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太原居住证积分落户怎么办理及办理流程材料须知》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12-25 19:14:28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2017年太原居住证积分落户怎么办理及办理流程材料须知。10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以法治助推新型城镇化。草案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等方式落户的通道。如下是大铁棍小编整理,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官方网站发布为主。
2017年太原居住证积分落户怎么办理及办理流程材料须知
办理条件1、毕业生分配户口迁入
2、夫妻投靠户口迁入
3、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入
4、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入
5、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屋户口迁入
6、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新生入户
7、复退转军人入户
8、干部、工人调动入户
9、购房入户
10、亲属投靠入户
11、随军家属入户
12、投资兴业入户
办理材料一.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入
申报材料列表: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派出所的父母、子女关系调查核实证明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凭亲子鉴定;
4、子女《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 毕业生分配户口迁入
申报材料列表:
1、毕业生《户口迁移证明》[市或各县(市、区)人事局盖“毕业分配”章];
2、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
3、市或各县(市、区)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介绍信;
4、接收单位的录(聘)用证明;
5、毕业生的《居民身份证》;
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太原市各类办理入户材料及指南
办理流程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批→办理
办理地点太原市公安局
地址:侯家巷19
电话:(0351)2023011
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区分局
地址:昌盛西街65号
电话:(0351)7176911
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
地址:坝陵南街11号
电话:(0351)3238256
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区分局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街小井峪路口
电话:0351-2777110
太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地址:科技街19
电话:(0351)7036964
太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地址:电子街8号
电话:(0351)7993693
太原市铁路公安局
地址:建设北路迎春街1号
电话:(0351)2692541
太原市公安局公路巡警支队
地址:新晋祠路51
电话:(0351)6939729
太原铁路公安局乘警支队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太原市公安交通指挥控制中心
地址:新晋祠路51
电话:(0351)6939729
扩展阅读
积分落户北京有啥“门槛”?
——需满足4个硬性条件
这部有效期为3年的《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办法》规定了申请人申请落户的4个资格条件,包括持有本市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无刑事犯罪记录。
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有关部门申报。
对比早前《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申请资格,中新网(微信公众号:cns2012)记者注意到,“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一项被删除,而原本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也放宽至“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改成了“无刑事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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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七种情形可直接落户太原:
1.全面放开“三县一市”落户限制。在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古交市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有序放开城六区落户条件。在迎泽区、小店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三年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合法稳定住所系指:依法取得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实际居住,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并办理了《居住证》的。
合法稳定就业系指: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或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缴纳税费的。
3.本年度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及有突出贡献的农民工,具备合法稳定就业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三年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合法稳定就业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三年的人员,可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5.本年度纳税达到1万元以上的投资经商人员,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三年,法定代表人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6.外地公民在我市辖区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7.在我市有常住户口并有居住条件的居民,与其共同生活属外地户口的配偶、未婚(或离异、丧偶)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居住条件系指:
(1)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实际居住,或在城镇范围内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实际居住的。
(2)居住在我市农村地区,属于村民自建房取得《宅基地使用证》,或无《宅基地使用证》但有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的。
(3)属于我市房屋征收拆迁居民,持《征收补偿协议》(《拆迁安置协议》)或《入户通知书》,户口已迁至新安置住房并且实际居住的。
以上房屋可以是申请人本人的,也可以是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