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无锡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1-16 16:00:1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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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2017年无锡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及政策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无锡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4月11日,记者了解到,2016年市政府下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是:新开工保障性住房建设11300套,基本建成7300套。新增租赁补贴100户。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基本建成500套。棚户区改造新开工11300套、基本建成6800套。

  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利于平抑房价,推动楼市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改善城市居住环境。2002年以后,无锡先后开发了五星家园、广益佳苑、广石家园、南湖家园、瑞星家园等小区,规划建设总量为494万平方米。

  为了让更多的住房困难家庭,能够享受到住房保障工作的成果,从2008年以来,无锡市的经济适用房,已经从优先供应拆迁家庭,过渡到了重点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房的准入标准也已经从2008年的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1000元以下、人均住房面积16平方米以下,提标扩面到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600元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8平方米以下,这一准入标准,在全省也基本上处于领先水平。

  2015年,对照2015年省政府下达无锡市区各类保障性住房新开工和筹集任务,无锡市市区各类保障性住房新开工10922套,完成率180%; 基本建成11375套,完成率172%; 新增实物配租家庭348户,完成率232%。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基本建成2372套,经济适用住房基本建成2706套、限价商品房基本建成1285套、城市棚户区改造基本建成4687套。圆满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

  在“十三五”时期,市住房保障部门将继续以满足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为目标,提前筹划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推进无锡市住房保障事业迈向新台阶。

  2017年无锡市保障性住房政策解读:

  1、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有以下情况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保障性住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保障性住房申请流程:

  1、申请登记: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保障性住房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审核公示:

  (1)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2)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4)经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对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开登记结果并报区建设局备案。

  3、审批执行:

  (1)街道组织在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2)区县复审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

  (3)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

  (4)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进行摇号配租配售。

  (5)摇中,进行配租保障性住房,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由区建设局发放租金补贴,对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给与租金减免;对符合要求配租住房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由区建设局按登记顺序安排配租住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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