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宁禁酒令最新规定,公务接待禁酒令条例解读》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12-26 18:35:16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饮酒引来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及其有悖宗教戒律,2012年12月,中央军委下发通知,印发《中央军委加强自身作风建设十项规定》,《规定》明确指出,不安排宴请,不喝酒,不上高档菜肴。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西宁禁酒令最新规定,公务接待禁酒令条例解读》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禁酒令最新规定
201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此后,各省份陆续出台本地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据记者统计,全国已有18省份发布了本省份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记者梳理各地规定发现,公函制、禁烟酒、接待标准量化细化成为各地公务接待管理的共通点。
接待谁
接待一律实行公函制 无公函不接待
在18省份的管理规定中,“公函制”成为公务接待的基本准则。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以及个人接待活动不属于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如因公务外出需要接待单位接待的,派出单位需发公函告知接待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成为各省份的管理共识。
此外,四川省规定,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报销相关经费;青海省规定,对接待对象提出的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要求一律不予安排;内蒙古规定,一般情况下实施“公函制”,特殊情况下可依据电话记录安排公务接待工作。
吃什么
接待标准量化 工作餐以家常菜为主
长期以来,公务接待造成的“舌尖上的浪费”一直被公众诟病。中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明确,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在各省份的管理规定中,河北、内蒙古、重庆提出,工作餐菜品除家常菜外,也可选择地方特色菜;黑龙江、浙江、湖南、四川要求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浙江规定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是记者梳理中看到的唯一关于同城公务活动接待事宜的地方规定。
天津将接待用餐标准具体量化,规定自行用餐标准正餐人均不得超过60元,早餐人均不得超过20元;接待单位宴请标准人均不得超过120元。山东、湖南、重庆、青海等地明确,接受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酒咋喝
高档酒与公务接待绝缘
黑龙江、浙江两地对“酒”进行明确的限制:浙江规定,省内公务活动禁止提供各类烟酒;黑龙江明确,工作日午餐一般不饮酒。近日,黑龙江更进一步要求省级领导班子和省直单位在公务接待中一律不允许饮酒,即使在外事接待等特殊场合,也只可饮用省内地产酒,不可使用高档酒。其他省份沿用中央规定,明确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酒水。
怎么迎
不张贴标语横幅 不安排群众迎送
在迎送活动上,“大操大办”、“锣鼓喧天”的模式被废止,各地都竭力简化接待礼仪。在“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的老规矩上,增加了中央“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的新规定。此外,青海省还要求一般情况不安排合影。
坐啥车
警车“清场”、“封路”成禁止
用车方面,18省份均要求公务接待出行活动需合理使用车型。其中,黑龙江明确,出行活动尽量安排中巴车集中乘坐;浙江则提出省领导到地方活动应安排集中乘车,原则上不超过2辆面包车,沿途不得加派车辆随行。
出行活动中,警车的使用被严格限制,接待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不得清场闭馆。湖南、青海明确,接待单位不得违反规定用警车开道,不得封路;内蒙古提出,使用警车不得增加交通压力,不得扰民。
怎么罚
启动追责 公务接待工作纳入政务问责范畴
为保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按规定严格执行,各省份均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需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涉及违规违纪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典型案件公开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务接待禁酒令条例解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维护党政机关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活动外,省内公务活动一律不准饮酒,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省内公务活动,是指在本省范围内由第二条所列人员参加的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一律不准饮酒,是指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屡禁不止,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区和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第八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行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