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陕西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及社会保障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7-01-07 22:35:5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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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是什么呢?社会保障办法解读又是什么呢?《2017年陕西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及社会保障办法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陕西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8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进一步落实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统一认识,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工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促进城镇化建设平稳推进、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政府主要领导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资金落实负总责,新征土地必须做到先保后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拟定和审核工作,督促检查保障措施的落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的征地数据、资料,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作为是否批准供地的必要依据;财政部门负责征缴社会保障费,协调落实由政府承担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通力协作,把相关政策落实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

  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征地后人均土地面积标准由各市区统一规定)的人员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乡(镇)政府(街办)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

  二、明确社会保障费筹资渠道和缴纳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助资金落实

  各地制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要根据中、省有关规定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明确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渠道,合理确定社会保障费缴纳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按照陕人社发[2011]149号文件“谁征地、谁保障及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筹集。不论任何项目征地,用地单位必须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列入征地成本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部分,从当地所征缴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社会保障费不足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陕人社发[2011]149号文件印发后开工建设的铁路、高速公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由建设方或中、省协商确定的缴纳方按陕人社发[2011]149号文件规定的低限(每亩1万元)列入征地成本,随同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一并落实并向人社部门指定的财政专户缴纳。

  陕人社发[2011]149号文件印发前,铁路、高速公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工时,地方政府尚未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和缴纳标准的,不再补缴该项费用;已经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和缴纳标准的,按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标准执行,但最高不得突破每亩1万元。铁路、高速公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通过补征生产生活安置用地、留地安置、增加安置补助费等方式保障了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不再补缴该项费用。

  2017年陕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解读

  以后,不论任何项目征地,用地单位必须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列入征地成本按规定缴纳。这是昨日华商报记者从陕西多家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中了解到的。

  如何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使他们的长远生活有保障,此前《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里面已经有了明确规定,此次《通知》除统一执行标准外,对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执行、监督检查等内容也做了具体规定。

  《通知》中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按照陕人社发[2011]149号文件“谁征地、谁保障及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筹集。不论任何项目征地,用地单位必须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列入征地成本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部分,从当地所征缴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社会保障费不足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陕人社发[2011]149号文件印发后开工建设的铁路、高速公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由建设方或中、省协商确定的缴纳方按陕人社发[2011]149号文件规定的低限(每亩1万元)列入征地成本,随同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一并落实并向人社部门指定的财政专户缴纳。

  陕人社发[2011]149号文件印发前,铁路、高速公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工时,地方政府尚未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和缴纳标准的,不再补缴该项费用;已经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和缴纳标准的,按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标准执行,但最高不得突破每亩1万元。铁路、高速公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通过补征生产生活安置用地、留地安置、增加安置补助费等方式保障了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不再补缴该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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