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及社会保障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7-01-06 23:59:4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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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地农民是指,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1/2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1/3的人员。《2017年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及社会保障办法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 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九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区位条件制定征地补偿区片价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区片价格确定征地补偿费用。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十一条 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2017年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解读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一是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要与我省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由征用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实行属地管理、县级统筹,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二)任务目标。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证新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鼓励和引导已征地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参保,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技能培训和就业,并与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机衔接,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老年时的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我省城镇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按户计算人均剩余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年满16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籍农民(含水库移民)适用本办法。

  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被征地农民剩余耕地的产出和供养能力,可适当调整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范围。

  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由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劳动年龄后视其就业情况再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

  三、资金筹集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筹集,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村集体补助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以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按3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新征地农民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征地时统一核准后,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扣缴。

  (二)政府补贴。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以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确定,由当地财政部门优先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一次性提取15年的缴费补贴资金。

  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含水库移民)每月补贴基础养老金120元,由当地政府承担。

  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

  (三)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新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适时调整。

  四、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集体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

  五、领取养老金条件及待遇标准

  从年满60周岁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2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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