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西省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及社会保障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7-01-08 19:51:5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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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是什么呢?社会保障办法解读又是什么呢?《2017年广西省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及社会保障办法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广西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日前,自治区人社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联合下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明确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范围,与其他参保人员一样共享同样的政策标准。今年1月1日起被征地的均可享受此政策。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对象,是指该文件出台实施后,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人口。与原政策规定相比,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认定上,取消“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条件限定,扩大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的范围。

  《指导意见》规定,养老保险最低补贴标准为征地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亩数,并对征地面积设置最高8亩和最低1亩的限高托底标准。土地完全征收,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不足1亩的,按1亩计发缴费补贴。以2015年为例,按托底1亩计算,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为3.299万元;按限高8亩计算,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为26.392万元,足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5年养老保险费。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被征地农民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不参保的,不得享受这一补贴。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列入征地成本,减少了个人和集体的缴费负担。

  2017年广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后,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第四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坚持生存和发展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统一;统账结合,多方筹集资金;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制度设计符合被征地农民特点并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五条 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各地要按照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根据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策可衔接,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简便易行等原则,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章 养老保障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为土地被依法征用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民。具体对象的确定,由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在被征地农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后,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养老待遇水平要与缴费标准挂钩,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设立若干保障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总体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应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规划区外的应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保障水平由统筹地人民政府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县级统筹。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实行市级统筹。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筹资额度,可按养老保障金启领年龄60周岁、平均预期寿命75周岁、参保当期银行存款一年定期利率及当地确定的养老保障标准等基本要素,采取倒算的办法测算确定。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由个人、集体、政府共同出资筹集。三方出资的比例,个人和集体部分不高于70%,政府部分不低于30%.具体出资比例由统筹地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三)个人承担部分主要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集体出资部分主要从土地补偿费中抵缴;政府出资部分主要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

  (四)个人和集体出资部分记入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记入统筹账户。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征缴方式。

  (一)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根据测算所需的养老保障资金总额,应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障费用。

  (二)被征地时,已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但尚未达到年满60周岁的人员,根据测算所需的养老保障资金总额,原则上应一次性缴清。无能力一次性缴纳的,经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协商并签订协议,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费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60%,其后每次缴费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10%,并加收同期存款利息。

  (三)被征地时,尚未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先采取一次性发给其征地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劳动年龄时,再依据其就业情况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障制度。

  第十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年满60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养老保障待遇的支付,根据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时确定的月养老保障待遇水平,按缴费时记入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比例,分别计算确定各自应支付的数额,合并后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基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二条 对已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后进城务工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凡符合条件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基金退给参保人,并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对已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后进城务工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依据本人意愿可以采取续缴的办法缴足,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为止,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基金退给参保人,并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

  第十三条 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其户籍迁出统筹地的,一律不转移养老保障关系,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统筹地领取养老保障金;申请退保的,将个人账户基金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其养老保障关系。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设立财政专户,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商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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