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合肥禁酒令最新规定,公务接待禁酒令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25 18:37:3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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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酒引来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及其有悖宗教戒律,2012年12月,中央军委下发通知,印发《中央军委加强自身作风建设十项规定》,《规定》明确指出,不安排宴请,不喝酒,不上高档菜肴。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合肥禁酒令最新规定,公务接待禁酒令条例解读》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禁酒令最新规定

  21日,合肥印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所有省内公务活动(除外事、招商活动外)一律不准饮酒规定的通知》。22日,市纪委正式向外界公布通知内容,同时,市纪委宣传部向全市党员干部群发13000余条短信,重申这条“史上最严”禁酒令的重点内容。

  划定重点范围 哪些人、哪些活动、什么时间禁酒

  根据中央第五巡视组向安徽省反馈巡视“回头看”中发现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情况,6月16日,省委、省政府对开展“酒桌办公”等四个专项整治工作作出专题部署,在《关于“酒桌办公”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明确作出“今后所有省内公务活动(除外事、招商活动外)一律不准饮酒”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酒桌办公”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严格执行“规定”,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合肥在全市范围内下发通知并严格执行。


  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所称的“省内公务活动”,是指省域范围内所有公务活动,就我市而言,包括同城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公务活动,以及因公接待省内上级部门、部队单位和离退休人员等活动;“规定”所称的“一律不准饮酒”,是指上述公务活动中一律不准安排和饮用各种酒类,包括含有酒精的饮料。

  需要特别重申的是,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的有关规定,包括饮用本人、任何单位和其他个人购买(提供)的酒类。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党员干部务必正确理解把握无偏差,坚定自觉执行不走样,以此推动我市“酒桌办公”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

  市纪委有关工作人员昨日透露,当天,除了正式的文件通知外,市纪委宣传部还将该“规定”以短信通知的形式发出了13000余条,下发到全市党员干部的手机上。

  公务接待禁酒令条例解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维护党政机关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活动外,省内公务活动一律不准饮酒,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省内公务活动,是指在本省范围内由第二条所列人员参加的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一律不准饮酒,是指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屡禁不止,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区和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第八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合肥公务接待禁酒令合肥公务接待禁酒令。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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