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及社会保障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7-01-07 00:03:2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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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地农民是指,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1/2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1/3的人员。《2017年湖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及社会保障办法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湖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第一条

  为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办法》(湘财综[2007]26号)和有关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是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农民集体失地少地后,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而建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待遇的发放、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和基本养老金发放以及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和医疗保险待遇发放。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财政部门要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于接受拨入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根据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养老生活保障待遇用款计划分别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收入户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社会保障资金。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待遇标准,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与缴费水平挂钩,不低于当时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

  2017年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湘政发〔2012〕46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政策标准,扎实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二、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对专业菜地、专业渔池和集体建设用地,给予高附加值补助:一类专业菜地58000元/亩、二类专业菜地40000元/亩;一类专业渔池22000元/亩、二类专业渔池11000元/亩。专业菜地、专业鱼池的认定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条件执行。企业建设用地(砂石场、预制场、砖厂等用地除外)补助费,根据合法建设用地面积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

  四、征地补偿区域(片)的划分作相应调整(见附件)。

  五、坚持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集体资产管理、使用和分配指导意见。

  六、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的落实。一是征地时在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中提取10%作为社保资金。二是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按征地面积收取社保费90元/平方米;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在按照有关规定确保20元/平方米的社保费到位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社保费收取标准。

  七、本征地补偿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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