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1-13 10:23:2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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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2017年广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及政策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广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记者今天(19日)获悉,广州市2016年第二批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租房)共3890套将于10月21日起接受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家庭意向登记,于12月28日公开进行摇号预分配。

  白云区南悦花苑提供2060套公租房

  本次推出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点共有6个,总套数为3890套。其中,白云区南悦花苑2060套、龙归花园281套、天河区棠德花苑(新建)291套、黄埔区瑞东花园817套、亨元花园285套、苗和苑156套。

  分配对象分为两种:

  (一)对象一: 2016年11月11日前(含11日,对象一意向登记结束前)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效轮候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轮候对象。

  (二)对象二:2016年11月25日前(含25日,对象二意向登记结束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已获受理,且未在2016年11月11日前(含11日)取得有效轮候号的申请对象。

  市住房保障办表示,将根据申请对象意向登记情况调整最终供应房源套数。

  遵循三大分配原则

  本次分配采取先向对象一配租,配租后剩余房源再向对象二配租的方式,按照下列分配原则的先后顺序对具有配租资格的家庭进行排序并随机配房,其中对象一适用以下第(一)~(三)原则、对象二适用以下第(一)、(三)原则:

  (一)家庭人口与户型对应原则

  4人及以上家庭分配三房一厅,3人户、2人户中父女或母子结构的家庭分配二房一厅,其他2人户家庭分配一房一厅,1人户家庭分配一房。

  三房一厅在满足4人及以上家庭需求后仍有剩余的可向3人户家庭配租;二房一厅在满足3人户家庭及2人户中父女或母子结构的家庭需求后仍有剩余的可向其他2人户家庭配租;一房一厅在满足其他2人户家庭需求后仍有剩余的可向1人户家庭配租。

  (二)配租顺序原则

  1.优先配租对象;

  2.第一序列轮候对象;

  3.第二序列轮候对象;

  4.第三序列中曾参加我市2010年公共租赁住房调查的对象;

  5.第三序列的其他对象。

  同一配租顺序的申请对象之间按轮候号先后排序。

  (三)多房源点选择原则

  分配对象可选择1~6个房源点。

  未获配租意向房源点配租资格且愿意服从分配的分配对象,参与剩余房源摇号分配。

  2017年5月起办理入住手续

  本次公租房分配时间安排,10月28日~30日房源点开放参观,12月21日~25日公示意向登记,12月24日~26日复核异议申诉,12月28日摇号预分配,12月29日~2017年1月2日摇号预分配结果公示、接受举报,1月9日~2017年5月资格复核、举报及异议核查,2017年5月起发放入住通知书、办理入住手续。

  【温馨提示】

  (一)未递交公租房保障申请且有意向参加本次公租房分配的家庭,可到户籍所在街(镇)领取公租房保障申请表及意向登记表,并在11月25日前按规定递交相关申请表格及资料,可以参加本次公租房意向登记及摇号预分配。

  (二)根据《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试行办法》(穗民〔2016〕246号)、《广州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近期工作要点》(穗社保联席发〔2016〕1号)关于孤儿、养老护理员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本市保障性住房,在同等条件下应当给予其优先权的规定,本次公租房分配将市、区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年满18周岁以上未婚孤儿及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并在本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纳入优先配租对象范围。

  (三)建议申请家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慎重填选意向房源点。

  2017年广州市保障性住房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和《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组建的住房保障投资公司筹集、管理,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市辖十区建设、分配、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人员、经费等落实到位。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负责组织和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格审核、房屋分配和后续监管等工作,指导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其住房困难状况;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公安、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监察、审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住房租赁补贴计发、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以及违规使用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并会同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保障资格复核、资格期满审查、骗取住房保障等违规行为的查处等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以需定供”原则,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接管以及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

  第八条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以在普通商品房项目或结合“三旧”改造项目按需配建,配建的具体项目和比例在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和年度“三旧”改造实施计划中确定。

  国土部门应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建设时序、配建方式、交楼时间及方式、产权管理、物业管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集中建设,与所在项目的商品房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管理,并向全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单列下达,实行“应保尽保”。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住房保障部门经批准后可以试行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取得。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的经营性设施,按本市土地出让金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近期建设实施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完善保障性住房周边配套,鼓励保障性住房与周边配套市政公用设施整体立项、同步实施。

  第十三条 对于独立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在控制建筑密度,保证日照、通风、消防和绿地率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审批有关容积率规定的上限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设计必须按规划要求配置足够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比例应不小于住宅建筑面积的6%。配套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比例应不大于住宅建筑面积的6.5%;周边地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缺乏且用地面积≤3公顷的地块,可以适当增加配套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比例,但不超过住宅建筑面积的10%。

  第十四条 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按市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规定办理审批事项。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严格按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建设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程项目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住宅部分应整体确权,由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抵押、整体(整幢)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经营性配套设施可以独立登记,可以依法转让、转租。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除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外,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足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以及单位住房基金增值收益,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组织开展金融创新试点,探索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股权信托基金、发行债券、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纳入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试点城市等渠道,筹措各类低息、中长期贷款。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买卖(购买或转让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经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设施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应优先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维护和管理支出以及弥补物业服务经费按政府指导价规定标准计算的不足部分。租金收入用于上述款项的不足部分由财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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