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大连禁酒令最新规定,公务接待禁酒令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24 18:47:2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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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酒引来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及其有悖宗教戒律,2012年12月,中央军委下发通知,印发《中央军委加强自身作风建设十项规定》,《规定》明确指出,不安排宴请,不喝酒,不上高档菜肴。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大连禁酒令最新规定,公务接待禁酒令条例解读》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禁酒令最新规定

  公务接待全面禁酒,说好还要做好

  酒精伤肝,这是生活常识,不分年龄和职业。对公务员而言,公务接待全面禁酒,既是身体健康的福音,也是作风建设的抓手。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印发了《自治区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对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涉及的公务接待活动,一律禁止饮酒,特殊情况也需报本级纪检机关审批,否则要受到党纪处分内蒙古公务接待禁酒令内蒙古公务接待禁酒令。这个规定值得叫好。

  公务接待,饮酒的“放”与“禁”,是作风的方向标之一。自中央“八项规定”以来,但凡涉及到公务活动,不管是会务还是餐饮,一律从简、节约。中央层面开了好头,引领着好风气,各地就贯彻落实“八项规定”也有具体方案。唯一不同的是,在细微方面如公车使用、接待标准等存在不同,实施细则有详略、严松之别。就公务接待全面禁酒来看,无论从何种意义上都应该支持、叫好,关键要在落实。

  很多人会对“公务禁酒令”产生疑问。原因是多样的,但有三点不能忽视:其一,“令行不止”,有些地方和干部把“禁酒令”视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产物,“无酒不成席”的思想重,一纸规定难挡“酒胆”;其二,“半途而废”,下文件禁止饮酒,“上面紧,执行严;上面松,执行软”的现象多见,不能一以贯之、持之以恒的“禁令”也是无效之举;其三,“改头换面”,喝酒不见酒瓶、茅台倒进矿泉水瓶等变通之法层出不穷,有空子就钻、见漏洞就进,也让公务禁酒难奏效。


  全面禁酒到底是不是摆设、能不能消除质疑的杂音,不在于有没有相关规定,而在于能不能有力执行。再好的制度,没有落实都是一个“空”,其生命力在于执行,其威严在于践行。如果一味地唱高调,只会沦为“纸上谈兵”,人们常常戏谑的“酒精考验的干部”,终也难“久经考验”。

  真正落实好公务接待全面禁酒,各级党组织除了要自觉肩负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还要从上到下避免“两个主义”。第一,防止“形式主义”

  不能要求“禁禁禁”,而后“喝喝喝”,喊出来的都是口号、行动起来才见实效,禁酒要表里如一。第二,防止“变通主义”。抓落实不能“留一手”“开个口”,对待禁酒就得较较真,什么“变通灵活”、什么“高抬贵手”,在执行和问责时都要铁面待之,诸如办酒席的“限桌令”被一些人用“二三十人一大桌”的方式蒙混过关,就要严防严查。

  制度需要常态化,凡事都能在落实中见真效。禁酒执行常态化、公务规范招待常态化、酒企市场经营常态化、执行问责常态化……只有从“禁令”上开始、从“全面”中要求、从“落实”处生效,党员干部才能少一些“酒殇”。

  公务接待禁酒令条例解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维护党政机关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活动外,省内公务活动一律不准饮酒,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省内公务活动,是指在本省范围内由第二条所列人员参加的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一律不准饮酒,是指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屡禁不止,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区和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第八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行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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