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贵阳市辞退员工补偿标准,劳动法辞退赔偿解读》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12-23 21:59:23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2017年贵州省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新规定(条件细则)是怎样的呢?与往年比较又有什么不同呢?有哪些需要特别关注的呢?2017年贵阳市辞退员工补偿标准,劳动法辞退赔偿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贵阳市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一步做好全国公安系统辞退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的工作,特制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一步做好全国公安系统辞退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的工作,特制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贵阳市劳动法辞退赔偿解读:
第一条为了提高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完善公安机关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项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四条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后仍不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