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吉林省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及合同续签时间规定

发布时间:2016-12-31 19:44:0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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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吉林省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及合同续签时间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下面大铁棍小编整理的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2017年吉林省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及合同续签时间规定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包括在中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和出国从事劳务、研修活动的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三)当事人双方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四)条款完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

  第五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

  实行租赁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用人单位,其租赁经营者或者承包经营者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据租赁合同或者承包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七条 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订立以下条款:

  (一)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二)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

  (三)试用期;

  (四)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其他内容。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有关培训内容的条款。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合法证件。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必须查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该劳动者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条件;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应为双方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间。

  第十三条 续订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订手续。当事人续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维持原劳动合同的条款,也可以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其劳动关系的确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含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

  (二)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

  (三)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含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四)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有学徒期、见习期的,试用期包括在学徒期、见习期内。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生效时间的,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签字时间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签字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的时间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截止时间,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1天的24时为准。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七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的,

  (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四)劳动者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劳动合同当事入约定的劳动合同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可以依法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应当对劳动者予以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二十—条 劳动者因调动工作、变更劳动合同关系,需要办理社会保险或者户口、粮食关系迁移手续的,须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到有关部门办理。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对劳动合同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规范文本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用人单位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合同的订立、终止和解除等情况,在《劳动手册》中予以记载。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劳动手册》由用人单位保管;劳动者失业和退休期间,由本人保存。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于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当事人双方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应当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扣押身份证和其他合法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续订劳动合同或者未及时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劳动合同的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被处罚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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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工伤保险如何缴费?哪些单位必须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近日,记者就读者关注的有关工伤保险方面的问题,咨询了省人社厅的专家。

  参加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答:(1)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负担工伤保险费,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项目的重要区别。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也是国际惯例。

  (2)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3)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不同的行业,工伤风险有很大差别,工伤保险费率在实现社会共济的同时,与用人单位所属行业挂钩,形成行业差别费率,使工伤保险缴费更为公平。在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建立单位缴费浮动机制。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发生情况和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答:由于工伤的发生现场大多在用人单位,因此,用人单位要承担及时救治的责任。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对受伤较轻的,可以到本单位的内部医疗机构进行简单处理;但对伤情严重的,应当将伤者尽快送到附近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

  职工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注意哪些工伤预防事项?

  答:职工在上岗前应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明确的劳动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工伤预防方面,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的事项;第二,要明确要求给予办理工伤保险等事项。

  遇有如下的合同不要签:(1)“生死合同”。在有危险性因素较高的行业,用人单位往往在合同中写上一些逃避责任的条款,典型的如“发生工伤事故,单位概不负责”。(2)“暗箱合同”。这类合同只从用人单位的利益出发,隐瞒工作过程中的职业危害或者采取欺骗手段。(3)“霸王合同”。这类合同只强调用人单位的利益,无视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采用格式化合同,不容职工提出不同意见,甚至规定“本合同条款由用人单位解释”等。(4)“卖身合同”。这类合同要求职工完全听从用人单位安排,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加班加点,强迫劳动,使职工完全失去人身自由。(5)“双面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准备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用来应付有关部门检查;一份是真合同,用来约束职工。

  哪些单位必须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答: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下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无论何种所有制性质、无论规模大小,都应参加工伤保险;(2)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3)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此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服务的办法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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