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疆居住证网上申请办理官方入口及申报流程攻略

发布时间:2017-01-16 18:43:0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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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新疆居住证网上申请办理官方入口及申报流程攻略

  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发放、变更、延期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乡镇(场)、社区负责开展居住证的受理、发放、信息上传、信息变更、证件延期等具体工作,设立居住证受理点。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也可设立居住证受理点,完成居住证的受理、发放、信息上传、信息变更、证件延期等工作。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签发、制作、信息管理等相关业务,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设立居住证集中制证点。

  第四条 年满十六周岁以上,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愿申领居住证: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在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四)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五)在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的;

  第五条 居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在其他县市居住的证明,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等信息,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做为持有人在本地居住的证明;

  (二)做为持有人信誉证明;

  (三)持有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和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职能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第六条 居住证记录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现居住地址、证件签发机关、有效期限等信息,其中现居住地址、证件签发机关、有效期限等项目可反复擦写。

  第七条 居住证申领分为个人申领和集体申领。

  个人申领的申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住所证明到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点填报个人信息申领居住证。

  集体申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如实填报申领人个人资料,持申领人员名单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到单位所在地或主要工作地居住证受理点集体申领。

  不满49岁的已婚女性申领应当提供《婚育证明》或原户籍所在地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未满16周岁子女应当由监护人持子女户口薄或身份证代为申领。

  第八条 乡镇(场)、社区和有条件的村设立的居住证受理点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领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居住证受理点应在受理当日完成信息的录入和上传,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信息录入和上传的,最迟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第九条 申领人或集体申领经办人应当持受理凭证按预约日期或通知日期到受理点领取居住证。

  第十条 居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分为临时和长期两种。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半年,长期居住证有效期为两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且无不良信誉记录的申请人可自愿申领有效期为两年的居住证:

  (一)购买住房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年以上并实际居住的;

  (二)按规定缴满基本养老保险满二年的或签订一年以上用人合同的;

  (三)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兴办企业条件;

  (四)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条件;

  (五)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

  符合(一)、(三)、(四)情形的,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也可申请相同期限的居住证。

  第十一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居住证受理点办理延期手续。

  居住证受理点在办理居住证延期时,应当按持证人现有具体条件办理居住证有效期限延期或变更等手续。

  第十二条 居住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变更,受理点审核后予以改签居住地址,证件不需更换。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证人相貌发生重大改变的,由居住证受理点审定后重新照像制证。

  居住证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由申请人持原居住证向居住证受理点申请换领证件。

  居住证遗失的,由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居住证受理点申请补领证件。

  第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等不可擦写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居住证受理点审核后,收回原证件按程序重新发放新居住证。

  第十五条 居住证信息有误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受理点申请更正。

  第十六条 居住证在有效期限内地址变化、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持证人居住地所属签发机关未发生变化的,证件有效期限按照原证件有效期限签发;持证人居住地所属签发机关发生变化的,证件有效期限按照到达新住址后的申领时间重新签发。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回居住证并注销: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取得居住地常住户籍的;

  (三)持有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的;

  (五)持有人有严重不良信誉记录的;

  (六)其它不符合持有居住证条件的;

  第十八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式样、统一字样的居住证。居住证首次申领、信息变更、内容更正或因相貌改变重新制证的不收取任何费用。

  居住证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居住管理等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开展以持居住证为前提条件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保障居住证的使用。

  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履行法定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可以查询、使用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居住登记信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居住信息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进行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或者使用授权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不适用本申领办法。

  本办法实施后,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持有暂住证的,暂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换领居住证。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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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我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做好流动人口居住证服务管理制度,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居住证申领办法》制定本规范。

  

  一、居住证申领

  (一)受理:

  1、申请办理有效期为6个月居住证的:

  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居住证受理点填报个人信息。受理点审核申领人提交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留存复印件);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告知申领人不予受理原因。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由监护人陪同办理申领手续。

  身份证明包括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临时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明。

  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用工单位公共租房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等注明申请人住所的证明材料。对无上述证明材料的或其他性质的房屋,由社区(村委会)会同当地公安部门实地走访,核实具体情况后对房屋进行登记编号管理,并将此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土地或房屋管理部门。

  2、申请办理有效期为2年居住证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以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所在居住地(市县范围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2年证明或签订1年以上用人合同及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证明(居住所在地市县范围内);

  (2)以经商、购房、长期租房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房产证明、租赁时间为一年以的租赁房屋合同(实际居住6个月以上)等相关证明材料;

  (3)以人才引进为由申请办理的,需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4)以购房、投资兴办企业、经商、人才引进为由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申请的,申请人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5)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所需证明材料;

  (二)居住证照片标准

  乡镇、社区登记流动人口基本信息时应当对流动人口进行照相。相片按照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标准(GA461-2004)拍照,相片为358像素(宽)×441像素(高),分辨率350dpi;24位RGB真彩色;相片的文件容量在150k字节以内。拍照时被采集人不着制式服装或白色上衣,常戴眼镜的应配戴眼镜或戴无镜片的镜框代替,免冠,面部无遮挡物,发型不可遮挡眼睛、眼角、耳朵。照片为白色背景无边框,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三)信息上传

  受理点对流动人口登记的信息数据应当日内完成信息的录入和上传。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信息录入和上传的,最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对符合领取居住证条件的受理点在审核完后出具居住证领取凭证发给申领人,并及时将居住证制证信息上传至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二、制证

  集中制证点接收到制证信息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将成品证件按照信息来源单位进行分类包装,制作发放清单。及时将证件制作情况、待领取证件数量和未制证原因反馈至信息报送的受理点。

  三、领取和发放

  受理点每周一次或两次定期到集中制证点领取已制证件,对照成品证件清单,核对清点数量,确认无误后,在发放清单上签名确认。受理点领取证件后按预约时间或采用电话、公告等形式通知申领人领取证件。

  受理点应在5个工作日内(偏远的受理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完成居住证的受理、领取、通知发放工作。到期未发放证件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在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偏远的受理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完成证件的制发,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受理点凭居住证领取凭证发放证件,并及时将证件发放信息上传至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无人领取的证件,受理点应当登记备案,证件由受理点妥善保管。证件保存时间超过有效期限的一年后自行销毁,并将无人领取信息上传至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四、证件管理

  (一)居住地址变更

  持证人居住地址变更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住所证明向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重新签注居住证,受理点审核确定后,登陆信息系统当日内完成居住地址的改签。

  (二)证件延期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持住所证明向所在居住地受理点申请延期。受理点审核后当日内完成延期签注。

  在办理居住证延期时,受理点应当按持证人当时具体条件审定其居住证类别是否变更。类别由短期变为长期的,在持证人自愿的前提下按相应条件要求持证人出具相关证明后签注证件;类别由长期变为短期的,受理点在变更有效期限的同时应当告知持证人变更原因。

  (三)证件换领、补领

  居住证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由申请人持原居住证向居住证受理点申请换领证件。

  居住证遗失的,由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居住证受理点重新申请补领证件。

  受理点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制发新证件,对损坏换领的收回原证件并销毁。

  (四)证件信息变更

  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等不可擦写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受理点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受理点审核后,收回原居住证件,按申领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制发居住证。

  居住证持证人相貌发生重大改变的,居住证受理点应当调查审定后重新照像,按证件信息变更制发证件。

  (五)证件信息更正

  居住证信息有误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受理点申请更正,受理点审核后当日内完成重新签注,需重新制证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证件有效期限计算

  居住证在办理地址改签、延期、信息变更、信息更正、补领、换领时持证人居住地所属签发机关未发生变化的,证件有效期限按照原证件有效期限签发;持证人居住地所属签发机关发生变化的,证件有效期限按照到达新住址后的申领时间重新签发。

  持证人证件过期后申请居住登记的按重新登记申领办理,受理点审核后,可在原证件上签注,证件起始时间按照再次申领日期计算。过期证件损坏无法使用的,受理点按损坏换领重新制证,重新制发证周期为5个工作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先期试点时发放的有效期限与现行规定不一致的居住证,居住证在有效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待证件到期后受理点按持证人当时具体条件审定后,按相应要求重新制发或签注证件。

  (七)证件缴费

  受理点办理居住证业务时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工本费并按自治区财政部门相关规定上缴,未规定收费的不得收费。

  (八)证件注销与废证处理

  居住证受理点按证件注销规定及时收回被注销证件,证件注销收回和项目变更或损坏的居住证,受理点登记后定期(一年后)自行销毁。各受理点对无机读信息或因制证工艺造成的质量不合格证件要及时收回,免费重新制作新居住证,并将证件注销时间和具体原因上传至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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