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盗窃怎么判 "孕妇盗窃团"携幼童流窜作案 "传帮带"成气候(二)

发布时间:2017-01-13 09:29:3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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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在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子殷看来,依法终止妊娠恐怕也很难杜绝这种现象,也“不符合人道主义”。

  “根据法律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就可以撤销缓刑,并按数罪并罚从重处理;至于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郑子殷建议,一方面要对这类人群从严监管,另一方面要尽快研究对策,出台司法解释,用立法堵塞漏洞。

  更值得关注的是这类案件中,被自己的母亲或他人的母亲教唆作案的未成年人。道县官方称,该县将设立一个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一个6周岁以下婴幼儿救助关爱中心,分别依法开展救助保护、看护帮教和收留抚养工作。

  道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外流办”负责人胡许红解释说,像春春这样的孩子,如果父母来接他们回家,需要父母提供正当的职业证明,并签写保证书;如果没有父母来接,政府将把他们送到前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婴幼儿救助关爱中心。

  “如果找不到父母,小女孩可以申请法律裁决,由民政部门对她施行监护,防止小孩再次落入犯罪分子手中。”胡许红说。

  在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常被认为是“家事”。尽管《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早有规定,可以在相关情况下,剥夺失责父母的监护权,但由于法律规定模糊,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剥夺父母监护权”的司法案例并不多。

  律师郑子殷长期关注未成年人保护。他建议,像孕妇盗窃团中的累犯,如果利用孩子从事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剥夺他们的监护权。

  在观察人士看来,监护权转移需要有一整套的保障兜底。如何安置、帮教这些孩子,避免“保护孩子”异化成“伤害孩子”是更大的挑战。

  (文中部分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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