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及社会保障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7-01-08 20:34:0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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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是什么呢?社会保障办法解读又是什么呢?《2017年广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及社会保障办法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广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老年基本生活,解除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 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的以下两类人员:

  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1/2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外经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区(县级市)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1/3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组织”是指被征地农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年满16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未享受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以下方式参加养老保险。

  (一)年满35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二)本办法实施之月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以趸缴的方式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享受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选择不缴费,直接享受老年生活津贴,直至终老。

  本办法实施后征地,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以趸缴的方式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三)年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暂未能就业的,可按自愿的原则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按本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简称参保人。

  第四条 参保人不能同时按本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已经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业的,应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2017年广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解读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老年基本生活,解除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的以下两类人员:  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1/2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外经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区(县级市)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1/3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组织”是指被征地农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年满16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未享受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以下方式参加养老保险。  (一)年满35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二)本办法实施之月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以趸缴的方式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享受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选择不缴费,直接享受老年生活津贴,直至终老。  本办法实施后征地,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以趸缴的方式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三)年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暂未能就业的,可按自愿的原则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按本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简称参保人。  第四条 参保人不能同时按本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已经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它经济组织就业的,应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保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给付。  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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