳。后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相关文件对户口迁移政策进行调整,因此我市于2015年暂停实施流动人口积分入户工作。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我市修改出台《贵阳市流动人口积分入户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与修订前相比,办法实施的范围由全市各区(市、县)缩小到云岩南明两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申请登记常住人口,不需再参加积分入户;部分积分项目分值提高,如积极参加社会保险,高素质人才,积极参与社区活动等。积分渠道也进一步拓宽,对一些从事水、电、煤气等方面修理或食品加工、汽车维修等具有特殊技能,在辖区有特色、有知名度、口碑较好的,但又不能通过正规途径获得相关资质的人员,可获得一定积分。

  不属于云岩南明两区的流动人口,可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迁移户口。

  目前,贵阳市有流动人口135万人,占常住人口的28%,与2015年相比增长了近20万人。

  (张国令 本报记者 李春明)

  贵阳市流动人口积分入户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市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促进流动人口有序融入城市,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贵阳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办法》、《贵阳市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贵阳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云岩区、南明区行政区域内实施流动人口积分入户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户籍不属于贵阳市,或属于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跨县流入云岩区、南明区的人员,在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已办理居住证并已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积分入户管理;在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3年(含)以上,同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5年(含)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三条 流动人口积分入户管理采取个人自愿、辖区申请、统一管理、逐年调整的模式。

  第四条 流动人口积分入户管理按照统筹兼顾、均衡发展、合理分布、顺序排名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负责本市辖区内流动人口积分入户管理工作。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流管办)负责本市辖区内流动人口积分入户管理具体工作。

  云岩区、南明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积分入户管理工作。

  云岩区、南明区各乡(镇)政府和社区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积分入户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 云岩区、南明区政府应当保障流动人口积分入户管理工作的经费。

  第七条 市流管办负责开发“贵阳市流动人口积分入户管理信息系统”,区级流管办负责运用“贵阳市流动人口积分入户管理信息系统”,并组织实施流动人口积分、排名、公示及发放流动人口积分入户证明。

  市发展改革委及云岩区、南明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制定本辖区入户指标数,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市、云岩区、南明区监察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积分入户管理工作全过程的行政监督。

  市、云岩区、南明区财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积分入户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负责对流动人口参与积分入户所提供的相关证件、证明及行为进行核查评分;

  (一)育部门负责对学历证书进行核查评分;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身份证、居住证及违法犯罪、交通违章等行为记录进行核查评分;

  (三)法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是否参与邪教、非法传销等非法组织的行为记录进行核查评分;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社会保险情况证明、劳动合同及市急需适用人才、自主绿色创业等证明文件进行核查评分;

  (五)城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或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对有无违章建筑等情况进行核查评分;

  (六)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子女出生证、儿童免疫接种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证明、健康证、婚检证明、计划生育证明、行为以及居住情况进行核查评分;

  (七)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对个人纳税者提供的纳税凭证进行核查评分;

  (八)民政部门负责对慈善捐赠等活动记录进行核查评分;

  (九)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对授权专利证书进行核查评分;

  (十)红十字会负责对献血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等捐 赠行为证明以及慈善捐赠证明、行为记录进行核查评分;

  (十一)文明办及共青团负责对志愿者服务情况进行核查评分;

  (十二)相关职 能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投资、经营、从业情况、获奖证明和荣誉证书进行核查评分;

  (十三)城管部门、各乡(镇)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共同负责对流动人口文明行为记录进行核查评分。

  第九条 流动人口积分入户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奖励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按照《贵阳市流动人口积分入户管理计分标准》执行(见附件)。

  第十条 积分累计超过260分的流动人口,可申请积分入户(非农业户籍)排名。

  (一)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市流管办、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研究并拟定当年入户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后,委托云岩区、南明区政府于当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积分入户的流动人口应于每年7月1日—8月1日向居住所在地乡(镇)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提出入户申请。

  (三)云岩区、南明区各乡(镇)政府及社区服务中心应于每年9月1日前对申请积分入户对象开展积分评分工作,并将积分情况上报云岩区、南明区流管办,云岩区、南明区流管办根据云岩区、南明区政府制定的具体入户指标,对各乡(镇)政府、社区服务中心上报的申请入户对象进行从高到低的积分排名,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四)公示无异议的,云岩区、南明区流管办将积分排名情况提交区公安分局,由区公安分局确认后出具入户准入证明,并反馈云岩区、南明区流管办,由云岩区、南明区流管办负责将入户准入证明发放到各乡(镇)政府、社区服务 中心,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到居住所在地乡(镇)政府、社区服务中心领取入户准入证明。

  (五)云岩区、南明区流管办和区公安分局最终确定的入户准入名单应在公示结束后送市流管办备案。

  (六)流动人口凭入户准入证明,并提供公安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到居住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户口申报,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办理完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自动放弃空出的入户名额将自动转入下一年。

  (七)经批准入户的流动人口,在贵阳市无自有产权居所的,迁入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公共户或工作单位集体户。云岩区、南明区各派出所要设立便民利民公共户,以派出所所在地地址为便民利民公共户入户地址。

  (八)在总积分 相同、 排名并列的情况下, 根据申请人的基础分依次分别排名。

  (九)申请人入户时,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和16周岁及以下子女可根据贵阳市户籍政策相关规定随迁入户。

  (十)流动人口在贵阳市已经入户的,其积分入户管理自动终止。

  第十一条 对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直接准予入户。

  第十二条 积分入户管理中凡是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信息的流动人口,5年内不得参加积分入户管理。已纳入积分入户管理的,其积分自动清零。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积分入户申请人对相关部门积分入户管理工作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由受理机关负责复核。

  第十四条 对受理机关因工作不负责或滥用职权,造成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同级流管办移送监察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符合贵阳市有关入户规定可以直接办理入户的流动人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国家、贵州省对流动人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阳市流动人口积分入户管理暂行办法》(筑党发〔2013〕11号)即行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流管办负责解释。

  附件

  贵阳市流动人口积分入户管理计分标准

  流动人口积分入户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奖励分、扣减分三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住登记情况、工作年限等五项内容,奖励分指标包括急需人才、专利创新、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保健、其他等七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法犯罪、违章建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反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有关规定等四项内容。

  计算公式为:总积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减分。 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一、基础分

  (一)个人基本情况积分=年龄得分+婚姻状况得分+计划生育得分+房屋租赁和用工登记备案得分

  1.年龄。得分标准:18周岁以上至35周岁以下人员积5分。

  2.婚姻状况。得分标准:未婚者积10分。已婚者按计划生育标准进行积分。

  3.计划生育。得分标准:(1)落实相应避孕节育措施积10分。(2)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积20分。

  4. 房屋租赁和用工登记备案。得分标准:(1)按规定与房屋出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的积5分。(2)提供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积10分;提供企业用工备案的积10分。

  (二)个人素质积分=文化程度得分+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得分(文化程度积分、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积分按最高学历、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积分,不累加计分)

  1.文化程度。 得分 标 准:高中以下积5分;高中(中技、中职)积20分;大专积80分;本科及以上积120分。

  2.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得分标准: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积10分;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积30分;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积80分;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 位 二 级、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及以上积120分。

  (三)参保情况。得分标准:在贵州省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1年积3分,最高分限90分;在贵阳市参加上述各项社会保险的,每个险种每满1年再积3分,额外积分最高限90分。

  (四)居住登记情况。得分标准:1.在贵阳市居住每满1年积2分,最高分限20分。2.办理《居住证》时间满1年积5分,每增1年再积5分,最高分限30分。3.流动人口积分入户申请人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办理了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在到达现居住所在地后7日内到现居住所在地乡(镇)政府、社区服务管理中心进行登记的积5分。

  (五)工作年限。得分标准:在贵阳市工作1年以上积5分,每增加1年积1分,最高分限15分。

  二、奖励分

  (一)急需人才。得分标准:属于市级以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适用人才加100分;属于区(市、县) 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适用人才加50分。按最高得分项目计分,不累积计分。

  (二)专利创新。得分标准:近5年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加50分;获得国家其他专利者加30分。拥有多项专利的可累计积分。

  (三)表彰奖励。得分标准:在贵阳市工作生活期间获得乡级党委政府、县级工作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10分,最高不超过20分;获得县级党委政府、市级工作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 荣 誉 称 号 的, 每 次 积20分,最高不超过40分;获得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30分,最高不超过60分;获得省级以上党委政府、中央及国务院工作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40分,最高不超过80分。

  (四)社会贡献。得分标准:5年内在贵阳市从事社会服务的按以下标准计分。1.参加志愿者服务工作,原则上每满48小时积2分,最高分限30分;被评为星级志愿者的,按当年评定的星级参加积分,一星级志愿者积10分,二星级志愿者积15分,三星级志愿者积20分,四星级志愿者积25分, 五星级志愿者积30分。2.积极参与社区组织 活动的,每参加1次积2分,最高分限20分。3.技能特长。得分标准:对在辖区从事水、电、煤气等方面修理或食品加工、汽车维修、制作成衣、缝纫、建筑施工、家装等技术工作3年以上,在辖区有特色、有知名度、口碑较好的,积20分,每增加1年 再积2分。4.个人捐赠每满1000元积2分,最高分限20分。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市、县级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5.无偿献血每满200CC积2分,最高分限20分。6.完成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每次积50分,最高分限100分。

  (五)投资纳税。得分标准:1.在贵阳市个人投资(以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依据)10万元起开始计分,投资额每满10万元加1分。省内户籍人员投资额每满10万元加3分;2.个人在贵阳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每满1000元加1分。省内户籍人员每满1000元加3分;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累计缴纳税款,每满1万元加1分。省内户籍人员每满1万元加3分。

  (六)卫生保健。得分标准:1.住院分娩并办理《出生证》的积10分。2.自觉为子女参加计划免疫的积5分,完成计划免疫全部程序的积10分。3.自觉参加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的积5分,完成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全部程序的积10分。4.婚前自愿参加婚检的积10分。5.按岗位要求办理从业健康证的积5分。

  (七)其他。得分标准:1.有见义勇为或具有一定影响好人好事行为的,每次积120分。2.有举报犯罪行为的,每次积10分;有举报重大案件或提供线索 并因此最终破获案件行为的,每次积30分。3.自主绿色创业的积20分。非本市户籍的省内户籍人员在贵阳创业的积40分。

  三、扣减分

  (一)违法犯罪。减分标准:在本《暂行办法》颁布施行后,1.有行政处罚一般违法行为的每次扣5分,有行政处罚严重违法行为的每次扣10分;有食品安全一般违法行为的扣25分,有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的扣50分。2.受到刑事处罚的扣120分。

  (二)违章建筑。减分标准:1.居住在本市辖区范围违章建筑内的扣50分。2.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有修建或参与修建违章建筑行为的扣120分。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减分标准:1.在本市居住期间有违法生育行为的(早婚生育或违法收养行为参照执行)扣120分,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再扣50分。2.在本市以外有违法生育行为的(早婚生育或违法收养行为参照执行)扣100分,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再扣50分。

  (四)违反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有关规定。减分标准:1.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受到交通违章处罚的,每次扣10分。2.发现有违反贵阳市民“八不”行为规范(不随地吐痰,不说脏话粗话,不乱扔杂物,不攀折花木,不损坏公共设施,不违反交通规则、不在禁烟场所吸烟、不在公共场所喧哗)的,每次扣10分。3.居住房屋及周边环 境不干净、不整洁的,每次扣10分。4.个体经营户未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每次扣10分。5.参与非法传销等活动的,每次扣50分;参与邪教组织活动的,每次扣1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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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这次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引导贵州农业转移人口向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转移,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按照规划,到2020年,贵州将促进3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其亮点包括:

  一,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6月1日起,居民在户籍证的“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籍证明。这一变化过程中,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统计等部门将建立统一城乡户口登记“一站式”服务保障制度。

  二,户口迁移政策调整放宽,大城市落户条件将更合理,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合法稳定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及贵州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受到鼓励。

  以户籍制度改革促贵州城镇化进程,大力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这之中,农业人口应该是新规的最大的受益人群。

  《实施意见》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权益保障有明确要求,对农村计划生育、水库和生态移民对象予以确认,统一户口登记后,原农村居民享受的计划生育、移民政策及公共服务不变。按照新规,农业转移人口在子女教育权利、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等方面都将纳入城镇相关保障体系。

  目前,贵州各类学校接纳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学生38万多人,本周开始,各学校已开始核对农村户籍学生名单,为户籍改革后的登记工作做准备。

  积分入户积分查询

  11月2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全国1.7亿人跨县居住半年以上,难以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据介绍,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就业,同时,城市间的人口流动也不断加速。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跨县(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达到1.7056亿。这部分常住人口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仍难以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和生活面临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风险和矛盾。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近年来作出一系列推进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和同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都将建立居住证制度作为创新人口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提出了明确要求。

  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流动人口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制度框架、有序推进城镇化进程。

  居住半年以上可申领,按梯度赋权机制享公共服务

  该负责人介绍,条例从为流动人口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制度框架出发,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条例在不影响其他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具体包括:

  一是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便利。

  二是建立了梯度赋权的机制。条例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逐步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是建立了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落户制度等方式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衔接通道,并明确了各类城市确定落户条件的标准。

  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要纳入财政预算

  该负责人表示,条例按照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精神,突出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

  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机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各类信息系统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记工作,加强信息共享,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

  四是规范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和管理行为,如限期制发居住证、对持证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免费办理首次证件及签注手续等,并对无故拒绝受理、发放,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利用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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