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60万请人设计客栈,却被邻居简单复制如出一辙(图)》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7-01-12 13:45:34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桂林生活网讯(桂林晚报记者高磊盈 文/摄)2015年,孙先生在阳朔开了一家客栈,为了做出自己的特色,他花60万请来北京的设计公司操刀设计。去年7月,孙先生发现,在自家客栈旁边20多米远的位置,一家客栈正在进行装修,其设计风格和细节与自家客栈如出一辙。看着被“复制”的新客栈,孙先生非常无奈,协商无果后他准备向对方提起诉讼。近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如下是大铁棍小编整理,欢迎阅读。
客栈老板花60万请人设计 却被邻居“复制”过去
东院弥香客栈招牌(左图)玉山居客栈招牌(右图)
7日,记者来到阳朔县城附近的神山村,两家客栈都是当地常见的白色小高楼,相距仅20多米远,高度一致外墙颜色相近。
两家客栈的招牌都是用银色字块贴在石头堆砌的石座上,分别写着“东院弥香客栈”和“玉山居客栈”,字体相近,大小相同。客栈大堂的布置也如出一辙:红砖垒起的收银台,收银台背后是木质物架,甚至连物架上摆放的物品也大同小异,时钟、草帽等等。除此以外,大堂一侧放置的明信片架和书桌,在材质、颜色上也趋于一致。
东院弥香客栈的房内布置(左图)玉山居客栈房间(右图)
记者进一步观察发现,两家客栈楼梯的铁片扶手和走廊的空间布置也基本一致,房间号的设计、由门板改装成的房门也没有差别,甚至连走廊上悬挂的草帽装饰品和灯具,也是一样的。
如果说两家客栈在大堂、走廊的设计上“大同小异”,那房间的设计就可以说“一模一样”——— 小木桩做成的悬挂架、门板改装的书桌、床板的材质、床头灯的造型都在细节和位置上一致。通过阳台往客栈后院看去,发现泳池、石凳石桌的设计也没有太大差别。
“现在连送外卖的都问我,旁边(玉山居)是不是我们的分店?”东院弥香客栈的老板孙先生说,旁边那家客栈从整体风格到设计细节都和自家一样,肯定不是简单的“模仿”,而是恶意“抄袭”。
孙先生是广东人,2014年来到阳朔和妻子准备开一家客栈,因为自己对设计感兴趣,所以对自家客栈的设计标准要求也很高,就找了一家位于北京的设计公司来操刀设计。
东院弥香客栈的床头灯(左图)玉山居客栈床头灯设计(右图)
“设计费总共花了60万,其中30万是现金,另外30万会以分红的形式付给设计公司。”孙先生说,设计好以后他就请了阳朔当地的一个装修团队做了装修,2015年8月10日,东院弥香客栈正式开业。
2016年7月,孙先生在遛狗时突然发现,离自己家20多米远一家客栈正在装修的阳台与自家几乎一模一样,走进店里一看,发现那家的客栈的很多细节与自家客栈一致。
“后来我发现,装修团队也是我们请的那帮人,客栈的老板也是以前认识的。”孙先生说,那个老板姓张,自己刚到阳朔准备开客栈的时候就认识了对方,在自家客栈装修期间,张老板还常到现场观摩。
因为是熟人,孙先生并不想撕破脸,就拉着装修队的包工头和张先生一起聊了聊,并明确表态,自己客栈的设计是花了大价钱的,不能随意被抄袭和“复制”。
“聊过之后,包工头答应不再给他(张老板)做事。”孙先生说,那次谈话过后自己就和张老板没有见面聊过此事,一直到2016年年底,他发现张老板的客栈已经开了业,从对方公布在网站上的图片来看,他认为对方是“全盘复制”了自家店面。
8日上午,记者见到了玉山居客栈的老板张先生。
他告诉记者,他和孙先生之前确实认识,对方客栈装修时他也确实去过现场,因为很喜欢这种“Loft工业风”的设计,所以就找了和对方一样的装修团队和设计师,不过他认为自家店的很多元素和东院弥香相似,但还是有很多不同,譬如说窗花、木材等,区别就很大。
“他用了这种‘工业风’,难道别人就不能用了?他说我抄他,完全可以去告我。如果法院判了不让我开了,我肯定会接受。”对于孙先生认为自己“抄袭”的说法,张老板并不认同,他觉得有相似度并不能说明是“抄袭”,就像乡下有很多房子设计都一样,很难说谁抄了谁。
东院弥香客栈衣钩(左图) 玉山居客栈房间衣钩(右图)
“如果是风格相近,我肯定不会多讲,但现在他们(玉山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我的底线,”孙先生说,目前他已经对自己付费的一些设计进行专利申请,还在搜集相关材料准备对“玉山居”提起诉讼。
昨天,记者联系了2014年曾为东院弥香做设计的北京王和祁设计事务所。设计师王俊告诉记者,他当时花了很大的心思设计了东院弥香,还因此得了设计师奖,之后绝对没有为“玉山居”做过设计。“作为设计师,我认为玉山居的抄袭行为‘太没底线’。”王俊说,他会全力支持东院弥香的维权行动。
广西昊旺律师事务所的黄涛律师表示,如果设计申请了专利,那么他人在不告知专利拥有者的情况下使用了该专利就肯定违反了法律法规;如果没有申请专利,维权的过程就相对艰难一点。不过,选用同一家装修公司,并在外观设计上沿用了对方付过费用的设计成果,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混淆”。
“商业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假冒的商业标志,擅自使用他人包装、装潢的方式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行为。”黄律师说,结合孙先生的遭遇,他花了大价钱做了设计,如果装修队拿着孙先生付过费的设计应用在了别的商家身上,肯定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他除了事先对设计申请专利外,还应该和装修团队签好协议,约束对方不能将自己的设计应用在别的商家身上,从而避免侵权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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