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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南省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及管理办法解读,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
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权和扶贫项目审批权改革要求,提高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开发〔2014〕9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4〕1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项目(下称“项目”)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所支持的项目,包括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国有贫困农场项目、国有贫困林场项目以及其它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等。
第三条 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实行乡镇申报、县级审批、省市级备案、县乡组织实施、乡镇初验、县级验收的项目管理制度。国家、省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项目管理负总责。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试行乡级报账制度。扶贫开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残联、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管理相应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管理有关情况。
第四条 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省级统筹、分级监管、县负总责;
(二)工作到村、扶持到户、精准帮扶;
(三)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参与;
(四)农户主体、自愿申请、因户施策;
(五)规划引领、突出特色、因地制宜;
(六)强化督导、注重实绩、奖优罚劣。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和扶贫开发战略目标,编制脱贫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抓好项目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级扶贫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管理工作,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项目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 项目主要用于产业扶贫、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对象培训、扶贫贷款贴息、扶贫重大专项、扶贫改革试点及其它方面。
探索实施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扶贫产业政策性保险补助、扶贫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涉企扶持资金基金化管理等项目。
第八条 项目主要支持国家和省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区)。实施精准扶贫,瞄准贫困村和贫困户,做到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各级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省级主要负责全省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项目备案、监管和检查,扶贫对象受益情况监测,项目绩效评估等;
(二)市级主要负责辖区内规划编制,项目备案、监管,协调指导项目实施,扶贫对象受益情况监测等;
(三)县级主要负责本县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组织实施、监管和验收,项目绩效自评,以及扶贫对象受益情况监测等;
(四)乡级主要负责本乡镇规划编制,项目申报、实施和竣工后初验,项目实施情况报送,将项目落实到村到户,完善项目相关档案等。
第十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为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申报单位。在征得受益贫困户同意后,项目可由项目申报单位协议委托受益村民委员会、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科技推广单位等组织实施。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要求落实项目承建单位,签定项目承建责任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抄送县级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的实施、安全、质量、绩效负最终责任。
第四章 项目库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库建设的基本程序:发布指南、谋划项目、申请入库并提交项目建议书、入库上报。
第十三条 入库项目分为整村推进基础设施、扶贫搬迁、产业发展、就业促进四类项目。其中产业发展项目包括科技扶贫、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到户增收补助、贫困村互助资金、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等项目;就业促进类项目包括职业教育补助、短期技能培训补助、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致富带头人培训等。
第十四条 各县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脱贫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目标任务,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扶贫对象需求等,参照上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规模,于当年8月底前编制发布下一年度项目库建设指南,10月底前建成年度项目库,并将电子文档逐级报省级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入库条件:
(一)申报主体合格;
(二)符合扶贫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精准扶贫要求、全县总体脱贫规划、计划;
(三)入库项目资料完整,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有关数据表格、贫困户受益情况等材料。
第十六条 各县要加强项目库的动态管理。如需调整,应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报上级库进行调整、更新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省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要求,统筹全省工作情况,发布全省扶贫重大专项项目指南,各县根据指南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编制重大专项项目实施方案,逐级上报,经省级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后,纳入各级重大项目库备用。
第十八条 各县可根据上级政策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在坚持贫困人口受益和遵循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方向的前提下,探索适合本县实际的扶贫开发项目,并将试点项目相关情况逐级上报。
第五章 项目分类管理
第十九条 各县可根据当年用于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的总规模和脱贫目标任务,结合本县实际,参考物价因素,依据相关政策要求,确定当年项目补助标准,并报省市扶贫、财政部门备案。省市扶贫、财政部门认为补助标准畸高畸低的可要求各县予以变更。
第二十条 整村推进基础设施项目的适用范围:
(一)符合规划要求的贫困村村级道路建设;
(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三)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
(四)其它小型公益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 整村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在未实施过整村推进项目的贫困村及列入“三山”脱贫规划需持续进行提升改造的贫困村中安排,非贫困村不予安排。
第二十二条 整村推进基础设施项目的备案材料包含以下内容:
(一)整村推进县、乡、村名称;
(二)暳暳村规划投资总数,其中财政扶贫资金数及工程量、行业部门资金数、社会捐助及群众自筹资金数;
(三)暳暳年度整村推进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备案表。
第二十三条 整村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当做到:
(一)项目的实施内容与上报备案的项目一致;
(二)项目的申报资料完整、审批程序规范;
(三)项目工程招投标合规、合法;
(四)项目工程无质量问题;
(五)项目工程能够发挥作用、群众满意。
第二十四条 扶贫搬迁项目是对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恶劣地区贫困人口实施的搬迁式扶贫开发,搬迁对象是生存条件恶劣、生活生产困难,用常规扶贫方式不能就地帮其改变生存环境、实现脱贫和受地理环境威胁需要避险的贫困户。
第二十五条 搬迁户的安置方式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安置区的选择要符合产业、国土、环境等规划要求,安置区的地基要坚实不下沉、高出洪水线。安置地要避开泥石流、滑坡体、雷区、高压线等危险区域。
第二十六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搬迁补贴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补贴方式,该资金只能用于搬迁贫困户的建房补贴和与之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七条 扶贫搬迁项目应当做到:
(一)补贴给搬迁户的中省财政扶贫资金只能用于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二)建房标准要因地制宜,对搬迁户补贴要实行差别化,确保最困难群众实现搬迁;
(三)扶贫搬迁项目要与产业发展、就业促进等项目相结合,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
第二十八条 科技扶贫项目的适用范围: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使用优良品种、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建设必要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原则上采取以物代资的形式进行扶持。申报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 科技扶贫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购买优良品种、引进实用技术、开展宣传培训、建设必要的生产性基础设施。
第三十条 科技扶贫项目应当做到:
(一)坚持示范引导、持续发展的项目长效机制;
(二)坚持受益贫困户挂牌制度;
(三)坚持项目竞争遴选制度;
(四)坚持建立一套完整的项目申报、评审、实施、总结、验收资料影像留存制度。
第三十一条 科技扶贫项目备案材料包括:
(一)河南省扶贫开发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
(二)暳暳年度省级科技扶贫项目备案表。
第三十二条 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的扶持范围:
(一)以畜禽、粮油、果蔬等为主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
(二)以设施农业、畜牧业、中药材、林业和水产业等为主的特色种植养殖项目;
(三)以开发贫困地区优势资源为主的旅游、文化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四)以吸纳贫困地区劳动力务工就业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
(五)以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产业项目和结对帮扶贫困村增收致富项目。
第三十三条 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扶持对象是:对贫困农民增收辐射带动作用强的扶贫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拟申请贴息单位贷款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要与扶贫部门或贫困村签订扶贫带贫协议,贷款到期完全履约结息后向扶贫部门提出申请,扶贫部门根据扶贫协议落实情况,评审决定。
第三十四条 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的备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河南省产业扶贫贷款贴息项目标准文本;
(二)河南省产业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备案汇总表。
第三十五条 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应当做到:
(一)项目的建设内容(贷款用途)与上报备案的项目一致;
(二)项目的申报资料真实完整、审批程序规范;
(三)项目单位与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紧密,确保贫困户受益;
(四)项目单位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六条 到户增收项目是用财政扶贫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直接扶持,以达到发展产业增收致富的项目,重点扶持能够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增收效益好,适于贫困户发展的高效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储运、特色旅游、加工制造等项目。
第三十七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扶贫到户增收项目设施补贴、购买种畜(种苗)补贴、生产资料补贴等。用于项目设施建设的补贴资金一律实行先建后补。
第三十八条 到户增收项目应当做到:
(一)不准扶持非贫困户;
(二)财政资金不准现金支付;
(三)不准用于非直接发展生产的基础设施;
(四)聘请专家和技术人员指导,必须遵从项目实施户意愿并签订服务协议。
第三十九条 到户增收项目的备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河南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项目标准文本;
(二)河南省暳暳年度扶贫开发到户增收项目备案汇总表。
第四十条 贫困村互助资金项目是在贫困村由贫困户自发组织成立扶贫互助社,由国家投入财政扶贫资金、农户自愿缴纳一定的互助金和由社会捐助资金三部分组成项目资金,贫困村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滚动发展的生产发展资金项目。
第四十一条 贫困村互助资金必须遵循“不吸储、不分红、不出村、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互助资金试点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群众有强烈发展致富意识;
(二)有一定产业发展基础与潜力,村风民风淳朴、诚实守信。
(三)村“两委”班子机构健全,运转有力。
第四十三条 市县要发挥主体作用,努力解决互助资金合作组织注册问题。创新互助资金运作模式,有条件的县(市)要积极探索县成立互助资金总社,实行县级统管;乡镇财政所代管;将互助资金种子金作为担保金存入银行,放大效益;多方筹措互助资金试点资金,实行扩容覆盖等模式。
第四十四条 扶贫小额贷款贴息项目重点扶持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和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对贫困村中带贫作用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主、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额信贷项目,按产业化贴息政策予以支持。
第四十五条 县级安排资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健全以省级专项财政扶贫贴息资金为引导,市县财政资金、社会捐助资金、扶贫龙头企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共同出资参与的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机制,开展由政府出资、市场化规范运作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和担保试点。
第四十六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的信用贷款贴息扶持,贴息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四十七条 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实施范围和重点,风险补偿金建立情况,扶持办法和贴息方式,小额贷款发放、贴息程序,工作目标,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雨露计划培训对象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劳动力和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
第四十九条 雨露计划培训方式:
(一)职业教育: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
(二)短期技能培训:学习时间一年以内的短期培训;
(三)实用技术培训:为促进贫困村产业发展而对贫困户劳动力开展的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的培训;
(四)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为提高贫困村负责人和经济组织负责人带领贫困群众创业致富的能力而开展的培训。
第五十条 雨露计划培训补贴:
(一)职业教育:对培训对象中接受职业教育的在校注册学生进行生活及杂支补贴,高等职业教育连补三年,中等职业教育连补两年。该补贴由学生通过国务院扶贫办雨露计划网站进行职业教育培训补助申请,学生户籍所在县(市、区)扶贫部门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学生家庭的一卡通(或一折通)中;
(二)短期技能培训:培训对象在我省省、市、县三级雨露计划培训基地参加培训,培训后取得结业证书和技能证书(资格证书)的,可凭结业证书和技能证书(资格证书)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扶贫部门申请一次性补助。扶贫部门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学生家庭的一卡通(或一折通)中;
(三)实用技术培训:贫困户劳动力免费参加实用技术培训,所发生的费用由培训基地到当地扶贫和财政部门进行报账;
(四)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对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进行免费培训,所发生的费用由培训基地向扶贫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报账。
第五十一条 雨露计划项目申报:
(一)职业教育和短期技能培训:县级扶贫部门预测当年可补贴人数,根据确定的补贴标准,预留补贴资金;
(二)实用技术培训:培训基地制定培训方案,报县级审批后实施;
(三)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培训基地制定培训方案,报扶贫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 雨露计划培训资金补贴时间:
(一)职业教育和短期技能培训:每年进行1-2次集中审核补贴;
(二)实用技术培训和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培训基地完成培训任务后,即可进行报账。
第五十三条 雨露计划项目备案:
河南省暳暳年度雨露计划培训项目备案(汇总)表。
第六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十四条 项目申报、审批主要程序:
(一)项目立项。县级项目管理部门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资金计划,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予以立项,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通知申报单位组织申报。
(二)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级项目管理部门,县级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复。项目补助资金数额较大的,县级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必须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具体办法由各县制订。县级项目管理部门必须在省下达责任目标、资金计划后三个月内完成前款(一)、(二)项工作,对项目实施方案审查、批复完毕。
(三)项目备案。县级项目批复文件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县级项目管理部门将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按项目分类管理要求逐级报省、市项目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县级批复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省、市扶贫项目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纠正。
第五十五条 除特别情形外,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立项。
第五十六条 项目到村后,除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结合贫困户帮扶规划,精心安排,确保贫困户受益。
第五十七条 项目申报、审批中禁止以下行为:
(一)虚报、伪造、拆分项目;
(二)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与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无关的项目;
(三)除续建项目外,已得到批复的项目不得以相同建设内容向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重复申报。如有以上行为的,项目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其当年和下一年度项目申请,同时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度、公示公告制、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制。
第五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承担扶贫责任,建立贫困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确保扶贫对象受益。
第六十条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项目管理部门视情况通知整改或责令县级项目管理部门另行调整安排,情节严重的,除进行全省通报和调整项目外,视具体情况扣减该县下一年度项目资金:
(一)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下达后三个月内不能及时启动项目的;
(二)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实施的;
(三)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变化,应调整而未调整的。受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不能按期实施的项目,不属于以上调整范围。
第六十一条 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公告公示制度。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后,项目审批单位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形式公开项目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等,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受理并反馈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问题。项目建设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1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区通过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等方式公开公示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等。
第六十二条 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依法应当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及实行监理的有关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及监理有关规定执行;未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项目实施。
第六十三条 扶贫项目中的工程和设备采购类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为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应按不高于工程合同金额的10% (设备采购可根据合同确定)预留质量保证金。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在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复验无质量问题,应及时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责成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合同书的要求限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按程序和要求报账拨付。对于工程类项目完工两年后仍未提出拨付申请的质量保证金,经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直接转作维修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各级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启动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每次拨款或报账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农户受益情况等相关信息报县项目管理部门。受协议委托的项目承建单位必须定期向项目实施单位报送项目进度等情况。未按要求报送信息或者未按实施方案完成项目进度的,县级项目管理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及时将扶贫对象受扶持情况录入全国统一的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管理系统并逐级报省、市、县扶贫项目管理部门。
第六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八章 项目验收和评估
第六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组织初验,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县级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县级项目管理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省、市项目管理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力量对县级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第六十八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有:立项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1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须有项目竣(完)工决算审计意见。项目验收主要内容有: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工程质量、项目综合效益、项目和财务档案资料情况、公示和标牌情况、管护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等。项目验收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六十九条 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为项目受益农户所有,非到户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项目受益村民集体所有。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通过验收的项目资产交付项目受益对象管理,并指导其建立项目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各地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项目养项目”的原则筹集项目后续管护费用。鼓励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和建立健全项目管护机制。
第七十条 实行项目绩效评估制度。由省级项目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后续跟踪,并根据项目绩效评估结果给予奖惩。具体评估办法由省级项目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章 项目监督
第七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报账等管理力度,实行全程监控。
第七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审计,省、市审计部门适时对县级项目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十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检查监督。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七十四条 对发现的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因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要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第七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制度,组织驻村帮扶干部、大学生村官、扶贫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参与项目监管,引导扶贫对象主动参与项目管理,建立投诉机制和义务监督员制度,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国家和省对项目申报和审批、实施和管理、验收和评估、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 各市、县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逐级报省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中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的资金管理及报账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项目管理规范性
文件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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