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及合同续签时间规定

发布时间:2016-12-31 19:41:1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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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及合同续签时间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下面大铁棍小编整理的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2017年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及合同续签时间规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

  (二)劳动合同期限满6个月未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

  (三)劳动合同期限满1年未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四)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可以约定超过60日。

  续订劳动合同的,不约定试用期。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终止日期,但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一般适用于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或者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终止时间应当为双方约定的工作任务实际完成时间。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与劳动者办理有关手续。因用人单位原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超过15日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手续的,劳动合同自动续延。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未规定生效时间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时间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合同;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劳动合同;

  (四)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鉴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即行终止:

  (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决定合同期限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时,用人单位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的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也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生产(工作)条件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1个月工资,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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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行署、市劳动局、省农场总局劳动局,哈尔滨铁路局劳动局,省森工总局:

  1987年以来,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配合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积极开展了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据统计,全省已鉴证各类劳动合同179万份,从中发现并纠正违法和无效合同及童工合同4.2万余份,有效地维护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当前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私招滥雇,随意招工与辞退,不签劳动合同,不办理用工手续,签了合同不鉴证等现象还比较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争议案件屡屡发生。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积极为用人和职工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按照省政府《黑龙江省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黑政发[1995]23号)的要求,今年全省将在80%的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至1996年末全省用人单位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为配合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开展,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提高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履约率,充分发挥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应有作用,现就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仲裁机构,要为全省开辟经济发展第二战场搞好服务。解放思想,转变职能 主动热情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严禁以经济合同、劳务合同、岗位合同代替劳动合同,防止违法或无效合同的产生。

  二、加强劳动合同鉴证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地要按照省编委、省劳动局黑编办字[1994]29号文件要求,结合机构改革配备思想作风正,业务能力强,有一定独立工作能力、劳动政策水平较高的人员充实到鉴证工作岗位,把好劳动合同签订、鉴证关。对基层鉴证机构和人员建设要进行一次检查,人员不齐不力的要尽早进行调整,并将所属县(市)区鉴证机构印模、鉴证人员印模上报省劳动局仲裁处备案。

  三、要认真按照《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和《黑龙江省实施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细则》规定,分级负责开展鉴证工作。要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定条款,特别是双方约定条款的合法性,真实性要认真审查,避免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

  四、要切实加强对各类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鉴证和管理。特别是要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用工混乱,随意招工或辞退、不办用工手续,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积极进行清理,并严格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等规定查处和纠正。

  五、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的规定收费。对劳动合同鉴证数量大、交纳鉴证费用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分期分批收取鉴证费,待经济状况好转补齐,以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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