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社保政策前后冲突 社保政策变动参保人员被“延迟退休”》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12-28 09:24:10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2年过去了,52岁的王丽岚一直被同一个问题困扰:究竟多少岁可以算“退休”?
2000年,唐山个体户王丽岚,通过当地人社部门散发的宣传材料,第一次接触到了“居民养老保险”。那份宣传材料宣称,无工作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只要达到50岁法定退休年龄,并且连续缴费满15年,也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在参保满15年后,王丽岚却发现,宣传材料中的“待遇”并没有到来,她被告知,由于“政策变动”,退休年龄被延至55周岁。
对此,河北省及唐山当地人社部门昨日均表示,制作宣传材料时,女性个体人员退休年龄尚无具体规定,人社部门参照“女工人”50周岁退休标准制定。此后政策变动,加上沟通不畅,导致众多参保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延迟退休”。
人社部门街头“鼓励参保”
王丽岚记得,自己第一次听说“养老保险”,是在2000年。那一年,36岁的王丽岚,在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做水果生意,是一名个体户。
2000年初起,唐山的街头巷尾,出现了不少自称“人社部门工作人员”的人,在菜场、集市这些个体户扎堆的区域发送传单,号召大家“参保”。
新京报记者看到,这份名为《古冶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政策宣传》的材料,由唐山市古冶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古冶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联合发布,推介个体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并详细介绍了参保手续、月缴费额和退休条件、待遇。
在“退休条件”一栏中,劳动者“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并且连续缴费满15周年,即可申请退休。而关于“法定退休年龄”,这一宣传材料表述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宣传材料开头一句“您想和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一样享受退休待遇吗?”让王丽岚有些动心。她算了一笔账,自己时年36周岁,连续参保15年,到51周岁时,便可获得养老金。
王丽岚告诉新京报记者,她一次性缴纳了1999年和2000年的养老保险费用共计1872元,此后,这项费用逐年递增。到2013年,也就是王丽岚参保至第15年时,每年的保费已经升至4700多元。
连续缴费15年后,到了2014年,王丽岚却并未收到养老金。为此,她向唐山市古冶区人社部门咨询,却被告知,自己被“延迟退休”了。
退休年龄后延五年
与王丽岚遭遇类似的,还有不少人。私人诊所业主李娟(化名)称,当初参保时,人社部门工作人员承诺,其将与职工享受同等养老保险待遇,并收到养老保险手册。一名工作人员告诉她,到50周岁时,可以顺利“退休”,并收到养老金。
同样,李娟的养老金,也迟迟没有到来。
唐山市古冶区人社局在2006年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材料中,参保手续、缴费金额与前述材料基本无出入,而在退休条件一栏中,女性退休年龄则出现了变化。
新京报记者看到,这份材料中注明,除原国有、集体企业中的女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本人身份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达到50周岁以上,可经本人申请,以“女工人”身份退休。
按照这一表述,众多像王丽岚一样,从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的“无单位人员”,只能在年满55周岁后获得养老金。
唐山市古冶区人社局一名工作人员称,1998年起,河北省扩大养老保险参保比例,各地人社部门均有任务指标,因此组织了推广。
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唐山市人社局个体科一名工作人员称,2000年左右时,国家层面对于个体户等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尚无明确标准。1998年河北出台规定,制定了“女工人50周岁退休”的标准,个体户等灵活就业人员参考了这一标准。在2001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将这一年龄明确为55周岁,河北直到2006年才出台细则明确。
上述工作人员称,由于登记号码无法联系等原因,人社部门没有来得及对这部分参保人员一一通知,仅在官网挂出文件通知,因此导致大量参保者“不知情”的状况出现。
追问
为何退休年龄被延迟?
此前无固定标准,2006年河北省才发文明确
1998年4月6日,原河北省劳动厅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将职工退休年龄表述为“男60周岁,女干部、女职员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唐山市古冶区人社局工作人员称,当年在具体执行时,将女性个体劳动者比照“女工人”,制定了50周岁的退休条件。而到2001年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女性灵活就业年龄明确为55周岁。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02年至2005年间,陆续有参保人员收到的宣传材料显示,女性个体户退休年龄仍被标注为50周岁。对此,前述工作人员解释称,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上述文件仅为“原则性、框架性”,具体执行以河北省发文为准。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直到2006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冀政[2006]67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将“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的退休年龄,明确为“年满55周岁时方可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基于此,2006年起当地人社部门下发的宣传材料,修改了退休条件一项。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唐山市古冶区人社局社保科负责人承认,“宣传单做得不严密”。
为何未设置“过渡政策”?
河北省人社厅工作人员称或与整个社保资金状况及国家政策相关
河北省人社厅一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介绍,河北省推广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始于1998年左右,到2001年时,尽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于退休年龄已经有框架性表述,但由于当时还未有缴纳满15年者,这一政策变动还未产生影响,因此河北省层面出现一段“空白期”。直到2006年,河北省发布的实施意见中,才加以明确。
这名工作人员同时坦言,在这一问题上,河北省针对2006年之前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缺乏过渡政策”。“如果能划分一个时间段,对2006年之前和之后的,按照新人新政策,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实施,就不会有现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