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济南禁酒令最新规定,公务接待禁酒令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24 18:39:5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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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酒引来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及其有悖宗教戒律,2012年12月,中央军委下发通知,印发《中央军委加强自身作风建设十项规定》,《规定》明确指出,不安排宴请,不喝酒,不上高档菜肴。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济南禁酒令最新规定,公务接待禁酒令条例解读》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禁酒令最新规定

  目前出台公务接待“禁酒令”的一些省份,对于什么酒属于被禁止范围,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今年7月安徽发布的《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明确提出,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7月13日面向全省法院系统下发的《关于禁酒的八条规定》中,详细列举了被禁的酒品种类,“包括各类白酒、红酒、黄酒、啤酒、果酒及其他酒精性饮料。”

  湖南省纪委驻湖南高院纪检组副组长、湖南高院监察局局长谭辉雄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公务接待既包括工作日的公务接待,也包括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的公务接待,《八条规定》要求禁止的饮酒,不仅包括用公款购买的酒水,还包括私人自带的酒水。

  国企也被要求执行禁酒令

  对于“禁酒令”的适用人员范围,新疆做出了非常细化的规定,包括了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安徽则在上述适用人员范围的基础上,提出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也要参照该规定执行。同时还列明须禁酒的省内公务活动范围,如参加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请示汇报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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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屡现“夺命酒局”

  2015年4月29日 湖南永州市长向曙光等人参加了由永州零陵机场迁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的公务接待用餐,喝了白酒,导致用餐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当晚非正常死亡,经司法鉴定系急性乙醇中毒继发重要部位出血而致死。之后,向曙光被免职。

  2014年11月18日 四川省宜宾市林业局造林营林管理科科长卢刚按工作安排带队到江安县检查造纸原料林基地建设情况。当晚的接待就餐过程中,检查组一名工作人员饮酒后意外死亡。

  2014年7月14日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地税局一名年轻干部,在陪同上级部门领导用餐时饮用了白酒,因呕吐物堵塞窒息死亡。

  公务接待禁酒令条例解读

  喝酒少了、陪同人员少了、吃饭时间短了……这样的情形,正在越来越多的公务活动中出现。许多官员表示,不宴请、不喝酒,不在迎来送往中浪费钱财、不在饭桌上闲侃胡扯、不在觥筹交错中消磨时光,简单轻松,无论是对自己的身体还是公众形象都有好处。

  然而,受拉关系、跑项目、要资金等利益驱动,在三令五申、明令禁止的形势下,“酒桌办事”依然若隐若现,仍有一些单位、个人顶风作案,有的官员对中央和上级规定“左顾右盼”,心态复杂。

  那么,饭桌上为何屡屡陷入不醉不归的困局?“酒桌办事”的潜规则为何仍然如此厉害?已有很多制度不允许大吃大喝,为何“喝酒死”仍屡见不鲜?其实,很多时候“醉翁之意不在酒”,请客吃饭在一些干部看来又叫“做局”,成为利益交换的平台。推杯换盏间可以拉近关系,继而提出正规场合下“不好说、不能说、不便说”的诉求。

  说白了,酒瓶子还连着印把子,中间暗藏权力寻租链条,不仅是干部作风问题,更是滋生腐败的土壤。长期以来,“酒桌办事”被不少官员奉为金科玉律,其背后隐藏的是正常办事流程的阻塞,是行政权力的滥用。

  “禁酒令”无疑给官员们套上了一道“紧箍”,但是,要从看到酒“不敢喝”,变成发自内心的“不愿喝”、“不想喝”,还需从根本上消除官员“酒桌办事”的心理痼疾。只有当“酒桌办事”成了禁区时,官场酒桌文化才不会死灰复燃,酒这位“客人”才会自然而然地离席,公务接待中的骄奢淫逸之风才会无处遁形。

  含酒精饮料果酒也被禁止

  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维护党政机关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活动外,省内公务活动一律不准饮酒,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省内公务活动,是指在本省范围内由第二条所列人员参加的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一律不准饮酒,是指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第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屡禁不止,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区和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第八条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行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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