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四川省禁酒令最新规定,公务接待禁酒令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23 22:24:2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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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酒引来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及其有悖宗教戒律,2012年12月,中央军委下发通知,印发《中央军委加强自身作风建设十项规定》,《规定》明确指出,不安排宴请,不喝酒,不上高档菜肴。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四川省禁酒令最新规定,公务接待禁酒令条例解读》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禁酒令最新规定

  四川首份“禁酒判决” 两男被禁公共场所喝酒

  西充县两男子因酒后滋事,被法院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期间禁止在公共场所喝酒

  ●法院:“这不是一种新刑法,只是新的监管措施,如果在缓刑期内违反禁令,有可能重新收监执行。”

  ●被告:“实在想喝了,就在家里和家人少喝一点,即使是一年缓刑期满了,也不到外面喝酒了。”

  自认为敬酒时对方“不给面子”,西充县两青年用啤酒瓶砸向对方,双方随即用啤酒瓶“对攻”。一青年拖来一把废旧火药枪砸伤对方头部。昨日,西充县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两青年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限制二人在一年缓刑期内禁止在公共娱乐场合饮酒。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四川省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份“禁酒判决”。

  案件回放:酒后酒瓶“对攻”

  去年7月11日晚,家住西充县多扶镇的何某、陈某,在上街92号门前夜啤酒摊喝酒。次日凌晨2点许,二人见认识的赵某在邻桌吃夜宵,便前去敬酒。

  其间,因赵某不胜酒力推脱,二人认为赵某“不给面子”,双方为此发生争吵。争吵中,略带酒意的何某、陈某用啤酒瓶砸向对方,双方随即用啤酒瓶“对攻”。何某跑到一茶坊内拿来一废弃的火药枪,用枪托砸伤赵某头部,致赵某颅骨骨折。经鉴定,赵某头部损伤属轻伤。

  案发后,何某、陈某的家人与赵某积极协商并进行赔偿,取得赵某的谅解。

  社区矫正:违反判决要收监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陈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归案后,二人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与以往类似案件判决的不同地方是,法院限制二人在一年缓刑期内不得在公共场合饮酒。


  西充县法院副院长江平介绍,西充县去年就成立了“矫正领导小组”,县、乡(镇)和居委会都有矫正机构。“我们向两名被告宣判的同时,也要向社区矫正机构送达‘禁酒判决’。”江平说,两被告将持法院判决到所在的多扶镇的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监管。“这不是一种新刑法,只是一种新的监管措施,如果在缓刑期内违反禁令,有可能重新收监执行。”

  深感后悔:再也不喝烂酒了

  “再也不喝烂酒了!”昨日,何某在接受华西都市报记者采访时,深感后悔,说他以前爱喝夜啤酒,有时还发“酒疯”。这次赔钱不说,自己还犯罪判刑。“实在想喝了,就在家里和家人少喝一点,或者在朋友家里喝,不敢到外面去喝酒了!即使是一年缓刑期满了,也不到外面喝酒了。”李良俊陈明国华西都市报记者苏定伟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根据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务接待禁酒令条例解读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条禁酒令

  (2012年3月9日起施行)

  一、严禁在工作时间、执行公务期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二、严禁携带枪支、警械具、案件材料、涉密文件饮酒和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酒后上班、酒后执行公务和酒后滋事。

  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三条禁酒令”的,一律先予以停职,担任领导职务的,依照干部任免程序予以免职组织处理,对违反禁令人员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题词:三条禁酒令 印发 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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