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淄博市辞退员工补偿标准,劳动法辞退赔偿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23 21:52:1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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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淄博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新规定是怎样的呢?与往年比较又有什么不同呢?有哪些需要特别关注的呢?2017年淄博市辞退员工补偿标准,劳动法辞退赔偿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淄博市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记者8月6日从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的关于《淄博市国家工作人员“为官不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淄博市对34种“为官不为”情形确定了通报批评、免职、辞退等9种问责方式,而问责情况将作为干部考核评优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为官不为”行为

  主要指国家工作人员因履职不当、执行不力、担当不够、作风不严等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行为。

  问责对象

  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

  问责情形分为哪几种?

  分为履职不当、执行不力、担当不够、作风不严4大类,34项具体内容

  对于群众关心的问责情形分为哪几种?《暂行办法》进行了严格界定:

  1对履职不当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负面舆情重视不够、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中,未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履行职责,或不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发生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

  对群众反映强烈、上级命令督查并要求整改的问题,或者本地区、本部门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的;

  制定发布文件、政策等与上位法、上级政策相抵触,或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在行政收费过程中,不严格执行清单管理,巧立名目乱收费,或违反规定与中介机构挂钩,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在行政检查过程中,不按法定职责、权限、程序、时限实施检查,或以检查为名谋取私利的;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或处罚标准畸轻畸重,以罚代纠、以罚代管的。

  2对执行不力行为

  2017年淄博市劳动法辞退赔偿解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对上级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政令不畅,造成工作被动的;

  对上级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重要工作,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的;

  对简政放权的措施不执行、缓执行、执行走样,执行已取消和废止的行政审批的;

  “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执行不到位的;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执行不力,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造成不良影响的;

  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履行不力,导致所在地区或单位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区域性、系统性腐败的;

  对上级领导批办或上级交办的督办件、批示件等不受理、不办理、缓办理以及办理质量不高,未按规定期限、要求报告或答复办理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询问、意见、建议、议案和提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反馈,或不兑现承诺的整改事项的;对下级请示报告未按规定及时批示、答复、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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