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长春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1-14 22:30:1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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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2017年长春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及政策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长春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低保无房家庭或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长春市人均住房面积60%的,具体条件是:

  1、 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并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领取低保金的。

  2、具有城镇户口并居住二年以上的。

  2017年长春市保障性住房政策解读:

  货币补贴款通过银行转入申请家庭填报的市建设银行账户。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状况的不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低保家庭每户400元/月、低收入家庭每户300元/月。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公共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政府债券中安排。

  廉租房政策五、监督管理

  (一)本意见中的家庭为核心家庭,专指由夫妻和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子女婚后因无住房等原因户口未能分立、继续与父母同一个户口簿的家庭,也可以核心家庭的名义申请。

  (二)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由市民政局负责,具体认定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后实施或直接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三)保障年度内,保障对象更换承租的廉租住房的,应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交验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享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的;

  2、享受补贴期间家庭收入超出低收入限定范围的;

  3、提供的低保证、低收入家庭证明、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等证件、资料不真实的;

  4、享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期间另外购置私有住房的;

  5、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6、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含)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8、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

  (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会同民政、城区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对廉租住房保障居住情况、保障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一次,申请人和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积极配合。

  (六)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货币补贴资格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通知当事人,停发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对弄虚作假或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租房补贴的,取消其申请资格,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并视情节轻重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个人的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追究单位有关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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