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及社会保障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7-01-08 20:28:2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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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是什么呢?社会保障办法解读又是什么呢?《2017年上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及社会保障办法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上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1.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且参保时不满6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参保人员”),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2.征地参保人员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人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征地补贴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征地补贴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

  3.征地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15年缴费年限,并自本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年度起逐年记载。

  4.征地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累计记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剩余缴费额一次性计入领取待遇年度内。

  5.征地参保人员自实际参保年度起15年内不得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超过15年且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可以继续缴费。对于本《通知》实施前征地参保人员已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缴费及利息部分可一次性予以清退,政府补贴、残疾人个人缴费补贴原渠道退回。

  6.在外省市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征地参保人员,应一次性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7.征地参保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待遇计发办法和支付养老金资金渠道,仍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89号)规定执行。

  2017年上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5]96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二联村7组、上海富怡针织漂染有限公司、上海沪博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3167.9平方米、建设用地 3230.1平方米、未利用地 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6398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 徐泾镇 农用地64.6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4.65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徐泾镇 镇粮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6年3月25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6年3月3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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